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是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是什么?
《物权法》措辞中包含应收账款的条文只有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等,相对于应收账款的复杂性而言,《物权法》的规定相对简单。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应收账款自身的特点,质权人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订立、主合同履行期间及质押权实现等过程中均面临着风险。
(一)质押合同订立时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时,可能因为应收账款存在瑕疵,而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1、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无效,具体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即应收账款是虚构的。第二,应收账款先前存在,但是出质前已被清偿或转让。
第三,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如果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在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况下,即质押标的不存在或者无效,质押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质押合同无效后,质权人拟通过质押保障自己权益的初衷无法实现。当然,出质人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质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应收账款存在其他瑕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应收账款不能转让。
按照学界的一般观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可以转让,因为应收账款质押实质上是变相地启动了应收账款转让程序。如果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已经规定该应收账款不能转让,则出质人不能以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如果将该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应属无效。退一步讲,即使质押合同被认为有效,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也会受到应收账款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的抗辩。
第二,已经设定了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即该办法并未禁止同一应收账款设立多个质押。如果该应收账款先前已被设立质押,那么现在的质权人可供支配的权益价值会减少。 (二)主合同履行期间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即使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上述风险,在主合同履行期间也会产生影响质权人权益的风险。
主要情形如下: 1、债权被转让。实务中,存在出质人先质押再转让(比如保理)而将所获转让价款不清偿、不提存的情形。虽然《物权法》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出质人恶意转让的法律后果。且善意受让人的权益是否受保护,也存有争议。
故而,如果债权被转让,质权人的权益可能受损。退一步,即使债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也会存在维权成本。 2、债权被抵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且"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互负债务,则其中任何一方在条件满足时,可以主张抵销,而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一经抵销,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也消失。 3、出质人收到钱之后未清偿、未提存。
实务中,存在应收账款可能比主债权提前到期,或者是次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但是出质人未清偿、未提存。因次债务人已经清偿债权,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也消失。 4、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变更。基础合同无效情形已予以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等情形,则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合同撤销,质押标的不存在;如果合同变更,则质押标的发生变化。 5、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被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时,次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且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生效。
合同解除后,质押标的应收账款消灭。 6、次债务人的履行抗辩。出质人已经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如果次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货物或服务进行检查,而出质人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那么次债务人则可以对出质人、质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要求其依约付款予以抗辩。
质权的价值会减少。 7、诉讼时效。应收账款作为债权应受诉讼时效约束。如果出质人在诉讼时效内未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将丧失法院的保护或支持,应收账款将成为自然债权。除非次债务人自愿履行,质权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质押担保将失去意义。
(三)权利实现时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是以一种请求权(应收账款)作为另一种请求权的担保,属人的担保。质权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归根到底由次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决定。即使应收账款质押不存在上述的缺陷,如果次债务人存在歇业、重整、破产等状况,质权人的权利实现也会受到影响。
答:枯叶的人23您好: 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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