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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具体指哪几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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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具体指哪几种情况呢?

“非法同居”具体指哪几种情况呢?必须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吗?目前事实婚姻(未办理登记)属于“非法同居”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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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6-24 17:58:54
      其实“非法同居”的概念本来就是一个非常荒诞的提法,并且具有强烈的谴责性。而按照现代法制原则,只要法律不限制不禁止,公民可以有任何作为。同居是个人选择,是个人的自由,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其加以干涉及限制,因此也就不存在“非法同居”这一说法。同居就是同居,“非法同居”是一个完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
       “非法同居”这一概念运用已久,原来也确实能找到法律依据。在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曾明确规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在此,人们会发现,“非法”二字被取消了。等到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态度足以表明,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不再干预。
      这也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样的词语退出了历史舞台。 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再作区分:前者可以区分为: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后者则可以区分为: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
      前者中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可以归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与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

    明***

    2006-06-24 17:58:54

其他答案

    2006-06-29 22:45:55
  •   
    非法同居--是一种过时的说法。中国第一部《婚姻法》(50年5月1日实施)制定时的说法,当时中国社会很避讳男女关系,性关系的说法,把这些关系说成“作风”问题。“作风不好,作风有问题、···”这些词都会给人很造成很大伤害,上一定年纪的人回想起那年代还心有余悸。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到上个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人们的意识也开始提高,1981年中国 第二部《婚姻法》诞生,对男女关系又放松了些,把以前凡是发生男女关系都做犯罪处理的现象做了稍微放宽处理。“非法同居”一词就出现了,即认定不登记结婚而又以结婚方式同居的人视作非法同居,说他们是犯法(违反法律)但不是犯罪。
      可进行行政处罚(单位的职工可被开除,领导可以撤销职务等等)。 随着中国社会的继续发展,改革开放到了全面放开。新世纪2001年5月1日中国《婚姻法》又一次修正实施。也就是现行《婚姻法》。把需要享受夫妻级别待遇又不想受婚姻法约束的男女定位“同居”关系(《婚姻法》第3条、第32条、46的条)。
      即不违法更不犯罪。 综上所述,“非法同居”是历史产物,现在已不存。

    以***

    2006-06-29 22:45:55

  • 2006-06-28 02:22:24
  • 90年代我国就取消了所谓的非法同居了,那时候新浪还没开爱问吧..
    都上个世纪的事了...

    d***

    2006-06-28 02:22:24

  • 2006-06-24 15:10:32
  • “非法同居”的含义,随着人们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之前,“非法同居”多是指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受道德的谴责,不受法律的保护。近年来,人们对非法同居行为表现的更多的是默许和宽容,“非法同居”只是特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
    所以,“事实婚姻”不属于非法同居。

    小***

    2006-06-24 15:10:32

  • 2006-06-24 14:41:29
  •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仅简单的称其为非法行为不予保护,它忽略了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缺陷。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均未结婚,而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它不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和应予打击的,对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w***

    2006-06-24 14: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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