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住房公积金如何支取和使用?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时的支取。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1、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2、支取同居一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在购房合同或协议生效、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由本人及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分别支取。
按照本条规定支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后,职工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同居一处家庭...全部
可以住房公积金如何支取和使用?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时的支取。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1、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2、支取同居一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在购房合同或协议生效、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由本人及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分别支取。
按照本条规定支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后,职工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同居一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及具有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
二、其他情况下的支取。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1、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证明;
2、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者出境登记卡;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区、县以上医院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合法死亡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职式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收起
集体签约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为了防范风险,我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 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 所以,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关键问题还是所选中的签约对象,也就是房子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