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否合法要怎样判定?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否合法要怎样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入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这一规定是明确了对评估结果公开性的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入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反映了对被征收入陈述、申辩权的保护。 本案未公布评估结果,侵犯了被拆迁入对评估结果的陈述、申辩权和复评权。 (3)被征收房屋估价的时间与所调换房屋的估价时间不一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标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为保证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公平,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9条规定:“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也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本案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估价时间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2008年3月,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估价时间在拆迁裁决时的2008年12月,由于房地产价格浮动性很大,由此可能使被征收房屋和调换房屋在同一时点上的市场价值与二者的最终评估价值不一致,甚至出现较大的差异。
综上所述,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裁决是正确的。 。
答:土地评估报告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为半年或1年。土地局如果是擅自更改,确属不合法,但如果是土地局委托了评估机构重新出具了评估报告,那就是合法且正确的。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答:由于多数患者患有程度不等的口腔疾病,成年人的龋患率明显高于儿童及青少年,并且多数人还患有牙周疾患、口内不良修复物、缺牙、残冠、残根也比较多见,牙合磨耗及颞下颌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