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汽车租赁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来说,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提供的属 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明确规定,所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指 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016年5 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也做了基本 相同的规定,即: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发生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 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 长途客运、班车。可见,财税〔2016〕36号文件与财税〔2013〕106号文件 作出了内容一致的规定。而"出租车"是否包括汽车租赁?要搞清这一问题, 必须先弄清汽车租赁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业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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