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金融商品如何计缴营业税?
买卖金融商品如何计缴营业税?
《国家磁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 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 一纳税期内可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 现负差的,可结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人下一个会计 年度。本公告自叫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9号)第四章第十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一卡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人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