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公积金账户建立在1年以上并且贷款前连续交存12个月,那么你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够,贷款利息要比商业贷款低不少。或者可以购房后将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
如果你的公积金账户建立在1年以上并且贷款前连续交存12个月,那么你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够,贷款利息要比商业贷款低不少。或者可以购房后将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收起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您里面的金额没有关系。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核的前提是看您的单位给您缴存公积金的金额和连续性。而且公积金的缴存是按您的税前工资的8%-12%来扣除的。但您这10元怎么回事确实不明白。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您里面的金额没有关系。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核的前提是看您的单位给您缴存公积金的金额和连续性。而且公积金的缴存是按您的税前工资的8%-12%来扣除的。但您这10元怎么回事确实不明白。收起
有好多城市的公积金网页都有计算器 公积金和商贷都有 还可以对比 你直接输入数字就能计算出来了 你先输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收索一下 然后找个城市进入 在看有没有还贷计算器 进入 没有就换个城市 大部分都有
一般得看单位有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每张卡与职工姓名对应,卡上都有密码。可以打电话,也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但是必须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或者身份证号和密码,才能查询余额。
新政策只针对再出售住房,如果你不打算卖就跟你没关系
1 你若购买一手商品房,出示公积金存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公积金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保(盖印),夫妻双方至公积金审批中心办理即可。 2 每月的公积金不可以拿来还月供的,但可以累积到最后一次性还清剩余的贷款。 如:月缴公积金(单位+个人)X12个月X距退休年数X2=于可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00元 X12个月X30年 X2=72000元。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对请原谅。
1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审批中心领取你公积金存折上的住房公积金。 2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想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按照你公积金月缴额(单位+个人)X12个月X你离退休年数X2就等于你用公积金可贷款的金额。如:100元X12个月X30年X2=7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只能用于还最后余下的贷款数额.比如你现有贷款余额5万元,你用其他的钱还了后还余2万元,你的公积金余额有2万多,你就可以取2万元用于还贷.一次还不完贷款是不能动用公积金还贷的.
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积金不能提取用作购房的首付款。购房人需要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发票(购房发票)去办理支取。如果你在购房时没有贷款,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 如果你是贷款购房的话,在还款期间,每季度就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管你买房时是否贷款,公积金提取的总额都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国管、中直和铁路3个分中心目前的政策有些出入,具体情况可以找各分中心咨询。)
你应该事先和他说清楚你用公积金贷款啊,你们合同里有写你是用公积金贷款么?如果有些的可以算他违约,如果没有的话,就没办法了
国家一些政策制定的没有人性化,很多二手房卖家都有类似顾虑。只要过了户产权就是你的了,卖家的担心也是可以理解。尽量和卖家沟通,实在不行就别买了。
你从哪里听来的? 在北京绝对没有什么退息一说。 你都两套房子了怎么也不能算低收入了吧。
哦,对,现在银行都是见到抵押登记才放款呢,在没有做完抵押登记的时候,他申请的那部分贷款的钱谁的名字也不是,银行根本不会放钱。其实你需要担心的是买方首付那部分钱是谁的名字就成了,呵呵,也不用担心,如果是直接通过银行做的话,银行不会关心这部分首付给谁,见个首付款证明就可以了,所以估计是会在中介公司的帐号里,但如果是通过担保公司做的贷款,这部分首付是冻结的,中介客户在没有办完所有手续前谁也拿不出来的。 不过如果是大公司的话,你不用太担心的,一般按揭的单子都不会有问题的
不成,两种贷款是不能混着用的,必须选择一种,如果用商业贷款写你爱人的名字,可以加上你的名字,做大小两个产权证。但选择公积金就不成了,必须是借款人本人
现在专业人士都很忙,忙着卖房子呢。<br/> <br/>因为我不是武汉地区的,我只能说按政策你能买到,<br/>要是按当地房价,那我就不知道了。<br/> <br/>一次性,贷款都能买,找当地中介咨询。<br/> <br/>你这情况自己办不了。
我也问了我们社区的工作人员,不是停办了,是他们现在一天接一个红头文件,要到8月15日才能办理,不过对于收入那块卡得很紧。<br/><br/>希望对你有点帮助
我在广州05年毕业,07年买房.是二手的,在天河区.6000左右一平方.我买两房一厅35万. <br/>我是和我女朋友一起的,我们现在供楼1900元.没压力. <br/> <br/>可不可能买房子你自己最清楚,要和你的工作收入联系在一起.如果你月薪高的话是没问题的. <br/>在不影响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买一下彩票,帮人也有机会帮自己. <br/>我现在一个月300元买彩票,一天10元.不影响生活.也给自己带来一点希望.
就是你和男方是各出资一半首付搭伙买,结婚后也不能添上你的名字,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说明是共同出资,如果这个协议经过公正会更好、有两种方法可以可以成为共同财产:一是以朋友合作的方式买,结婚5年后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br/>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各有一半财产,合同上有你的名字,财产共有,签字盖手印承认,永远属于婚前财产,共同还贷,房产证上也有你的名字,但双方要立一个协议,各保留一份,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风险共有,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全部是男方的。<br/><br/>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br/>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1、不可以写上两人的名字。<br/>2;二是以男方名义买,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您好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有所帮助<br/>首先来说 自住型商品房面向的是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及个人<br/>也就是说 首先要具备购房资格 才能参与自住型商品房的申请<br/><br/>至于25周岁的区别 是说年满25周岁的成年子女享受自住型商品房优先购买资格<br/>不到25周岁的只能以家庭名义申请<br/><br/>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 可以百度给我留言
呵呵 我也是等着买经济适用房呢,你摇号了吗,还要买报纸看摇号。最近我也一直在打听,道理那边有个地方叫什么街我忘了,不过是今年动工,还有就使群里那边,估计都是在今年开工,交个朋友有什么消息我通知你我的QQ13991917<br/>你加我的时候 你告诉我下
根据武汉现行规定,<br/>购房资格的释义是,在合同签订日起,即必须拥有。即在签定合同时,未达到购房条件,所签订购房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严格意义上说,属于无效合同。<br/>在备案登记的环节,不以你申请备案的时间为准,而是以你合同为准。<br/>根据武汉的政策,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就必须及时到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不可能存在可以拖接近一年再去备案的可能。
您好,二手房的征税高,二手房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尽管其中有些部分是卖家承担的,但终还是会落到购房者身上,而一手房只有一个契税,相比于二手房会低很多,希望可以帮到您
可以允许购买,但是没有产权的房子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br/>如果你真喜欢那套房子,建议你,先付房东几万定金,再要求三方做预约合同公证,并注明违约责任,这个一定要写重些,这个做了就具有法律效应。尾款能多压些就多压点,剩下的等过户再付
如果,09年买的那套还属于你,那么10年买的这套期房要算二套住房。<br/>如果,09年买的那套不属于你了,那么10年买的这套期房不算二套住房。
1.如果你真的有能力在两三年还完的话,可以选一个5年期的,这样你付的利息总额算起来并不是很多,也让你有足够的能力应付突发事件。<br/>2.第一次买房,按揭的利率可以下浮15%,其它的优惠那就要看开发商了。<br/>3.这几个楼层都还是不错的。一般而言,这么高的楼层,采光不会有问题的,可以看看周边的房子的高度,一般情况来说,高的楼层视野更好。<br/>4.70年的产权这个说法是不对的,通常所说的40年、50年、70年都是土地使用年限。现在来说,70年的很少了。5.最后,如果说你首付十万,贷30万5年的话,下浮15%后你的月供大概在5900左右.你可以作为参考.
这个我就不太清楚了,因为是办公积金贷款的,所以是公积金中心通知我的
婚前买的房子不管是谁出的钱?出多少?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婚后买的房子房产证才能写2个人的名字。<br/>你们2个最好协商一下看谁出多少,征求一下你女友的意见,免得她不高兴。如果协商好了各出50%的话应该去公证处公证。
你房子过户给你,你需要做贷款什么?如果要贷款,可以给你垫资变成全款,再贷款
因为你已经签订网签合同,国土局已经备案啦,所以能查到你的资料,你现在不能申请到两限房
1、经济适用房的认购资格初审合格后还要经过公示,公示合格后还要上报审批,最终合格后才进入轮候。<br/>2、到轮候阶段的时候才有资格参加抽签或摇号,抽签或摇号得到购买资格了才能购买。<br/>3、第一次抽签或摇号没有得到购买资格,再等到下次参加抽签或摇号,不需要再次申请认购资格。<br/><br/>答案来自:百度房产交流团,敬请关注!
2000左右的?2700以上的好找,2700以下的估计已经凤毛麟角了 <br/>市区建成区平均房价已经3300了,按平均3000的话,100平方米要30w,首付一般30%-20%,也就是6-9w块钱,月供20年应该不超过2000的,要是10年的话,估计要差一点了,手边没年金系数表,所以不能帮你算清楚了,呵呵,不好意思啊
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这主要看单位。既然单位当初默认,现在也不会来帮你说话。还有你当初转让购房资格肯定收了钱,单位的集资房属福利房性质,类似于经适房,经适房的购房资格是不允许转让的,一经查实是要取消资格的,你现在要反悔,是否也存在此风险呢?<br/>建议你还是去当地找这方面的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吧。
如果是婚前买的房子,那么就是你的婚前财产。房产证上只有你和你男友老妈的名字,那么产权人就是你和你男友的老妈两人均分,一人50%的产权。<br/> 如果房子是婚后才购买的,那么产权人就是你,男友和男友的老妈三人,男友老妈一人占有50%的产权,你和你男友各占25%的产权。虽然产权证上只有你和男友老妈的名字,但由于是婚后购买的房子,所以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你和你男友均分50%的产权。
租房合同一般不会约定房屋的使用中出现的不方便、不舒适。这样的问题很难解决的,尤其是租金比较低,不具有对于房东的制约。 所以最好的建议是算了吧,人生在世,遇到困难都是磨练。 天降将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
房地产税收占政府税收好大一部分,价格越贵,税收也就越高! 现在当官有几个不贪的,他们才不在乎房价涨多涨少!
广州最大的租房网:住在广州!中介要收取半月的房租作为中介费。你可以在这个网上好好找找看,肯定有合适你的。其实你可以考虑考虑合作。相信合租600可以有个好房子
毛坯房能有什么风险?如果精装修而且配齐家具家电的话还会有财产丢失的风险。 毛坯房出租最担心的就是对方装修破坏结构,不过这一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 毛坯房出租的难度比较大,认可的人比较少
偏贵,投机较重,目前7K多; 开发商信用不了解,不过印尼海啸捐款后又反悔,听说就是他。
既然是“定金”就不能够退,除非可以证明房产商有违约行为
在外国,只有穷人才住市中心,因为喧闹,富人有车都住远郊,而在中国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这也是一种趋势,但是,一般的城市我觉得还是市中心比较好,因为便利,房子也利于升值
积率是指在一定的规划可用地面积上能建筑多少建筑平方米的房屋的比例。一般来说,容积率越大,建筑密度越大,容积率越小,建筑密度越小。 塔楼和板楼是对不同建筑结构的构筑物的称呼,塔楼一般是指高层建筑,板楼一般建筑层数不会超过12层。 建筑密度:即建筑覆盖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 绿化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以上所提到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
不知你是不是北京的,现在在立水桥的明天第一城就要10块钱办理购房优惠卡,承诺将来打98折。如果是一万块钱我觉得有点多,你应该跟开发商签个协议,声明若不买房以后无条件退款。这样就万无一失了。
这个问题好复杂,首先,你要明确想买什么样的,位置,价格,交通,环境,户型(面积、朝向、楼层、、、、),供暖方式等等等等,先选择区域,再去看楼,跟自己要求无关的不要浪费时间,选定以后,一般要交定金,一般也是不可以退的,慎重,然后就是签合同,如果要按揭,还要跟银行签合同,基本上就是把自己卖了,没啥可商量的,各地有微差,一般说来,身粉证,户口本是必需的,太多内容,有问题再找我吧
当然是不可以的 但是很多时候作为业主也需要小区物业能尽心管理,使自己的生命、财产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这也是我们现在很矛盾的 不过不让中介进入我个人认为是如果经过业主的同意是应该可以进入的。
容积率还要结合是否多层或高层建筑来考虑,南方由于阳光照射的原因,允许的楼房间距比较小,有的地方可以1:1,北方要1:1.2或1:1.5,间距必须够大,同样的容积率在北方有可能是小高层,在南方就是多层。
要看有没有五证,有没有五证可以到当地的房管局查.
1、先看开发商的“五证”是否齐全,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了解开发商的资质、信誉以及实力:从网上可以了解; 3、了解项目的背景:可以从类似业主论坛等等了解。 4、如果是二手房,那就了解中介机构的信誉、实力、规模以及房屋的产权状况等等
可以,不过还是需要一定的房地产相关知识。找到房源是很关键的。可能在将来房主基本上都是能上网的时候,中介就不需要了。我是刚买过房子的人,欢迎互相交流 。
不好 一定要房产证,这才是表明房子归属的证明文件 否则你买了也在法律上不属于你
您好!不知您是否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如果是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哪房地产公司的这种是不合法的,因为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的发放、代款数额是根据不同人不同情来审定的,必需要有业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才能办理;至于能否撤销合同返还首付,哪要看您和房地产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来定。
你保存的发票和合同书上的名字还是卖主的,从法律的角度房子还是卖主的,跟你没什么关系,只有等到 他的两证下来,双方到交易所过户后你才能受到法律的 保护,你的利益才能受到保证。
不合法,但现在有很多开发商违规,要注意! 如果能拖,最好不要叫,或者找售楼小姐了解内情
可以啊,因为照你所述的该购房合同只有你签名,这就代表是你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对方还没有对你的意思表示作出答复或反映时,你都是可以变更你的意思表示的,你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你于某年某月某日签名的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对方没有作出任何反映(对方要有证据证明已作出答复或反映),放弃在购房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只要三证齐全(土地证、房产证、契证),可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我认为,关于你说的认购合同中的这些约定内容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都是不具约束力的,同时法律规定无预售许可证所进行的房屋交易行为是无效的,所签定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确认合同无效后,就应返还所交的房价款。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你可通过法律途径请求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交房价款,相信法院会支持的。你可试试看。
找开发商了解有关信息,包括规划\施工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对方没有签字盖章自然是无效的,如果已经登记过可以到交易中心找到备份合同那就是有效的!
按建设部规定,阁楼部分凡层高高于2.2m的部分,其面积可以计入房产证,低于2.2m的部分不计入房屋面积。但开发商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你遇到的开发商显然是利用了这一规则,而且他站得住脚,因为采用斜面结构的阁楼不受合同中关于层高的限制。你唯一可以检查的是高于2.2M的部分是不是56平方米。是的话你就无话可说了。 低于2000元/平米,好便宜,你哪儿啊?
还款年限是由你贷款的总额和你的还款能力决定的。 还款数额是按你的家庭月收入的一半计算,要是收入少了,月还款就少,贷款期限就长。
程程说得对,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代表土地己经抵押给银行啦!!如果土地使用证迟迟拿不下来,小心变成烂尾楼,这年头开发商为了赚钱这种骗子太多了,真是防不慎防,所以买房最好到一些有规模的最好是以前开发过房产的楼盘购买,才有安保性!!
你可到房产交易所去查询一下,如证实手上的“证”真实、且无抵押记录,你就无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