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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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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7 14:46:12
  •   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
      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 系。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 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 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
      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 的不足予以弥补。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 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比较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制度模式,可以发现公司资本制度呈现出这样的发展趋势:即公司资本制度必须与本国国情相符合,并适应经济全球 化下的竞争态势,在观念上应该由安全价值优先向追求效率价值转变,由管制向自治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
       中国新《公司法》在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上,实现了由安全价值优先向追求效率价值的转变,由管制向自治的转变,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贴近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是与时代一起跳动的进步的制度。
      在立法模式上,新《公司法》采用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新《公司法》仍然保留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但是做了大幅度的降低,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有利于社会小额闲散资本的利用。关于股东出资形式,新《公司法》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形式的强制性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标准,赋予股东自治权利,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关于股东退股制度,新《公司法》认可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股东退股制度。
      关于股份回购制度,新《公司法》在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并对回购股份的处分、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和财源限制、股份回购的程序控制、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持有期间的地位等相关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与旧《公司法》 相比,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贴近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是与时代一起跳动的进步的制度。 在立法模式上,新《公司法》采用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更加适合我国国情。 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新《公司法》仍然保留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但是做了大幅度的降低,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有利于社会小额 闲散资本的利用。
       关于股东出资形式,新《公司法》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形式的强制性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标准,赋予股 东自治权利,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关于股东退股制度,新《公司法》认可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股东退股制度。
       关于股份回购制度,新《公司法》在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并对回购股份的处分、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和财源限制、股份回 购的程序控制、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持有期间的地位等相关问题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全过程。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每个国家都应确立正确的商法价值理念,以契合商法的生命,维护商法的生命与活力。效益作为商法的最重要价值,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也应体现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价值选择。
      只是基于各国不同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因素,应兼顾各方因素来确定公司资本制度安排,不是最理想的,但应是最适合的,最理想的是追求方向,最适合的是现行模式。最适合的才是现行阶段最有价值,效益最大化的体现。 前者侧重于研究出资、资本的增减与资本的退出三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
      而后者,则不仅包括了狭义上的公司资本制度,而且还涉及到资本的转化、公司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学理研究中,学者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公司资本制度这一词语。

    小***

    2018-03-07 14: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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