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现在国税局对我公司进行查帐,发现我公司的部分报销费用发票台头不是我公司名称或没有填写,我想问问这种情况税务局会处罚吗?怎样处罚? 注:我公司自成立就亏损从未交过企业所得税,而且我公司也不涉及增值税,国税局查我们只是查企业所得税. 他们如果处罚我们他们依据什么具体税务法规?????
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因为你公司收取不符合规定或不是你公司购物的发票而在你公司报销,所以在缴纳所得税时应予以剔除("民生"已解释了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如果你公司将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所得税前作为费用列支了,国税检查时将予以剔除。剔除后要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还是亏损,不用缴纳所得税。如不再亏损,还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只有弥补后有利润才可缴纳所得税(有滞纳金,也可能有罚款)。当然你公司若前年度也有此问题,税务局也将追缴。
民生同志回答得不错.我再补充一下.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所列支的金额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是亏损的,那就要调减亏损. 如果发票台头不是我公司名称或没有填写的发票不是你公司的实际费用,而是需列的费用,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真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上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未按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额; (四)自行填表开发票入帐;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对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答:税务机关是公务员的,待遇高、福利高,肯定对你们那里几百元的假发票不感兴趣 不是公务员的,工资那么低,自己忙着干私活都来不及 所以我们这里只被检查了一次,连账本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