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个人银行信用状况
信用状况主要看银行还款是否有逾期,主要有信用卡逾期还款和贷款类逾期还款,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信用卡逾期还款。
为什么要查询银行信用状况?这是因为个人银行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购房者进行贷款买房。银行在批准住房贷款前,会先查询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如果银行认定你的银行信用不好,那么房贷审批就比较困难。
但是如果只是偶尔出现过一两次非恶意的逾期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最 好在贷款之前就和银行沟通,获得银行的谅解认可。
2、评估现有资金
购房者应该对现有进行评估,要查看银行账户,计算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和其他收入:租房收入、利息收入等。另外现有资金不仅仅指的是你的卡里有多少钱,还是可变现的资产有多少,比如手里如果有一些投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价值是多少,可以变现多少,这都可以算作现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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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个人银行信用状况
信用状况主要看银行还款是否有逾期,主要有信用卡逾期还款和贷款类逾期还款,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信用卡逾期还款。
为什么要查询银行信用状况?这是因为个人银行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到购房者进行贷款买房。银行在批准住房贷款前,会先查询借款人的银行信用情况,如果银行认定你的银行信用不好,那么房贷审批就比较困难。
但是如果只是偶尔出现过一两次非恶意的逾期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最 好在贷款之前就和银行沟通,获得银行的谅解认可。
2、评估现有资金
购房者应该对现有进行评估,要查看银行账户,计算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和其他收入:租房收入、利息收入等。另外现有资金不仅仅指的是你的卡里有多少钱,还是可变现的资产有多少,比如手里如果有一些投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价值是多少,可以变现多少,这都可以算作现有资金。
3、确定首付款
目前银行贷款政策对首付款有要求,首 次购房者首付款为总房价的30%即可,二套房购房者至少为总房价的40%。另外一手房置业者要注意一手房除了要按比例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外,你还需要支付维修基金、契税和配套费用等。购买二手房的要注意除了支付首付款外你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契税、增值税、个税、贷款评估费等。
4、评估每月的还款额及还款年限
接下来要确定下来你的家庭能承受的每月的还款额,通常情况每月还款额不应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此外,你在贷款购房时,最 好预留出一年的按揭款,毕竟住房还款是一个长期的事情,你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综合考虑制定。
另外,多数银行对借款人有贷款年限的要求,例如有省市规定男性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女性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等。
5、计算养房能力
在房子购买后,还会有一系列“养房”的费用,一个小区和一个小区的生活成本也有一些差异,例如物业费、取暖费、天然气等,这些都会导致生活成本的一些差异,如果购房的地理位置相对偏僻,还需要考虑到一部份的交通费用。
将这些费用加总,与自己的月收入进行对比,就可以衡量出自己是否具有养房能力了。
为了能够买到合适自己的房子,让未来生活能够舒适和从容,避免收到房贷过大的压力,建议大家在买房前一定要评估自己的购房能力。上文所提及的信用状况、现有资金、首付款、每月还款、还款年限以及养房费用,都是评估购房能力很重要的环节,大家要仔细分析,不要遗漏了任何一项。
收起
购房资格不需要开证明。 一年以上社保证明直接去社保大厅就可以打樱 一年以上纳税证明直接去税务所大厅就可以打樱 如果没有自助打印机可以拿着身份证去窗口打樱立等可龋不收费。 应该是正常工作日才可以打樱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发布之日起,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辖区内向其售房。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1、 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 3、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郑州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是经过上面4个条件审查得到的。如果购买资格证是另外途径得到的是不合规定不可以的。
不可以!西安市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西安七大区的城镇住房问题!首要条件不具备!只能办理户口后申请且低收入等条件!才能申请并公示后取得经房办的资格审批后方可参与买房
得看你之前和第一家中介有没有签定相关的书面协议. 如:看楼承诺书.居间服务确认书之类的书面协议. 如果上面写全了你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 到时候跑到第二家中介成交.第一家有权起诉你.
假日蓝湾 4月房交会定的是3650 不知道现在具体多少了
这个要看当初你交排号费时,你们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没有说明排号费自动转定金,那你可以要回排号费,他不给你可以告他。如果当初就这么约定了,那就没辙了。
你在签订合同以后,就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违约。其实你觉得低那下一年度提高便是了,大家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签就签了吧,下次清醒点就行
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首先要看有无遗嘱将房屋由你继承。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有你的母亲和姐、妹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的公证书和其他相关手续到办证大厅办理。因为你的母亲、姐妹都有遗产继承权,这一点必须要做。 PS:相关法规: 《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公证遗嘱,房地产管理部门才给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产证上的门号必须是和实际房产门号是一样的,(因为房子在没建好之前是有个公安编号和建筑编号的区别,所以有可能是不一样的,但是到建好后,那可就是对的上的了,所以你要去交易中心更正或者是去问一下,究竟是怎么回事了?
一套房子对工薪阶层来说可能是半辈积蓄 注意些好 不过也没太多,一般多层:3-4(金三银四)高层:10-15 至于门在楼梯哪边没太多讲究 一般门忌厕所对门讳门或卧室床 我置业顾问有问题欢迎留言
廉租是政府租与无力买房超低收入的城镇居民,个人无产权;经济是政府以低与市场价卖给低收入的城镇居民。 两者区别在于一个是租房行为,一个是买房
个人觉得是西面的好,但不是全西向德吧,如果只有一间房间向西还好,或是厨房厕所向西。 对着主干道的太不好了
报纸的房地产广告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物业的名称、位置、售价; 2.物业的外观或户型图; 3.物业配套设施情况及周边的环境描述; 4.开发商、代理商、设计施工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名称; 5.销售的资质证号; 6.销售电话等咨询垂询方式; 7.金融、物业管理等其他方面的购房承诺。 要把这些东西都看清楚,看清楚了再打电话问,或者到现场看楼。
楼盘做得精细一点,全面一点,档次高一点,这是住宅今后发展的方向。但部分区域、不论购房对象、不考虑今后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向“高大全”方向靠拢,其结果对购房者来说却未必是件好事。 发展商耗资巨大,设置了许多配套功能,要看楼盘中所有的业主是否能够消化。有得发展商建造的楼盘是不顾自身实际的,建起游泳池、网球场,设立高档会所、精品商店、贵族学校等,甚至还搞起了中央空调,今后还准备实施酒店式公寓管理等。要知道,有这些设施就必须增加成本,都要花钱,花钱者必须是业主。这种功能“高大全”的所谓高档楼盘,一旦销售不旺,这些设施的管理费用不仅会将发展商深深套牢,而且对于社区的建设和发展也是一个很致命的问题。即使没有这个问题,购房人也应该考虑考虑,这样的房子买得起,是否住得起?
在奥运村,一期房价是12000,现在三期已经是18000一平米了,现在已经预售一空,这里是提供给运动员住宿的地方,等奥运会结束,房子就归业主了,就可以入住了。 鸟巢的建设,给了许多炒家以无限的想象空间,周边房价也由2006年的4000多元攀升至现在的20000多元,个别项目如世茂奥临面向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的地方已突破40000元。水立方周边到朝青板块,从5000多元火速攀升至20000多元。具体项目我就不多讲了,但是整个片区,方圆五公里,没有一个楼盘没涨价的,并且,都是涨得非常离谱。何故?盖因鸟巢之故。
首先不是做法律方面的人,但说说我的看法: 1。这个共建项目是有村委和某建筑公司共同开发的,不知你们有没有成立项目公司,集体土地上开发超过一定面积是要上级领导部门报批的,也就是说规划图纸也要得到村委的通过,才能交由规划部门审批。 2。容积率大幅改动,若是商品房建设是拿不到预售证的,但作为村民用房,擅自调整项目的经济指标,村委应以此违规向法院上诉,得以赔偿。 3。若现在项目已竣工,无法恢复原状的话,完全可以,而且是立刻搜集其违规的证据,提起法律的武器告他,让法院事先就查封其商品房项目,让这家建筑公司得到其相应的惩罚。
房子的产权归属是按房产证的,这表明房子所有权是他前妻的,他们现在已经离婚了,那财产是怎么分割的?你老公占多少,还是只有居住权,有法律文书吗?属于你老公的要立即过户,你想一下,过户费和房产对比,孰重孰轻?如果你老公有什么万一,再办过户就难了。
这不是简单的合理不合理问题。 如果约定煤气配套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商先前只是预收,实际支付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因此补交是由市场决定的,并非开发商蓄意牟利,是合理的支出。
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容积率越大,那么意味着单位土地建筑的密度越高,绿化面积就越少,开发商的成本就越低,业主的得到的房子的质量就越差
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首先要看有无遗嘱将房屋由你继承。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证大厅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有你的母亲和姐、妹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的公证书和其他相关手续到办证大厅办理。因为你的母亲、姐妹都有遗产继承权,这一点必须要做。 PS:相关法规: 《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公证遗嘱,房地产管理部门才给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拆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 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此外,笔者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但凡合同都必须经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具体条款: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有关房地产购销合同的制定,目前可参考的是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颁布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必要的时候,买卖双方仍需签订有关的补充协议,特别是有关房屋面积和购房人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一定要有细节性的明确约定。 合同关键条款细节: (1)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时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此条款应如此表述“误差在3%之内(含3%),视为正常误差,但误差部分应按实际面积在合同中规定的单价重新结算;若误差超过3%,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约责任。” 另外,所购楼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数额的条款。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3)关于不可抗拒力。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4)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5)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目前我国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尚不健全,房产买卖双方责任不好界定,但购房人还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如: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利;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确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范围;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定等。保证购房人入住后水、电、气供应,保安、房屋维修、公用设施、邮政、通讯等服务到位,并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概念 所谓集资建房是某一个单位主持新建房屋,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工按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建设费用就叫集资建房。并房子的获取要按职工的综合资格来定。要注意的事即在建设过程中可有知情权,不能将职工的集资挪作它用。(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集资建房) 特征与我国现状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集资建房,是指城镇职工、居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共同投资合作建造住宅,在政府指导和管理下成立城镇住宅合作社,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造自用房屋的行为。这与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个人集资建房是两码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他们的唯一相似之处就是都需要个人出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1)土地:(法律)个人集资建房的建造土地是政府划拨的;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的建造土地是通过出让竞得; 2)实施主体:(法律)个人集资建房要在政府房管局的指导下成立非赢利性组织即城镇住宅合作社来运转整个建造过程;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没有这规定; 3)优惠政策:(法律)个人集资建房可以享受国家的税费减免的优惠待遇;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不能享受; 4)资金来源:(法律)个人集资建房资金来源于:社员交纳的资金,银行低息贷款、政府和社员所在单位资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的资金;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只能是个人出资,更无法享受银行低息贷款。 5)房屋产权:(法律)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产权根据不同出资形式,有合作社所有、社员个人所有、住宅合作社与社员个人共同所有等形式;而(社会)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归自己所有。 6)房屋流通:(法律)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不得向社会出租、出售。社员家庭不需要住宅时,须将所住住宅退给本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房价,按原建房时个人出资份额向社员个人退款;而(社会)个人集资合作建造好的住宅和商品房一样,可以自由流通。 参与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很明确的得出结论:如果是(法律)个人集资建房,那么建造好的住宅的价格会远远低于同期同等商品房价,换句话说,建造这样的房屋只需要房屋的建造成本。如根据目前杭州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建造成本,则不会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而(社会)个人集资建房,省下的只是开发商的销售成本、可得利润和契税。 类型 从目前个人集资建房的组建模式来看,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成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集资合作建房需要的投入资金巨大(大中城市一般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这就需用更多的集资人参与。那么,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要受到股东50人的限制(隐性股东由于不受法律保护,这里暂不讨论)。如果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又受到严格的控制与管理。 第二种,成立个人合伙企业。但由于个人合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又都处于城镇中低阶层的收入水平,因此,不可能来冒这个风险。实际上无法实施。 第三种,成立社团法人。首先,我国政府对社团组织设立非常严格(硬控制与软控制),在没有获得政府或事业单位的支持下,全靠自然人发起设立一个社团组织,困难可想而知;其次,能否成立以建造房屋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目前法律体制下,更是个大大的未知数;再次,就算审批通过,那么又如何取得立项审批、建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在建造过程中,又如何避免出现经营性行为,比如说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采购建筑材料、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承包、雇佣人员等等,这些都是存在的大问题。如果成立社团法人组织只是负责筹备集资建房的前期事务,再以社团法人的名义与房地产合作开发,这实际上又成了经营性行为,是社团法人所不容许的。 第四种,与房地产公司合作。这种形式,首先就需依法成立一个法人组织,否则不可能有合作关系。因为让房地产公司与上百个集资人分别签订合作合同来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这在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基本上就排除了可以个人合伙、社团法人形式集资合作建房的可能性。因此,下面就仅就以成立公司形式的个人集资建房的实践风险予以简要分析 依据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两个法律是目前我国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适用各种建筑物的统筹规划、立项许可、施工审批等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没有任何禁止个人可以建房的规定。 行政法规支持: 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政法规。该条例的第二条非常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也就是说,以上法律从理论上支持了个人建房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具体实施方案支持:这就是1992年2月14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宗旨:“为了鼓励城镇职工、居民投资合作建造住宅,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城镇住宅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共计30条,对城镇居民合作建造住宅的成立、行政管理、如何运行、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及建造后的房屋归属问题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完全可以具体操作的。而且,其实,该《办法》的出台背景,是国家在结合北京、上海、沈阳、武汉、昆明等城市的实践运作情况的成功经验之基础上才制订出来,并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但是,遗憾的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公务管理经济,一直就没有很好地来执行这规章。 法律性质 一般集资建房具有永久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因为土地资源等仍是单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也就是说,开发商转让给你的房地产的使用年限,不得多与它从政府出让土地时取得的使用年限.否则,到了出让期届满,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这不可能是笔误,有可能是开发商的欺诈,根据<<合同法>>规定,欺诈胁迫损害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属于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建议不要买有抵押的房子,法律风险很大,你的所有权受银行抵押权的限制,如果开发商破产,银行可以把这个房子拍卖,你只能向开发商追偿,不过损失很可能只能由你自己承担。
要看最初的买房合同,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一定要多个心眼。
卖方确实不严密,如果签合同时间在八月一日前就不矛盾。 备注是协议的补充一样有效。以最后的为准就是照备注说的做。
你好! 看有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就是合理合法的,没有就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还没有填写银行的申请,银行也没有约见你,那么就只需要和开发商协调。 看你们的协议怎么签订的,是否有退房条款。 如果你们房价长了,而且好卖的话,一般都能退。 但是去年大部分地区都强制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了,并且需要备案, 如果是你说的情况,那有可能是开发手续不全,没有预售证,这样的话,可以认定无效。 要想了解更多,请照参考资料.
根据政府的规定,这样是不合法的。但是实际上有很多地方的房产买房都是这样操作的,不交定金你就订不到房。。
房屋拆迁时,被拆迁方有许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 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 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 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 5.如果拆迁时要求析产,如有两个房产证要求得到两套回迁房都是可以的.如此等等,供参考.
养老保险在哪交?将档案转到新单位就行了。与新单位签合同是应写明的。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住房储金。它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办法建立的一笔属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专项用于个人支付住房方面的费用。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它由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交纳。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所有,随着工资发放时交纳,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另外,当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可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办理提取手续。 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 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 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 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 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
首先,申请人需要建立公积金缴存帐户一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前连续交存半年以上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如果不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购房之后将已经交存的公积金提取。
先带着公积金卡、身份证、购房合同到建行支行专柜办理。以后的手续工作人员会向你解释清楚的。
本人可向公积金缴存单位或原缴存单位查询自己的个人账号,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市或区、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进行查询
公积金对于每个员工来说本身就是要交的不一样.交的多的有的是工龄长,有的是职位高.
退税是需要特定条件的,单纯只是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并不能作为退税依据: 拆迁户可以凭借拆迁证明退契税(或者直接办理免税),但是需要拆迁在前退(免)税在后; 一年之内卖小房买大房可以退个人所得税;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你有什么风险?一般能够办理按揭的房屋至少有预售许可证,拿到这个证书一般多层要达到主体完工,高层的要达到地上3~4层,而且必须到房管局登记备案,只有这样你的合同才生效,因此你已经受法律保护了,即使开发商破产、潜逃,至少土地是无法移动。除非开发商把所有的房屋全部卖光,可是按揭是银行给开发商的钱,银行会监管其用途的,只能用于施工款,银行比你害怕,所以会认真监督的。
不是费用的问题,而是有没有房产证能不能过户有没有人买的问题。 没有产权证就不能办理过户,很少有人愿意买暂时不能过户的房产。 另外,如果房产证下来之后出售,业主还要承担5.5%的契税以及成交价格减去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的20%的个人所得税,此外,你再办理产权证指前还要交纳1.5%的契税以及2%的公共维修基金。所以如果想卖房子最好提前考虑周全,除非你的这个房产很抢手,否则应该会亏本出售。 你这个房产的成本就成了: 购房款+契税(1.5%)+印花税(0.05%)+公共维修基金(2%)+办理购房手续的相关费用+出售时的营业税(5.5%)+个人所得税 =购房款+(购房款×9.05%)+个人所得税以及杂费 所以,如果这个房产位置还可以而且资金暂时不用的话倒不如出租,暂时留着。 (在Iask上留下自己的电话就有发布广告的献艺,很可能会被删除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