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查门窗是否横平竖直,开启窗扇是否滑动自如,捡查窗锁是否灵活,玻璃是否有裂痕,另外不要光看里侧,要探出身去回头看蜜封胶是否封的很好,否则装完后雨水会进来。 2.上下水要仔细看一下是否滴水,下水是否通畅、厨卫防水作的怎样。 3.暖气是否热,是否有露水,结门是否能转动。 4.墙、顶是否平整,土建允许有1cm误差,不过一般都超差。 5.户门锁具是否转动灵活。6.看房最好在晚间和雨天,这是因为入夜后便于了解房屋附近的噪音、照明、安全情况等;而大雨过后能检验房屋的漏雨、渗水。跑冒滴漏、墙皮脱落、地面起鼓等小问题不容忽视。
1.先查门窗是否横平竖直,开启窗扇是否滑动自如,捡查窗锁是否灵活,玻璃是否有裂痕,另外不要光看里侧,要探出身去回头看蜜封胶是否封的很好,否则装完后雨水会进来。 2.上下水要仔细看一下是否滴水,下水是否通畅、厨卫防水作的怎样。 3.暖气是否热,是否有露水,结门是否能转动。 4.墙、顶是否平整,土建允许有1cm误差,不过一般都超差。 5.户门锁具是否转动灵活。6.看房最好在晚间和雨天,这是因为入夜后便于了解房屋附近的噪音、照明、安全情况等;而大雨过后能检验房屋的漏雨、渗水。跑冒滴漏、墙皮脱落、地面起鼓等小问题不容忽视。收起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各家公司不完全一样。比如健康路上天下城高层三千多每平米,可是文化路上有一家也是高层两千多每平米,优胜路上的一家高层两千多每平米。不过一般多层(即民住楼)在两千多每平米,但是有的地段好就贵,如火车站、二七商圈等,达到2800-3500每平米。
律师收房做些什么? 收房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房屋的交付。通过交付,开发商完成交付买卖标的的义务。与此同时房屋灭失和损毁的风险从交付这一时点起也转移给买受人。这时,买受人开始成为业主。一般动产,标的物交付所有权随之转移,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以产权转移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临界点。另外,在房屋买卖中,共有面积、公共设施无法向单个的业主交付,在买受人领受所购房屋的同时,公共部分应相应的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因此,房屋交付受到开发商和买受人的普遍重视。 在目前,信用缺失的大环境下,开发商为摆脱自己的责任在交房时,利用自己的交易地位,强制代收不应由其收取的费用。买受人也因对房地产法律以及技术不熟悉,提出一些不是问题的细节问题,在加上沟通方式不对,造成对立。于是,集体收楼就出现了。 收楼设计两个大问题,那就是权利和质量。在买卖合同签订时,开发商就做了两项担保,即权利担保和质量担保。1、开发商交房时应当保证所交付房屋是和法建造的并且没有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担保的房屋。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指标。与此同时,开发商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合同义务,如交付《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文件。 聘请律师受楼,就是律师以其专业知识为买受人收楼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并就有关问题代理委托人进行协商。概括起来,律师收楼包括如下工作: 1、调查 调查开发商楼宇建造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有关批准件和证书,确认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合法并没有设定抵押权或没有出租等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性权利。 2、审查 审查开发商交房时应当交付的文件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文件内容合法、有效。 3、见证 见证有关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存在,位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意见。 4、协商 收买受人委托,就有关问题与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寻求问题解决的方案。 5、签署有关协议 就与开发商达成的解决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确保执行。 当然,上述问题的解决,一个有序的组织和协调一致的原则十分重要。只要组织得当,多数问题都可以解决。
集体收房的策略与技术(来自北京著名房地产律师秦兵,供大家参考) adaifeifei 发表于搜房社区-东方新地苑 维权经验:集体收房的策略与技术 ----: 版 2003-9-8 5:06:44 作者:秦兵 编辑:秦律师 今天有三名消费者拿着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我,说现在已经要收房了,但是开发商委托了一家物业公司,要求消费者在入住前办理如下手续:交百分之二的专项维修基金、交百分之一点五的契税、一万元装修押金、一年物业管理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业主公约及房屋质量验收备忘录。 大家通过网络组织了六十多名业主,准备集体收房,目前对收房过程中的问题有如下不满之处: 一、专项维修基金应当先由房管局小区办管理,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交给业委会,如果物业公司收取后拒不移交怎么办? 二、契税应当由税务局收取,目前没有看到税务局要求物来公司代收代缴的书面文件,如果物来公司不转交此部分税金而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办? 三、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即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既没有退还时间也没有不退还时的责任,显然对业主不公平。 四、物业管理费只有价格没有标准,大家不知道物业公司今后要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也不知道不提供服务时业主如何保护权益,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只有付费的义务,没有监督的权利,而且当业主不付费时每天要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他们东侧的一个小区因为业主室内温度达不到十度而拒交物业三千元服务费一年,竞被法院判赔物业费用、违约金、利息、物业公司律师费共计九千元;如此荷刻的条件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显然对将对产生巨大伤害。 五、业主公约同样只规定业主的付费义务,不保护业主的权利,即使有一些权利保护性的条款,也主要设定的比较模糊,例如反映情况要通过业委会、对质量不满意要先申请鉴定等,不仅不具备操作性,而且那些看似保护业主权利的条款实际上从程序上剥夺了业主的权利。 六、物业公司的态度是上述条款没有任何可以商量的余地,交钱签字后才能拿到钥匙,否则不但不给钥匙,而且也不许看房,同时业主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与业主共同分析了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在开发商起草的补充协议中设有交房条款,内容为:“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日期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200*年10月1日后房屋即归买受人所有,无论如何均由买受人承担全部房屋的风险与责任”。 经过与业主代表及其法律顾问共同讨论,同时邀请了部分专家,大家得出如下结论: 一、入住时间: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10月1日以后房屋已经归业主所有,大家可以在此日期后直接入住。 二、费用交付:因为没有见到小区办委托物业公司收费的通知,所以不必支付专项维修基金;因为没有见到税务局的委托收税通知,所以不必交付契税;因为没有见到物业服务标准,且无法就物业服务合同达成协议,所以不必交付物业服务费用。 三、合同签字:因为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公约不但没有经过协商,而且无法保障其自身权利,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四、直接入住: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入住手续,而且业主已经支付完毕全部房款,故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根据补充合同的约定,在10月1日后行使房屋所有权,而且即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也需要签订任何协议。 五、入住安全:考虑到物业公司的态度,如果不答应其条件而直接入住,将会引发暴力冲突,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性,大家一致认为在入住的当日应当先书面通知开发商与当地派出所,以保证出师有名。 六、人员分类:在六十多名业主中,有部分消极业主不愿意与物业公司发生冲突,建议此部分业主将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先行入住,同时严格履行有关物业的通知与要求,由他们承担物业公司的先期启动费用,违约与侵权事项日后再通过集资的方式以诉讼形式解决。 七、集体行动:部分不愿意交付违法费用的主动业主将每户集资五百元,共同聘请锁匠在10月1日后更换门锁,也有部分业主准备更换房门;为保证更换效果,大家一致认为应当在消极业主入住后再行动,因为此时房屋已经投入使用,水、电、暖等资源无法单独停止供应。 八、行动保障:考虑到此次行动可能发生侵害行为,全体准备参加直接入住的业主,在取得家人理解与支持后,由维权小组的发起人共同到美国友邦公司办理人身伤害保险,同时与周六周日进行为期两天的野外生存训练,以加强陌生业主之间的相互信任,强健体魄训练勇气,学会共同合作。 九、准备工作:为减少与物业公司的对抗,业主维权小组根据统战原则,将派专人负责与经办人员特别是保安队长进行协商,采用耐心说服、许诺、交朋友与物质补偿等综合方法,减少双方正面冲突,最后实现和平交接。 上述项目的操作目前正在准备施实中,可能未必如愿,但是大家认为与其直接投降,不如试一试,如果成功将每户可以减少三万多元的支出;此事如有新进展,我们向继续向各方面进行报道。 注意:此操作流程存有风险,各位看官要根据自己的健康情况与心理素质综合考虑,不要盲目照搬照抄;要认真学习党与政府的有关政策与文件,从思想上认识到各项组织工作的重要性,一切行动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切不可打无准备之仗。
依据合同是可以的,一般是超过约定期限每日万分之一的 违约金!
没有什么具体格式,写明那些地方没有达到收房标准,提出您的要求,整改还是退房并约定好日期,要求整改一定要约定好实际交房日期以整改好为准
平稳中略有上升。杭州的房价并不和它的城市建设成正比,别留在那里了。
没有理由,协助办理产权是他的义务,你可以不要代理。
请说明什么地方。 有的地方经济欠发达,人口生育率低,外来人口少,这种地方的房价基本上不能支持它的上涨。 有的地方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房价将稳步上涨。也有的地方的房价近两年涨的太高将回调的可能性,比如前几年广东的房地产。 总的来说由于耕地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的发展,人地矛盾突出,房价将稳步上升。
王立宏律师答: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应根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包括房屋的交付条件、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等)为准。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物业公司为外资公司,则开发商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不具备退房条件。
北京市发改委预测,未来二手房的价格是下走趋势,不会上扬,价格估计在每平方米3000元-5000元左右。市民不应对房产抱有过高的期望值,市政府将及时通报一个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信息。 但是中高档二手房的价格还是呈上升趋势
王震律师答:你所说的公摊是大了些,但公摊的大小是受综合因素影响的,板楼和塔楼,小区的配套实施的多少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没有一个确定比例的规定,你只有证明开发商把不该公摊的地方计入了公摊面积,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否则不行。
王震律师答:主要看房屋买卖合同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入住时通气,则不需要交该项费用,反之需要。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你可以和业主一起到位于朝阳门外蓝岛大厦的“央产房交易大厅”,如果在交易大厅有关于该房产的相关备案手续并且已经建档的话,那么出手就没有障碍了。 或者业主可以到单位出具住房面积不超标的证明,那么有时候通过关系也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未必能办理,可以找一家可信的中介公司
原发票、原合同在过户时土地局就会要求提供。 最好让卖方提供原来的物业协议、供暖协议、户口迁出证明以及公共维修基金缴纳证明
该合同证明的是双方的交易行为,如果发生纠纷该合同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证明房屋合法拥有的还是房产证,年底产权证下发之后应该马上去办理过户手续
首先得该房产下发产权证。没有产权证是无法变更的。 该种变更只能走过户程序。 需要父亲的身份证、户口本、配偶同意的书面文件、房地局提供的买卖协议;你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人名章。儿媳的名字可以以共有人的形式写道房产证上。 需要交纳房地局出具的评估价1.5%的契税,0.1%的印花税,因为回迁房的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所以还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没关系,我们这里这样的房子有大量在交易。合同也可以过户,找个中介就能办。 如果你在美国,你肯定不敢买。 你在中国,就没问题。这就是中国国情。
如果你与开发商签的是正式合同文本,那么按照合同的规定“面积误差超出3%"是开发商应该双倍赔偿你,如果非正式合同 只有履行合同约定了
基本上都是你说的那个样子,中介会和开发商签合同的,手续可能麻烦,不过一般都没什么问题。
按理说是两个名字的。不过是不是都无所谓。因为根据新婚姻法来说,只要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正,一旦领结婚证,房产就是两人共有财产了
首先你要明确,首付比例、利率等和开发商没有关系,开发商没办法左右,并不是开发商要求你提高首付而是银行,开发商只是象你转告银行的贷款规定。如果你拒绝提高首付那你只能选择退房
这样的房最好别买.怎么办都无法保证你的权益.
如果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已经有了前女友的名字,那么不管是由谁付钱该房产都有她的一份。 比较棘手。 最好可与协商解决。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现在关键是合同上有把发展商的这种主张写进去吗? 没有的话默认第十四条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由发展商补你钱 条款签在合同上了 也没什么说签的合理不合理的 如果真的想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那<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的 。但你能出据发展商利用你的无知 签立不公平合同吗? 所以就算再厉害的律师也很难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中没有约定面积和房价?那不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可以考虑认定为无效合同 2005-04-07 11:24 网友“负资产制造者 ”的提醒很对,你们之间是存在重大误解的,撤销合同应予支持。
没有关系的,你有买房的发票噻,那个保管好了也行的,而且开发商会把合同还给你的。不用担心。
房产转让手续如何办 当涉及房地产买卖、交换等转让行为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房产的成交价格。 四、过户申核。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转让当事人过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手续的,作出不予过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当事人。 五、缴纳税费。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变更登记。凡符合转让条件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申请过户的文件移交房地产管理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领取权证。办理上述手续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在15日完成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制作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