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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流通权面临新准则的挑战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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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流通权面临新准则的挑战有哪些呢?

股权分置流通权面临新准则的挑战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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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6 00:07:46
  •   2005年11月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以核算其通过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流通权。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不会因为支付对价而造成所持股权的账面损失,支付对价本身也不会影响其当期业绩。
         而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1月1日以后,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这一处理方法也是将现金对价“资本化”,不影响当期业绩,这和当初设计科目的初衷是一致的。
         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处理送股这种比较常见的对价方式,专家工作组意见中尚未提及。业内专家指出,以送股方式支付对价,造成持股数量的减少和单位持股成本的上升,但不影响整笔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可以不用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已实施股改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当一部分已经实现了增值,但在计算增值几何时,如果忽略了已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也就忽略了一部分投资成本。
      因此,有必要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进行结转。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应在首次执行日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现实中,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大多持股比例不高,又因被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下,这些股权投资多为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范畴。
      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上市公司需要对其股权投资这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必然遇到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在对持股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是不是应该将“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结转呢?这一问题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再***

    2017-05-06 0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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