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挂失前未获付款的记载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和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 款人(即指定兑付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 知书签章后交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记载:票据丧失事由;票据种类、号码、金额、付 款日期、付款人名称;通知止付人的姓名、联系地址。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曰起 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 或提起诉讼的证明。对失票人提供的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的,在3曰 期满的次日起12日内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送达的“停止支付通知书”时,按照 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办理止付;在12日届满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 项付款,发生冒领对其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