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房屋出卖人有两个义务:(1)保证将买卖房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此项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房屋实际交给买受人占有,二是通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买卖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之名下;(2)瑕疵担保义务,即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的要求”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所以在过户之前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出卖人必须结清,另有约定除外。
根据法律,房屋出卖人有两个义务:(1)保证将买卖房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此项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房屋实际交给买受人占有,二是通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买卖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之名下;(2)瑕疵担保义务,即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义务的要求”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所以在过户之前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出卖人必须结清,另有约定除外。 收起
当然是卖房人交了。
当然是卖房人交了。收起
谁使用谁交费。
谁使用谁交费。收起
1、肯定是由卖方承担了; 2、你在买房前要了解好这些东西,不要等过完户了又出问题了还要扯皮。
1、肯定是由卖方承担了; 2、你在买房前要了解好这些东西,不要等过完户了又出问题了还要扯皮。收起
就好比买盆景,您说这之前养护的费用是不是该由卖家出?一般交房时会结清之前所有费用,以上三费由卖方负责.
就好比买盆景,您说这之前养护的费用是不是该由卖家出?一般交房时会结清之前所有费用,以上三费由卖方负责.收起
应该是房产商吧!他们应该免费给修补的!去找找物业!他们不管的话就是房产商
新华联家园推出“阳光入住”活动,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署购房合同时除了主动附“五证”复印件外还公开承诺,因此业主买的房子都没有什么大的开发遗留问题。而且地理位置较好,交通便利。买房的年轻人居多
建议你过户。因为房产是他父亲的,虽然说明是给你们的,但一旦将来出现纠纷,你的合法权益不容易得到保障。 1、买卖:契税为出售价格的4%(超过144平的),或1.5%(低于144平的),营业税(该房产购房时间至出售时未超过五年)为交易额的5.5%,个人所得税(该房产购房时间至出售时未超过五年)为买卖差价的20%,无法计算当初购买价格的,按现在出售价格的1%交。以上几个是大的费用。还有一些其他的费用如证的工本费等就不太多了。 2、赠与:只需要交纳契税,不需要交个人所税及营业税,但将来你们再转让该房时,就要按房屋的全值交纳个人所得税(但若你们五年后转让且为唯一一套住房则免交个人所得税)。 3、遗产继承:不需要交契税、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但将来的转让风险可能同赠与。 具体的政策各地不尽相同,请咨询当地的财政、地税部门。
我就住在四川大学的西门对面一个小区里,里面安全设施还比较,是两室一厅的,什么都电器都具备,没有空调一个月是900百块.四川大学周边大概就是在一千左右点
现在不似乎新房可以打8.5折吗? 答:这是从哪里听来的?现在你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就不存在什么打折的事了,有折头一定是在购房前打啦。
你的情况应该是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如何转让是吗?这样的房产不能买卖,这是法律的规定。所以这样的私底下的买卖行为或协议都不受法律保护。最好等到房产证下来再办,要不然会麻烦,或者找一个关系好的买家,这样麻烦的可能性降低了
不一定,通常说因楼房地面没有防水设施,楼上漏水楼下就会渗水。安全隐患一般说是没有的。
猫先生说得对.上网查一下吧.外地来客最好是找有资格的中介商.以免受骗.如对重庆熟习后就可直接与租出户商谈了。
家庭装修都是需要过几个月在住的,刚刚装修最好搬个地方住,与其花点钱租房,总比的了白血病等污染疾病好,如果过了半年或一年还是那么有味就真的要仍了. 一般夏天过3个月就好了,冬天散发要慢,可拖两个月, 现在千万不要住啊.
可以要求房主赔偿,因为房主交给你的房产有问题,导致漏水到楼下,租赁就和消费购物一样,要求得到的是合格的产品,存在的问题要有知情权。房主一无告知,二无提供合格的产品,要负相应的责任。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所以说,当物业买受人已接收物业之日起就要开始全额交纳相应费用了。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费就要看当地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 重申: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合同服务,通常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没约定的按当地规定,当地没规定的按省规定及国家规定。
集体签约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为了防范风险,我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 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 所以,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关键问题还是所选中的签约对象,也就是房子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