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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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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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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5 15:16:34
  •   根据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语言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定事由并没有详加规定,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总结。
         1。公司经营管理事务陷入僵局,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或虽召开但无法形成决议。从立法的语言上来看,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诉讼解散成立的条件极为简单:“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以及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新公司的该项规定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公司僵局”的现象,但就实际的立法效果而言,通过模糊的立法语言实质上将其他相关的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纳入到《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中来,体现出立法者的前瞻性思维。
      然而,过。于简洁的语言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些问题:在何种经营状况下的公司可以称之为“严重困难”,股东的“重大损失”须到何种程度,以及其他的救济途径在公司诉讼解散程序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且如何确定最终的解散判决是惟一的救济方式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立法者留给司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2。股东遭受不公正的压迫。作为“多数决”的公司资本制度,其权力机关的决议都是严格实行“资本多数决”,也就是说出资额较大或者持股份额较大的股东在公司决议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的重大决策仍然掌握在大股东手中。
      因此,当支配着公司的人们滥用权力,对其他股东造成欺压时,应当赋予其解散请求权。《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但是如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行为是非法的、欺诈性的,限制部分股东的以上权利,以致该股东的股东权利被实质性剥夺,如果这些情况是持续存在的或者已经给股东造成严重损失的,使股东丧失股东利益的,那么应当允许该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3。
      公司或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在我国经常出现的是董事以本公司资产为大股东担保或借款给大股东,这些都会造成公司资产的严重减少,危害公司的利益进而最终危及股东的利益。   4。公司经营目的发生重大变更,股东合作基础丧失。
      如果公司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策领导下,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规定,不能达到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或法定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达到要求的,以致股东当初成立公司的合作目的彻底丧失的,股东可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或者丧失成立公司之目的理由请求解散公司。

    A***

    2018-05-15 15: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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