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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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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A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2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于E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在于F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10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担保责任;B公司以F公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银行C在3月5日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哪些?
(3)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银行C提示付款,如银行C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银行C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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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6-20 19:00:22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2)包括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和承兑日期。
    (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4)D公司的主张成立。
    (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7) 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 银行C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红***

    2006-06-20 19:00:22

其他答案

    2006-06-20 22:18:15
  •   该题全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相关规定。
    简单分析如下,
    (1)银行C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不成立;
    拒绝付款理由应该为背书不连续。
    理由:《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银行C在3月5日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E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不成立; 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D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成立;依据“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不成立; 依据“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B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不成立; 依据“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7)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银行C提示付款,如银行C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银行C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不能免除; 依据“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f***

    2006-06-20 22: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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