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将房子送给城镇居民有效吗?
村民将房子送给城镇居民有效吗?
经典案例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村民金某于1994年12月25日,赠与城市居 民史某其位于丰台区某村341号房屋。金某出具赠与书,内容为:金 某是北京市丰台区某村341号院北房五间、东西房各两间、南房两间 的产权人,将此十一间房产自愿赠与史某个人。
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 于1994年12月26日出具公证书,对该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金某在赠与书上盖章。后金某与史某双方发生争议,金某诉至法院,称史某是城市居 民,而该房屋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依照法律规定金某是不 能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请求确认其赠与房屋给史某的行为无效。
被告史某辩称,341号房屋是金某依法继承取得的,该房屋的处 分权应该是他的。因为金某的赠与行为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是 合法的也是有效的。而且,他与金某之间的赠与行为经过了公证,根 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不可撤销。除此之外,他在入住该 房屋后,装修了整个房屋。
因此金某的诉讼请求,他不同意。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作出金某赠与行为无效的判决。>>律师在线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农村村民将其农村房屋赠与给城市居民的行为的效力 由于农村的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联系十分紧密,处分农村房屋 的同时就相当于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同时处分了。
而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是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的,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该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为符合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的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国务院在2004年10月21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 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 买宅基地。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行为,但与买卖形式转让 宅基地的行为产生的效果是一样的,作为城市居民的史某,依法没有 资格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无权取得341号房屋的所有权。金某处分了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同时也是对宅基地进行了 处分,这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的损害,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 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金某的赠与行为 是无效的。
2。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的效力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 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 性的活动。公证有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 力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 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的公证书由于它的内容与法律关于农 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强制性规定相违 背,所以,其认定事实的证据效力可以推翻,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虽然公证机关公证了金某赠与史某房屋的行为,但因与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所以其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和证据效力 都是不能被采信的,金某的赠与行为自然也就无效。法院对本案的判 决是正确的。
答:原告系农民, 2000年4月将闲置多年的砖瓦木结构瓦房4间以每间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退休的城市居民亲戚即被告,当年4月25日,双方订立协议,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问:右侧睡觉抬头颈部痛而左侧睡觉抬头颈部不痛右侧睡觉抬头颈部痛而左侧睡觉抬头颈部不痛...
答:您的这个情况,如果是“一惯性”的,那要考虑是否颈锥有一侧骨质增生(颈锥病),如果是偶而的一次,那有可能是您“贪”凉而受到了冷气的刺激而产生的颈部肌肉痉挛或者是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