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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具有什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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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具有什么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具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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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29 21:16:46
  •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
         (二)法定实施主体: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行政许可依据: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关于继续实施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文件规定,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的“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及其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行政许可项目委托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进行管理。
         (四)行政许可有无数量限制:有   (五)行政许可是否收费:不收费   (六)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申请   1、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条件依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   3、申请方式:现场。   4、申请材料:   (1) 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印刷企业申请新的印刷经营范围可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印刷企业章程(“三来一补”印刷企业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个体工商户可不报送);   (4)“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应提交可行性报告;   (5)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注册资金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符合资格条件的可不报送;“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提交资信证明);   (7)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填写完备的《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10)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一次告知的要求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   审查   1、审查标准: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条件;   2、审查标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3、审查(审定)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   委托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由市级出版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许可事项变更与延续的具体程序要求:《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另:《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必须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报告。
      应列明:印刷业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申请变更事项和理由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时间,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   ② 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要提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要提交省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地级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
         ③《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印刷业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属于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相应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注销原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仔细看下吧,要求很严格的。
      

    a***

    2014-07-29 21: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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