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公司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町〕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