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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亏损与亏损弥补政策”的特殊性重组亏损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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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亏损与亏损弥补政策”的特殊性重组亏损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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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3 12:39:23
  •     (1)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   (2)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y***

    2017-05-13 12: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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