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时,买方交的契税票对买方日后还有用吗?
2005年1月份,我买了套二手房,过户时契税是我的名字交的。现在,房子的卖主又买了套新房,找到我,想要此契税票,说有此契税票可以在他买房时减免部分契税。请问我应不应该给他呢?此契税票在我以后的房屋买卖中还有没有用呢?有没有什么条例政策可供我参阅一下呢?
契税票的作用:1 证明已经完税 2 证明购买时间(对是否征收营业税用) 3 证明购买价格(对以后征收个人所得税用)
契税票的作用:1 证明已经完税 2 证明购买时间(对是否征收营业税用) 3 证明购买价格(对以后征收个人所得税用)收起
税务局开契税发票时,应该是给买房人一张,给卖房人一张。你手里这张契税发票明确写着应由买房人收存,因此你必须留好,如果你想将这套房再次卖出,就有用了,而且提住房公积金时,也用的上。卖给你这套房的人,他手里应该还有一联一模一样的,上面写着由卖房人收存。如果你们当时过户时,他的这联税票没有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话,我觉得,他使那联就可以了。
税务局开契税发票时,应该是给买房人一张,给卖房人一张。你手里这张契税发票明确写着应由买房人收存,因此你必须留好,如果你想将这套房再次卖出,就有用了,而且提住房公积金时,也用的上。卖给你这套房的人,他手里应该还有一联一模一样的,上面写着由卖房人收存。如果你们当时过户时,他的这联税票没有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话,我觉得,他使那联就可以了。收起
这个发票在你以后的房屋中也是有用的,现在国家有政策,关于营业税的,五年内转让的要交营业税,超过五年的如果是非普通住房要根据你的售房价款与你当初买此房的价款差额征收营业税,这个营业税就是根据你契税为依据的,你可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一下,例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
这个发票在你以后的房屋中也是有用的,现在国家有政策,关于营业税的,五年内转让的要交营业税,超过五年的如果是非普通住房要根据你的售房价款与你当初买此房的价款差额征收营业税,这个营业税就是根据你契税为依据的,你可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一下,例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收起
记得以前我在房管所咨询过办房产赠与手续。那个工作人员还说,只有不在的人才能办理。 估计各个地方不一样。最好还是到所在地房管所咨询。
那就要看对方能不能证明你的“欺骗行为”了。 如果你的朋友一串通,自然就把你推向不利境地。 而且使用权公房是不可以自由交易的,也就不能够设定抵押,所以你们的抵押行为自始无效。
不会的,既然合同中没有详细说明,你可以随时要求买受人支付余款,但应该给买受人一个合理的准备时间,那就是贷款所需的合理时间,是有法律依据的。
.国管中心的公积金往往是过户后2个月左右.时间不等,长的话有3个月的
高利贷如果20年25万怕是利息就要200万了。 目前的银行贷款利率就是如此,而且很可能进一步上涨
要从总量上来分析。[宏观、立法的思想] 房地产暴利、一次性筷子?投机奢侈和浪费消费,后者更甚。日日如是! 这是全民的习惯,做乘法,是天文数字,且恢复周期较长。 我国现在的国情是:浪费与消费不足并存。 请平静对待。立法的完善需要过程。
主要是因为一次性筷子明显的是使用木材制造,具有破坏森林的性质,而且有其它可以替代的产品,所以加以限制,可是什么叫做豪宅本身就没有定论,不能以面积、价格来确定,小城市50万元的房子就可能达到200平方米,可是大城市100万元都是普通住宅,以面积分的话很多地方农民的住宅都有500平方米以上的,所以无法确定豪宅的定义就无法征税。
现在各公司在签定购房买卖协议当日基本是交纳定金10%,有的公司是转业主一部分,有的是都留存中介公司,只要你看清合同各项条款,确定业主房屋产权是可以合法上市的及业主身份证原件的无误就可以了。各地过户时间不同。
1您看一下房本或契税发票日期够不够2年,如果够的话就不涉及5.5%的营业税,目前买方需要交纳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您需要交纳0.05%的印花税,通过公司卖您需要交纳代理费2.5%,您最好通过一家正规公司就是透明交易不吃差价的帮您卖房。
所有买卖合同中唯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才受到法律保护,其它合同都是签字就生效,合同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属于你母亲的婚前财产,继父不享受权利。 现在(你母亲再婚前)过户不需要继父同意。 如果不放心可以让你母亲做婚前财产公证
北京的公积金贷款分为“国管中心公积金贷款”和“市管中心公积金贷款”两种: 1、如果是市管中心的话,一般是过户之后15个工作日左右; 2、如果是国管中心的话,那么需要1-3个月,平均是2个半月
交纳契税、印花税,如果要办理贷款,还需要评估。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