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人寿险保费时应遵循哪些规定?
一是适当性原则。人寿险保费主要用于金给付和经营所需的各利费用,保费是否适当,除尽量节省经营费用的开支,提高资金支用回报率外,还应使预定的事故发生率(生命表)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太低,将使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不足,导致经营困难。反之,如果过高,则加重投保的负担,使保险公司获得不当利益。
二是公正性原则。每个投保人所交保费,应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彼此相当,公正无偏。这个原则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原因是保险标的很难有两个完全相同的,除非个别计算,但这样做,一方面不现实,另一方面又与保险大数法则相悖。所以,公正性原则,通常在大数法则的条件下,力求其完美。
三是稳定性原则。人寿险保费制订实施后,应在相当时期内保持稳定,不以随便变动,以免投保的负担不确定。 四是融通性原则。随着经济繁荣,医疗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实际事故发生率与预定的事故发生率之间的偏差会越来越大,理应经过一定时期后,根据实际统计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符合适当性和公正性原则。
融通性原则与稳定性原则实际上是一致的,即在短期内要注意保险费率的稳定,稳定一定时期后应有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