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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办理房本期间产权属于谁

二手房买卖办理房本期间产权属于谁

您好:
有个问题需要咨询
我于今年8月份看中了一套房主本人的房子,并和房主以41万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协议。于8月28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因为我是公积金贷款买房,所以也在买卖协议里注明了过户当日支付对方首付款15万元,剩余房款由新房本发放之日十个工作日之内由银行支付。在交 易中心办理完手续后,工作人员给我了一张领房本的通知单,定于9月25日领取新房本。首付款我也给了房主。按合同约定他把钥匙给了我们,但电卡他说没带所以就定好过几天给。9月初的时候,因为有认识的朋友所以就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哪知道房主来到房子里阻止我们装修,并要求要回钥匙。他说房子现在还属于他,在没有拿到全部房款之前房子是他的,我们没有权利对房屋进行装修和使用。还说他有权利因此理由解除我们的合同。
我想问一下,在房屋买卖办理完过户手续等待办理房本的期间,我们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有没有理由装修房屋?如果房主据此和我们解除合同是不是有法律依据?在此期间房屋的产权人是谁?是我还是原房主?
谢谢,请尽快答复。因为我马上就要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急盼答案! 


全部答案

  • 首先您买房子时通过中介公司了吗?如果是自己交易的只有双方协商了,通过中介的话,公司应该再签合同之前就应该已经讲好了,我个人认为再你没有拿到产权证之前不应该装修,至少应该互相商量一下,因为在这个时候产权是模糊的,因为你给了对方首付款,但是对方又没有拿到全款. 所以说 现在产权应该是你们双方的.还有公积金贷款是可以先交税办贷款后再过户的,那样就不会产生麻烦了.说的有对不对的地方还请多见谅!!!

    首先您买房子时通过中介公司了吗?如果是自己交易的只有双方协商了,通过中介的话,公司应该再签合同之前就应该已经讲好了,我个人认为再你没有拿到产权证之前不应该装修,至少应该互相商量一下,因为在这个时候产权是模糊的,因为你给了对方首付款,但是对方又没有拿到全款. 所以说 现在产权应该是你们双方的.还有公积金贷款是可以先交税办贷款后再过户的,那样就不会产生麻烦了.说的有对不对的地方还请多见谅!!!收起

    佳***

    2006-09-13 12:57:21

  •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首先这个房子已经属于你了,这是根据产权的变更来说的。这没有任何问题。原房主说是他的不让装修,那么他是担心银行不能放款。其实这是多余的。因为在公积金中心审核你的贷款之后应该给你们一个审核通过的通知,见到通知之后才应该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你们现在没有见到这样的通知就过户了,所以他才担心的。如果是见到审核通过的通知你们才过户,那么资金风险应该由中心或银行来承担。不应你承担。一旦不能放款,损失由中心或银行承担,而不是你承担。如果没有通知你们就过户了,那么在协议里应该说明,而不是阻止你。现在如果确定银行会放款的话,那么你不用担心,原房主的行为是多余的,你和他讲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是你的原因不能放款,那么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首先这个房子已经属于你了,这是根据产权的变更来说的。这没有任何问题。原房主说是他的不让装修,那么他是担心银行不能放款。其实这是多余的。因为在公积金中心审核你的贷款之后应该给你们一个审核通过的通知,见到通知之后才应该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你们现在没有见到这样的通知就过户了,所以他才担心的。如果是见到审核通过的通知你们才过户,那么资金风险应该由中心或银行来承担。不应你承担。一旦不能放款,损失由中心或银行承担,而不是你承担。如果没有通知你们就过户了,那么在协议里应该说明,而不是阻止你。现在如果确定银行会放款的话,那么你不用担心,原房主的行为是多余的,你和他讲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是你的原因不能放款,那么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收起

    流***

    2006-09-13 14:38:27

签约认购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购房者和发展商签订认购合同,合同中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的性质是什么?是定金抑或是预约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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