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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土地租赁合同必然无效吗?

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土地租赁合同必然无效吗?

2007年10月8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土地租用合同》。合同约定:甲将 其位于丙村邻近公路的2亩荒地租赁给乙兴办木材加工厂,租赁期限为10年, 租金3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 自的权利义务,乙将10年全部租金交清。乙在该土地上兴办了木材加工厂。
2008.年4月,甲以乙未遵循农村土地使用用途,兴办木材加工厂为由,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甲与乙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全部答案

  •    判断合同有效或无效,主要看合同本身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在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时,并不必然无效。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 三人进行农业开发,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乙 租赁甲的土地开办木材加工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未经报请审批,违反了相 关行政管理规定,但是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才应认定 合同无效。甲、乙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乙租赁土地用于开办木材加工 厂,甲、乙双方对此已经形成合意,乙的生产经营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不属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全部

       判断合同有效或无效,主要看合同本身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在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时,并不必然无效。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 三人进行农业开发,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乙 租赁甲的土地开办木材加工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未经报请审批,违反了相 关行政管理规定,但是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才应认定 合同无效。甲、乙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乙租赁土地用于开办木材加工 厂,甲、乙双方对此已经形成合意,乙的生产经营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不属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 力性强制性规定。收起

    李***

    2017-02-27 14: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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