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1) 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及批号等。接种记录书写工整,不得用其他符号代替。使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地区,需将儿童预防接种相关资料录人信息系统。(2) 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如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3) 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4) 产科接种单位在为新生儿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后,应填写 “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疫苗接种记录单”,告知儿童监护人在1个月内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卡;也可直接在预防接种证记录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