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不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应如何处理?
分支机构不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 公告)的规定,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 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 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 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 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 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 分配表。
按照5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