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要是没有土地使用证就不能给业主办房产证,也就是说你买的房子没有产权!假设要是某天国家要征收你的房子,你什么也得不到!没有房产证就是小产权!
开发商要是没有土地使用证就不能给业主办房产证,也就是说你买的房子没有产权!假设要是某天国家要征收你的房子,你什么也得不到!没有房产证就是小产权!收起
从法律的的角度来讲是不合法的,"醉冰轩主"所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但是这样的房子在很多地方都可以交易,这是专了法律的空子。 比如在南宁,我们可以将房子退还给开发商,再又开发商于买家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将房子顺利过户给买家,等楼房通过综合验收后就可以办证了。这就是我们说的“更名”。但是“更名”,开发商是要收费的。但是却免了过户的各种交易税费。 这样的交易在南宁有很多。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 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 信息来源:锦联房交网
就是贷款划到开发商帐上就相当于付清房款。
合同上面注明了:“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所以必须要回属于自己的一份!其实一般是4份都是一样的,开发商、业主、房管局(存档)、银行(如果没有贷款就不给,发放产权证后用他项权证换回),开发商没有必要存两份。 合同的生效在于必须及时和开发商或者其委托人共同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才有法律效力。只要合同生效,手里拿复印件也无妨甚至丢失都无妨,因为可以到房管局查底。
可惜国家对这个没有规定 建筑面积等于套内加公摊 丈量的面积就是我们常说的地砖面积。套内等于地砖加墙体面积
1、我国明确规定城镇人口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目的是保护农田; 2、你通过村里操作,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问题的,但一旦出了问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按照你说的 ,该房产不是共有的,因为你们结婚的时间在新的婚姻法之后。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自有。而婚后的债务也是你自己的。但是如果你老婆愿意和你一起还的话,那你最好和她说清楚财产问题
买房子都是这样,关键是合同签署后必须及时由买卖双方共同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才受到法律保护,房子就是你的了。
对于大多数首次置业者来说,购买二手房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但是应选择什么样的二手房呢? 1、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来选择。在选择购买什么样的二手房时,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选择,只选合适的,不选贵的。总的原则是你的积蓄付过首期款后,还小有余款。 2、要了解楼盘的使用年限、开发商及物业管理的情况。有的楼盘批地时间早,而建成入伙时间较晚;有的物业管理不到位,服务差,安全状况不好;有的开发商建设楼盘时使用的建材质量较差,这些情况是在选择二手房时要重点考虑的。 3、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所购买的楼盘能不能保值或者增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二手房的地理位置。要尽可能多的了解物业所在地的市政规划,将来的发展状况。 4、不要盲目高额贷款。一般原则是每个月的月供金额不要超过月收入的一半,超过这个界限,经济压力将很大,如果自己的收入不稳定,压力将更大。 5、要多次实地看楼。除了要选择信誉好的品牌中介公司和选择专业素质好、负责任的经纪人外,选择购房时,一定多次、实地看房。 6、要了解产权状况,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有的楼盘可能会因为债务问题而变买,一旦没有了解清楚,就可能造成房产被查封,还带来损失。有的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或男女朋友分手而处置房产,有的是因为遗产继承问题而转让房产,这些情况如果不了解清楚,就会卷入到不必要的纠纷中。 7、不要被装修迷住眼睛。有的楼盘因为质量缺陷、结构不好等情况,而用装修去掩盖。做工好的装潢都会让人眼睛一亮,但高明的装潢却可以把龟裂的墙角、发霉、漏水等毛病一一遮掩。因此买房子的时候,购房者必须要注意房屋的做工,尤其是厨房、洗手间、墙角、窗沿、天花板的收边工序是否细致,而这些地方往往容易被忽视。 信息来源:锦联房交网 欲知更多内容请登录:锦联房交网
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字拆除你的阁楼时,你没有任何反抗的权利,你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因为开发商在申请项目时,他要把所有的计划递交当地的有关部门,政府部门审批以后他才能开始施工。如果他不能半房产证的,那么肯定不是在审批之内。要不然肯定能办
应该由你的表弟到当地的公证处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个授权委托书,委托别人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你现在的问题和我正解决的问题一样。当时我也是没有在意,结果现在还要做。如果你购买的是一手房,那么就直接向开发商申请。他可能以各种借口推脱,但是只要房地局还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都是可以是申请的。如果是二手房,那么中介是不会太介意的。如果你要等到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在申请加你的名字,那么可就麻烦了,而且费用很多,和买卖差不多
这叫做房产的共有,所以你最好马上和开发商申请(注意多说些好话),不要等到证出来了再加,那样会很麻烦的。因为再加名字属于产权的变更,不仅手续烦琐,还要缴纳相当多的费用。特别是银行的抵押也是相当的麻烦。如果一旦产权证出来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加名字。不如做公证
按合同约定,你可补款或退房! 合同与房产证上房屋面积有出入怎么办 胶东在线网12月1日消息 前日,一刘姓市民通过本网对话台询问房管部门:在清泉小区买了一个阁楼,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房屋面积比房产证上的多了两平米,也就是说当初多付了两平米的钱。现在想咨询一下,我的房子是否也适用多退少补的政策。他们坚持不退我们多交的钱是不是合法的。(问题编号41655) 房管局回复说,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 )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综上,若开发商违约,您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维权。 来源:胶东在线 对《购房说明》的法律评析 2002年10月,一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简称购房合同)一份。其中一项约定:“建筑面积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若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简称产权机关)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机关测定的面积为准。若产权机关测定面积大于或小于暂测面积1%时,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可是,开发商随后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简称购房说明)一份,上面主要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地产权属证件(简称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当时,开发商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让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接着又把这份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约半年后,购房者在领到产权机关颁发的房产证时,发现产权机关对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是按50%计算的。这样一来,在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的问题上,开发商从中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房价款3万多元。购房者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在购房合同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并被行业规范所明确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是一种明确触犯我国法律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对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建筑面积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行业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83年1月1日颁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16)项明确规定“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建设部[1995]736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规定“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0年8月1日实施《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86—2000)第3.2.2.c)规定“半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国家行政机关为推行上述规定,对开发商制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例如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2年7月20日共同颁发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第12条(1)款(1)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又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22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中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广东省物价局1997年1月17日颁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规定“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局、监察部2002年5月23日颁布《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2条(2)款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2)款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再如,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返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例如《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第2条(2)款(2)项规定“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又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违反第6条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有,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房字(1999)128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中第3项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销(预)售商品房面积计算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的,要责令其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在未改正之前,停止其销售商品房业务”。第(5)项(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定计算商品房面积的,由市、县建委责令其停止销售业务,限期整改”。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法规、政策的条文中,多处呈现出“应当”、“不得”、“要遵守”、“严格执行”、“返还”、“双倍返还”等字样,这就清楚地说明,开发商在本案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如果站在国家基本法律的角度上看,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更是一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购房者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所作的签字,应认定为无效 (一)制作购房说明的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明知故犯,有意将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从而对购房者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3万多元。可是,开发商心里也十分清楚,根据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中所作的“暂测面积与测定面积出现差异时,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的约定,在产权机关对现场商品房作出测量后,其对阳台多算的8个平方米的行为与事实肯定会暴露无遗,作为购房者也肯定会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并根据购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条款,名正言顺地索回多算多收的3万多元。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开发商想出了制作购房说明的办法。在购房说明里,开发商明确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在每次卖房时,开发商都会在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紧接着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诱使不知情的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随后又将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以后若有的购房者在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而进行交涉时,开发商就会拿出购房说明来,称“购房说明已对购房合同中面积出现差异时的约定条款作出了修改与变更,应以修改变更后的条款为准。购房者在当时也是自愿的;不是自愿的,又怎么会签字呢?” (二)在开发商未尽真实解释义务的条件下,购房者所作的签字不能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筑领域中从事开发、建设、销售的主体,自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对购房者出示购房说明时,应当对说明中的主要条款履行真实解释的义务,即不能对购房说明中条款的确切涵义、法律后果等有意隐瞒,或编造虚假情况等,更不能利用绝大多数购房者不具有购房专业知识与购房操作技能的自身弱点,骗取购房者的钱财,侵害购房者的权益。显而易见,本案中开发商对自己制作的购房说明在当时肯定未尽真实解释的义务,诱使购房者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条件下作出了签字。可以推断,如果开发商在当时尽了真实解释的义务,那么,会有哪一位购房者在明知对方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地”让对方在阳台问题上多算自己8个平方米,多交3万多元的购房款呢?答案只能是否定的!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签字绝大多数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可是,也有少数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但又在形式上是“自愿的”签字,应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签字情形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年龄、智力情况,作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签字;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事后又不被代理人追认的签字;因对方掩盖事实真相,使已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不合真实意思的签字;因被威胁、逼迫,一方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所作的签字;因处于危难境地不得已接受了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作出的签字;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为逃避债务而非法转移财产,故意在“赠予协议”上所作的签字等,从形式上看都是“自愿的”,但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上看,都是无效的签字。 (三)购房说明的实质在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中,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同时也利用对方不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弱势,在签订经济合同中作出不公平、不诚实,甚至明显欺诈对方财产的约定,在现实中是屡见不鲜的。例如某医院违反国家卫生部、药监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明文规定,将没有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的心脏起博器安装到患者的心脏里,被患者发现后该医院竟称“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又如数交纳了医疗费,说明是自愿的;所以医院安装该起博器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这种解释,在法律上能成立吗?如果将这种欺诈行为认定为“自愿”、“合法”,那么,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都会有可能公然违背国家行业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上坑蒙拐编、牟取暴利了;所要解决的就是找个借口让对方在类似购房说明的材料上签个字就行了。这种行为的实质,不仅仅在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在于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某法院违反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故意增加名目多收诉讼费,随后以“履行交费手续”为由,让当事人在已经准备好的另外的材料上签上名字。于是,法院这种多收费的行为就变成“自愿的”、“合法的”,这样能行吗?这种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 开发商制作、签订购房说明的过程中,其行为直接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合同法(总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违反价格法第14条(4)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有关规定,均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购房说明是一种确定的格式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出现了两种合同文本,一种是《商品房购销合同》,另一种是《购房说明》,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怎样甄别并取舍呢?让我们先看一下两种文本的区别:1、从制作上看,购房合同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共同制作的,而购房说明则是由某一房地产开发商单方制作的;2、从文本上看,购房合同是样本合同,对全国的开发商、购房者都有法律约束力,而购房说明则是确定的非样本合同,只在某一特定的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产生;3、从利益关系上看,购房合同的制作,与全国的开发商、购房者都无利益关系,而购房说明则是在有利益冲突的双方中,由一方为自己制作的,是一种“对自己有利就会对对方不利,对对方有利就会对自己不利”的利益关系;4、从合同内容上看,购房合同体现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精神,而购房说明则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条件下,作出了全部条款对开发商有利,对购房者不利的说明内容;5、从签订的过程上看,购房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修改的,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而购房说明则没有经过协商、修改的过程,只让购房者在上面签字后就终结的;6、从法律效力上看,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产权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而购房说明则在购房者签字后由开发商即时收回并单方保存的,也不报送产权机关备案。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购房说明是一种确定的格式合同,其危害性在于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免除了已方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应当以购房合同为标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开发商制作购房说明,其行为本身违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1日颁发《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5条“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根据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统一合同文本;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统一合同文本中自行增加条款”。违反佛山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佛价[1998]141号文件中第3条“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订必须规范,按国家建设部、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执行”。退一步讲,本案中即使开发商想要变更修改合同,也只能在购房合同上直接增加或修改相关条款,或者在购房合同后增加附页,而不能擅自作主,另外制作什么购房说明之类的材料,从而逃避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2)款又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取舍,有着特殊的认定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购房说明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是一种使用格式合同的行为,不论从哪个角度去评析,均应当认定为无效。属多算多收的,应当将多收的购房款连本带息返还给购房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开发商还应该承担双倍返还的民事责任。
1.你应该是购买到建在农村“集体用地”上的房。 2.国家明文规定,该用地上建筑物是不容许对外(非本村)销售的。 3.别墅类的房屋能办理房产证基础是先办理好土地证,现在你这情况已经有异常了。 4.如果真能办理出房产证,那风险不算大,因为最起码有政府部门认头了。 5.退不退房自己评估,风险肯定有的,就看价格是否“便宜”的值得冒险了,现在国家这方面抓的严,希望你家乡钱能通神吧。
这是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你可以和开发商谈判,一般别墅成交比较困难,开发商会做出适当让步,但具体谈判结果就看开发商的心态和你的决心了。
权属证明指开发商的大证,转移是指转移给你的时间,其实你在合同中约定的旧被认为是你认可的,约定大于法定,比较麻烦了
没有,他们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的,说实话像这样的开发商现在还真不多了。 相关规范规定,房屋销售面积与办理产权时的面积的误差应控制在正负3%范围内,他们的销售面积是133.52平方,也就是误差不能超过4平方,在129.52至137.52平方内的误差你们双方实行多退少补,超过这个范围的如果多了开发商不能收你钱,少了的要按合同价双倍返还你钱。 你买的房子最后经过政府面积测绘部门测量是142平方,你补了4个平方的钱,剩下来的4.48平方属于超出误差范围的,所以就没有收你钱了。
租住的必须是最低收入的无房户,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申请廉租房;另一类是直管公房转换为廉租房的,以前租住直管公房,但符合“双困”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政府以低廉租金出租,租金为正常房改租金标准的50%% 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无房户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住房未达标户; 2)上一年家庭收入在6万元以下。(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3)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城镇居民具备购买资格; 4)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的危旧房改造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5)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凭北京市人事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留学人员)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还是在汉口的花桥那一带买个30万左右的二手楼吧,每个月的月供款最好不好超过你们的固定收入的30%,否则你们以后的压力会很大的,因为结婚完后你们还要装修,意外怀孕的话还有可能要生小孩!这些都是大的开支,从你们的收入来看每个月的月供款最好是在1500元以下。 从汉口那边到四美塘过个二桥就到了也很方便的!
一、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他将尚未办理房本的他人的经济适用房私下改成他老婆的名字这种行为不合法; 三、如果在北京,就算你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也不能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如果合同无效,可以让卖家赔偿你损失,可以赔偿差额损失; 四、如有不明之处请致电15801392399,13146826808。 胡文友律师(北京房产法律事务中心: )
申请退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新购入住房材料,包括契税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产权证;纳税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公有住房购入材料,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或建设银行解款单或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计算表六 售后公房售出材料,包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个人房屋出售发票第四联;售出房屋产权登记册或售出房屋购入方的产权证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地点有两个:南泉北路201号房地大厦 张杨路2899号邮政大厦底层大厅
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到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及领取房地产证。哪怕撤回申请,也需所有当事人共同到场。这在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受理通知书上有明确条款。
“伟嘉安捷”专家指出,根据公积金管理处规定,借款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您只需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房产个贷服务机构代您办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为:(1)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北京市所属区县内购买自住住房; (4)具备购买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5)a、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各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申请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b、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就北京地区而言,住房公积金有市管与国管的区分,具体流程略有不同: 国管公积金: ①签定合同;②贷款预审;③房产评估;④缴纳首付款;⑤银行审核;⑥送往国管中心审核;⑦银行批贷;⑧银行面签;⑨产权登记及转移;⑩领取新房产证;⑾业主领房款;⑿抵押登记; 市管公积金: ①签定合同;②贷款预审;③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④缴纳首付款;⑤管理中心初审(复审);⑥银行面签;⑦产权登记及转移;⑧领取新房产证;⑨业主领取房款;⑩抵押登记; 如果夫妻两人单位都为其缴存公积金贷款,那么在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同为市管级别,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同为国管级别,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第三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贷款为市管级别,而另一方单位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为国管级别。那么按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贷款购买两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伟嘉安捷”专家指出,根据公积金管理处规定,借款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您只需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房产个贷服务机构代您办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为:(1)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北京市所属区县内购买自住住房; (4)具备购买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5)a、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各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申请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b、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就北京地区而言,住房公积金有市管与国管的区分,具体流程略有不同: 国管公积金: ①签定合同;②贷款预审;③房产评估;④缴纳首付款;⑤银行审核;⑥送往国管中心审核;⑦银行批贷;⑧银行面签;⑨产权登记及转移;⑩领取新房产证;⑾业主领房款;⑿抵押登记; 市管公积金: ①签定合同;②贷款预审;③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④缴纳首付款;⑤管理中心初审(复审);⑥银行面签;⑦产权登记及转移;⑧领取新房产证;⑨业主领取房款;⑩抵押登记; 如果夫妻两人单位都为其缴存公积金贷款,那么在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同为市管级别,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同为国管级别,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第三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贷款为市管级别,而另一方单位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为国管级别。那么按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贷款购买两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假设您今年购买总价68万元的房产,银行评估60万,按照7成20年贷款,那么您需要首付18万,银行贷款42万,贷款利率6.6555%“伟嘉安捷”以等额本金及等额本息最为常用的还款方式为您分别计算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个月应还本金: 1,750 第一个月的利息: 2,407.07 第一个月的总还款金额:4,157.07 (以后每个月所还的利息递减) 累计需支付贷款利息为284,764.12元 (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月还款额:3,169.98 还款总额:760,794.07 总利息支出:340,794.07 “伟嘉安捷”专业按揭顾问提醒您,不同类型的房产投资价值不同,具体如下: ●商品房 投资优势:户型较新较大、产权明晰、建筑年代较近,商住皆宜。 投资劣势:投资总额较大,存在期房风险,贷款购买短期投资后再出售存在转按揭问题,投资高档物业后若出租较易出现空置风险。 投资回报率:年投资回报收益率约在5%-6%左右。 投资要点:由于商品房可以进行期房预售,因此,如果投资者所购买的商品房是期房性质,就要考虑开发商的信誉以及后期的发展等等因素。只有真正规避了以上的风险,投资商品房才能获利。 ●已购公房 投资优势:位置好,交通便利,总价低,市政建设、商圈氛围较成熟,承租人群稳定。 投资劣势:户型设计较落后,房龄较长,小区物业不够完善。 投资回报率:年投资回报收益率约在2%-4%左右。 投资要点:可以选择面积在50-70平方米之间的小户型房屋投资,因为,这种户型不但是承租人群乐于接受的户型,同时,即便是出售的话也是较为受市场欢迎。“我爱我家”认为,投资购买这类房产,不论是出售还是出租其风险系数都会相对减少。特别是在新政之后,已购公房中满五年二手房占有较大比重,投资较为保险。 ●二手商品房 投资优势:户型合理、房屋整体品质较好,建筑年代较新,物业完善,配套齐全。 投资劣势:出售时税费较高、物业管理费相对较高,总价偏高。 投资回报率:年投资回报收益率约在4%左右。 投资要点:购买这类房产应尽量选择在商圈氛围较好、地段成熟、交通便利,尤其是临近轨道交通的区域最为适宜。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新政颁布之后,营业税征收时间由“两年”调整为“五年”,使得市场上约有70%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二手商品房出售时受到限制,需交纳5.5%的营业税,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投资成本,投资回报收益也就自然有所降低。 ●二手公寓 投资优势:配套设施较完善,品质较高、楼盘享有一定声誉,承租人群稳定且层次高。 投资劣势:资金投入较大,租金收益并不十分理想,后期回报较慢。 投资回报率:年投资回报收益率约在6%-7%左右。 投资要点:二手公寓的前期投入会比较大,而且租金价格会随着市场的行情有所波动,从近几年租金价格走势来看,呈稳中有降趋势。如果投资二手公寓,一定要注意选择位置较好而且公寓项目在市场中的知名度高的楼盘,这样也能相对保证投资者的回报收益。 ●空置房 投资优势:地段优越,无期房风险,价格较周边新房低廉,品质较周边二手房高,投资自住两相宜。 投资劣势:部分房屋朝向不是很理想,户型不尽规整,屋内格局较差。 投资回报率:年投资回报收益率约在7-10%左右。 投资要点:关注成熟社区实力较强楼盘的空置房,这样才能把握整体投资环境,便于日后出售或出租。把握投资空置房的时间,细心挑选之下也可在空置房中“淘”得品质较好、户型格局环境又不过时的房屋。由于空置房确实存在户型不方正、采光不好等毛病,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产时不应太过挑剔,符合自己需求最为重要。
一、建议不要买,房屋所有权以房产登记为准,法律风险很大; 二、再说集资房是有购买资格限制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我想这个应该是动迁房吧.如果是的话这样的房子在5年之内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除非有一个办法可以,那就是你那个朋友的房子产证还没有办理,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可以以你的名义去办理产证,这样买下就比较妥当,这样以来就相当于政府把这种福利从你的朋友那让给你了!我记得好象是这样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与认定: 1.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3.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1.购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件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呵呵 正不正规其实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中原 博邦什么的因为是直营店,所以从门店装修风格到房源信息联网等给感觉比较正规 一些门面比较小的中介由于资金原因不能达到以上标准 容易给人不正规的印象 其实现今上海包括全国的中介服务行业还没有一种系统化的管理约束模式,全靠各自运营模式来调控 市民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必须时刻警惕每一个细节,而不要因为中介的规模而放松警惕 其实所谓大公司的服务品牌精确到你个人的不过是经手你这单买卖的业务员, 一个20几岁的年轻人, 大中介里面往往是外地人居多 楼主可以去都市路名都新城2期的中原看看 也可以去上海莘城3期楼下的21世纪转转 包括莘朱路上的许多中介 因为格局的限制,那里的中介门面较小 可也有一些包括住商这样的知名的国内中介 考虑到楼主是租房 相对来说风险小了很多 要注意的就是以下几点 租赁合同的签订细节,包括省核租客的身份 职业 共住人数 等等 越具体越好 因为和你签合同的如果是西装革履的老板 住你房子的可能会是十几个发廊女,这样你爱屋的后果可想而知。所以在人数上一定要有限制,这是保障你利益的关键 不要疏忽了。 还有一个就是别忘了所取钥匙收条 有些中介在委托书上有钥匙保管协议 看搂住的意思不想来回跑 估计钥匙会给中介。 在签委托的时候一定要注明房屋内的家具家电情况,说实话不排除中介人员去你房内借住的可能 所以开通水电媒的话 要抄好数字 装修豪华的房屋更要说明带人看房是请务必脱鞋,你这样说了他不一定这样做 可是至少能告诉他你这个房东不是马大哈,以后若有纠纷你也能处于主动地位 罗里把索说了那么多,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一时想到这些 还有疏忽的细节请大家补充
还是找一家可靠一些规模大的中介公司,出租速度快,而且除了问题还可以找他们.网上发帖子也可以,但是最好不留手机号,因为可能会招来大批中介的电话. 合同一定要签的严谨,越详细越好.看看房客是不是有正当职业,房租一般可以"付三押一",就是每三个月交一次房租,一次缴纳三个月的,同时缴纳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如果租期届满没有欠费那么该押金原数退还房客
就北京市场而言,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继承是最低的,免交税费.显然次方法不可行.再有就是赠予,需交总房款3%的契税.买卖是交总房款1.5%的契税.其它费用基本相当.建议买卖,到地局填写买卖合同时低价交易(卖家里人).最后以指导价完税.指导价通常比市场价大概低800元左右.
金刚国际目前的生活氛围差一些,但是季景沁园生活成本高一些,前者是和投资,后者适合居住
容积率是建筑上的名词,简单说就是每平方米的用地可以允许容纳的建筑面积,一般规划部门批准的容积率开发商不得超过,但是可以降低。 开发商为了增加可以出售的面积,会用足容积率的。但是有时为了追求环境也可能降低容积率,就是减少建筑面积,可以卖更高的价格。
我在西安市小东门孟家巷有一套我2002年结婚时装修的3室一厅的房子,由于我去年有了孩子,现在和父母一起住,此房空闲着,如果你想租的话,可以给我留下你的联系方式
容积率是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之比。例如总建筑面积10万平米,红线内总占地5万平米,用总建筑面积除以总占地面积就是容积率,10万除以5万=2,则上面所举例子中,容积率为2。 容积率越低说明项目的建筑密度越低,居住舒适度越高
容积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容积率大还是小好?不能这样简单地说. 应该是:在满足小区规划其它指标的条件下,容积率大好,因为可节约用地.容积率肯定不能太小,避免土地浪费.在国家"八条房产新政"中,明确普通房的标准之一是:容积率在1.0以上.这个指标并不高.按我看,可以做到1.10至1.20. 认为容积率小就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帮你查了一下,主要是从事家政服务的公司提供这个服务。大致有43家公司,但是离你最近的公司在那里就要你自己查了。以下是我帮你查的43家公司的网址:
那你衡量一下另外那家公司的情况,问一下他的资质证号.上网查一下公司情况.(应该是在经纪人协会的网站).有没有分支机构,有多少.是否是一级资质,放心中介单位,注册资金是多少.有多少在职从业人员(有从业证书)等.这都是可以参考的依据. 多数的公司代理费是可以打折的,但它们毕竟是盈利性的公司.如果折扣太大,小心为妙.再有看房合同书没有法律效力,你只需跟那家买房公司,再签一份看房合同书即可(注意这份的时间要在那份之前).或签购房合同时换一个家里其他人的名子.类似的方法还有很多,这里仅限参考. 其实我觉得你最主要应该考虑的是跟公司签购房合同时的细则.比如签合同时一定要求约见房主,以免公司吃差价.一定看清所购物业地址.房屋现状.物业水电煤气结清情况,房内户口牵出,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清空交房时间.等等等等! 相信我没错的,祝你早日乔迁新居!!!!!!!!!!
如果你买的房子属于中高端的房子(公寓类型的)那还是找21世纪不动产比较好,如果是民宅类的找千万家\鑫尊\,他们的收费都是买卖双方共是成交价的2.5%. 我爱我家,和链家也是大公司,也可以找,但他们的收费比较高,是买卖双方共成交价的3%还要加上中保和办证的费用,比起来信誉和上述几家公司差不多,但费用就不值得了.此评论仅为个人评价,无任何其他意义!!!
一.正对大街胡同、道路的不要买。( 正冲为箭,主伤人)。 ` 二.高方不远处有高大建筑物的不要买。(阻挡阳气,阴胜阳衰 三.临近庙宇、骨灰堂、坟场、寺院、古墓的不要买。(阴气太盛) 四.“U”字楼不要买。(U字楼形如亡字,常出人命案件 五.两排东西走向的楼房横向连接而连接点又不在同一条直线上,其相错部分单元不要买。 六.“口”字形的楼不要买。(人在井中,不能发福发贵)七.“T"字型楼不要买。(不能藏风聚气,主贫寒) 八.“工”字形的楼不要买。(这种楼难出富贵,主贫) 九.楼前空地窄狭若一条线者不要买。(状如一线,财富不入门); 十.客厅窄狭的不要买。(客厅窄狭不聚财) 十一.人口少不要买太大的房子。(房大人少叫宅克人,也叫“虚”,久居不吉利) 十二.房间买单不买双。《宅书》云:“三间吉,四间少,五间就有一间空”) 十三.缺西南角、西北角的不要买。(对家人不好) 十四.有儿子而正东方建成厕所的不要买。(会影响儿子的身心健康和前途) 十五.西北角作厕所、灶房的不要买。(主凶) 十六.房主属兔的不要买东户。(东户门朝西,与兔相冲) 我找的 你看看吗。
入住率达到80%或小区已使用两年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你可以咨询房管局,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是要通过房管局的有关部门才能成立的。不知道是哪家物业在管理你们的小区,这样的物业公司。。。。。 尽快成立吧,这样可以维护业主的权利。
一般.到融侨去看看吧!我觉得目前选购新房,一定要选高层,有电梯的;而切是平板式,对流畅的户型.功能上要动静分离的教好些,否则还只是旧户型的"扩大版"又是个"暗厅",就没有明显的"改善"嘛!被商家给涮了,却还自以为得意,多不值啊!!福州合乎这样的楼盘不多的,大部分还是筒式高楼,嗨!其实大伙也没怎么弄明白,让此小辈给糊弄了呀!你有福啊,才去看房,可得搞明白了再去选购.顺祝如意.
房屋时间长了就会掉墙皮,很正常,不属于质量问题,也不会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只需要把浮皮铲掉,再重新做一遍墙面就行了。至于价格,那就只有看你的想法了,我不清楚那里的行情啊。只想提醒你一点:在北京,有钱难买便利。 不知道你的房屋是什么建筑结构?但92年左右的房屋一般应该是砖混结构,这样的房屋寿命期一般是50年(具体寿命期你可以咨询一下学建筑设计的人),也就是从建成开始,50年内不需要大修。如果建筑物出现建筑质量问题(如承重墙开裂等),那就另当别论了。
5年期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速算系数为188.48,用50000元抹去万的单位。 公式如下:5×188.48=942.4元 你的月还款为942.4元 5年的利息总额为6544元
可以,但是往往在过户之后房主要2个月才能拿到银行交付的房款,所以房主不配和而无法办理。况且收费着实不低,未必比商业贷款节省多少
向阳律师回复:二手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得复印件贰份; 2、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及复印件二份; 3、预交30%以上购房款的银行现金交款单(现金交款单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并注明交款人的姓名)及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各贰份; 4、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配偶一方在省直参加公积金的,需提供省直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未贷款证明; 6、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或材料。
再这种情况下,你到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大厅咨询或者让工作人员根据你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给查询,如能提供单位及工作时间等稍详细的有关资料会更方便些!
天津: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可以"网上缴存" -------------------------------------------------------------------------------- 2004年03月3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网天津3月30日电(张涛、陈健) 为方便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推出"网上缴存"新举措。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自今年4月1日起,各单位可申请办理"网上缴存"业务。未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仍到原建行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缴存业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此项业务的推出,对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有三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实现业务的远程办理。单位每个月无须再跑到建行各网点,足不出户就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汇缴、补缴、缴存额调整、转移等业务,同时保证了职工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是实现了资金的网上划拨。单位在网上填报公积金汇缴书等单据并经建行审查无误后,其缴存金额将从单位开立的结算帐户通过网络直接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建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入帐速度和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是实现了网上查询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功能,为本单位总体掌握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提供了方便。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建立,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迅猛长。2003年天津发放公积金贷款约40亿元,直接拉动职工购房自己出资40亿元,合计形成80亿元的购房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对活跃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完) 住房公积金操作流程 2004-8-4 7:59:26 阅读3831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是以单位为单位进行的。代理网点不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业务。以单位为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是以汇缴的方式进行的。所谓汇缴,是指单位从工资中扣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后连同单位补助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一并交缴到代办网点。由网点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开户)汇缴步骤如下: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见表1此表一式二联)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见表2此表一式二联)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见表3此表一式三联) 单位开据与“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相应金额的转账支票或现金。并购办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操作员收到单位交来的票据,经核对准确无误后将表1、表2、第一联,表3第一、二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交单位作记账凭证。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后(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表1、表2第二联,表3第三联联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记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单位开户操作;进入单位账户管理——单位开户——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开户成功”。 个人开户操作;进入个人账户管理——个人开户——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开户成功”。 进行单位或个人开户时,操作员应根据单位购买的公积金查询卡号输入单位或个人编号。 单位住房公积金没有变更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来。 操作员收到票据后,进入单位账户管理——单个单位信息查询——要与系统数据库核对该单位公积金缴至月份、人数、月缴额。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一、二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单位记账凭证。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三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住房公积金记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单位正常缴存;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单位缴存——输入单位编号——缴交性质(正常)——保存——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业务记账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变更 1、封存;单位对因职工调离、退休、死亡、终止劳动关系、停薪留职等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应与当月单位汇缴时进行封存。 2、启封;单位新调入职工或前阶段因故封存后须重新缴交的人员,应与当月单位汇缴公积金时进行启封。 3、个人开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其新增开户。操作同上。 以上三种情况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如汇缴时有人员变更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见表4一式二联)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来。 2、操作员收到票据后,核对“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进入单位账户管理——单个单位信息查询——要与系统数据库核对该单位公积金缴至月份、人数、月缴额。 3、核对“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新增加人数、月缴额,启封人数、月缴额,封存人数、月缴额。 4、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一、二“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章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单位记账凭证。 5、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 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三联、“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第二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计入计算机单位账户。操作同上。 三、住房公积金补缴 1、个人公积金补缴 单位新增加职工未按时汇缴、漏缴住房公积金或从其它分中心和管理部转入时,应为职工进行个人补缴。 2、单位整体公积金补缴 对亏损或效益不好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心批准后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交缴比例。待缓缴到期或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单位应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表5一式二联)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来。 操作员收到票据后要与系统数据库核对; a、核对“住房公积金汇(补)书”补缴人数、补缴金额。 B、核对“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每个人的补缴金额、补缴总额。 3、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一、二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单位记账凭证。 4、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第二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补缴记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个人补交操作;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个人缴存——输入单位编号——输入个人编号——补交金额——保存——单个人补交完毕,重复输入个人编号补交其它人员。所有要补的人都做完补交后做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笔业务记账完毕。 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按以下步骤进行 对单位职工补缴的公积金金额每月不相等的,可按个人公积金补缴步骤进行收票。 对补缴月份过多,每月补缴的人数、金额相等的,可按单位住房公积金没有变更步骤进行收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可以填写一份,汇缴月份填**年**月至**年**月。 对补缴月份过多,每月补缴的人数、金额不相等的,可按单位住房公积金有变更的步骤进行收票。“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要分开填写,有变化的月份要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单位补缴操作;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单位缴存——输入单位编号——缴交性质(补缴)——输入补缴月数——更改缴至月份——缴交额计算——保存——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业务记账完毕。 四、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随着职工工资关系的转移而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将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公金账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 转移时个人状态应为封存。 住房公积金个人(内部)转移按以下步骤进行: 职工调出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表6一式五联),并在第二、五联盖转出单位财务章,由单位送到网点。 网点操作员收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输入计算机,计算机自动将该职工账户由原单位转入新的工作单位,其个人账号不变。 转移操作;进入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转移——输入有关信息——转移。提示“转移成功”。 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四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其中第一联转出单位作付款凭证,第四联转入单位收款凭证。第二、三、五联操作员盖私章留存,日结后装订凭证。 转入单位根据收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在职工转入后下一个月由新单位为其代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个人(分中心、管理部之间)转移按以下步骤进行: 职工调出单位时,调出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表6一式五联),并在第二、五联盖转出单位财务章,由单位送到网点。 网点操作员收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经核对无误后,应按个人销户处理。 转移操作;进入账务管理——支取凭证打印——新增批次号——单位编号——新增个人支取凭证——个人编号——支取原因调离——保存——打印。 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将“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至五联和打印的支取凭证交与单位,由单位到管理部开据与支取凭证相应金额的转账支票。 管理部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五联和一联支取凭证,交与操作员记账。 转移记账操作;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根据进账单输入有关信息后保存。提示“保存成功”。进入个人支取/销户——批次号——保存后提示“支取或销户成功”。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此业务计账完毕。 转入管理部收到转移款项后,操作员按个人补缴操作。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四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转入单位作记账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目前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事业单位为个人和单位各缴8%,企业单位为个人和单位各缴8%-10%。亏损或效益不好的单位,经中心批准后,比例可为2%—5%。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在职工的工资有变动的基础上,单位应在每年的七月份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基数调整。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以下步骤进行 1、每年七月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见表7一式二联)并开据与之相应金额的转帐支票或现金一起交到网点。 2、操作员收到票据后要与系统数据库单位帐核对; a、核对“住房公积金汇书”缴至月份、人数、月缴额。 B、核对“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人数、个人月缴额。 3、确认正确无误后,由操作员在“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第一、二联,“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第一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 和经办人私章,交给汇缴单位作记账凭证。 等转账支票款项到我中心指定账户内(以到帐的进账单为准),操作员应把“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第三联“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第二联连同进账单放置一起,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将此单位公积金计入计算机单位账户。 六、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与销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1、5、6项规定,可支取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职工公积金时须是封存状态。 职工购买商品房或非本单位集资房且没有房产证的填写“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见表9此表一式四联)。其它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见表8此表一式四联)。 住房公积金支取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职工向单位申请,并提供本人支取手续。 由单位对职工支取条件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到管理部审批,审核支取相关手续齐全后签署意见。 操作员打印支取人员清单;进入账务管理——支取凭证打印——新增批次号——单位编号——新增个人支取凭证——输入个人编号——支取原因——保存打印。(这时个人账户金额未减)。 由单位根据打印单金额填入表格。 打印“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进入账务管理——打印支取单——支取批次号——查询——保存——生成支取单——打印 。单位经办人签字和身份证号。 “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见表10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见表11一式五联)。两表第一联、“住房公积金支取利息单”第五联盖“银行受理凭证专用章”和经办人私章后交单位记账。 操作员留存一联支取表,“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留第四联,连同打印的支取人员清单一联,放置一起作为原始票据。 支取单位凭支取表二联,“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二、三联到网点出纳柜提取现金。 网点出纳柜留存支取表二联,“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二联。“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三联盖章后反公积金操作员记账。 操作员收到“住房公积金本金支取单”、“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取单”第三联后,连同原留存的票据作记账凭证记入公积金系统帐。 支取及销户记账; a. 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新增事务。这时不b. 录入下面的信息,c. 只要记住新增的事务号。 d. 进入账务管理——个人支取/销户——录入a所生成的事务号——批次号——保存后提示支取或销户成功。 e. 注意当天所有的现金支取都用a所生成的事业号遂笔记账。 f. 每天一天的支取业务结束后,g. 操作员根据“资金汇划凭证”录入进账单。 h. 进入账务管理——录入进账单——这时不i. 要新增事务,j. 在未登账事务号内录入a所产生的事务号——根据“资金汇划凭证”录入金额和相关信息——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k. 做事务平衡检查。事务平衡后,l. 当天所有的支取、销户记账完成。此时个人账户金额减少。 七、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合并 公积金缴交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该单位集体归并、转移到其他单位的。由单位经办人带有关证明前来办理账号合并。 八、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合并 职工因工作调动,原单位未及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调入单位又为其开个一个公积金账户。后经转移造成一个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应有现所在单位出据证明,操作员方可将两个或多个账号作合并。 九、托管 托管就是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账户上转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上,由中心统一管理(中心托管户账号 ,此账户不包括县、市管理部)。 单位解散或破产的,应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统一为职工办理托管手续。 办理托管手续时须填写“离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托管登记表”(此表一式二份见表12),须带单位破产、解散相关的原始文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须办理托管的职工应有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如托管对象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并开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托管人员凭查询卡和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如托管人员在托管其间到退休年龄或须办理购房支取的,由托管人员凭查询卡和身份证到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后到网点办理支取。一般托管人员的支取按销户操作。 十、网点日结 每天一天的工作结束时,操作员将当天所记账按借方、贷方分别相加,使其与日结单相符。 十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应注意的事项 为避免单位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倒进账的方式进行归集。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支取业务时,必须进行总分明细核对,确保缴存与支取金额能分配单位职工名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后,在一年内原则上不作个别调整,一定一年。 录入单位公积金缴交时一定要注意汇缴月份是不是当前月份,是当前月份的按正常缴交记账,否则按单位补缴记账。 单位和个人信息要做修改时,一定要有单位开据的证明并盖单位章 十二、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中心将统一制作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由各网点代售。单位须购买磁卡方能开户。 网点给购卡单位开据收据,收据一式三联。中心、网点、单位各一联。收据由中心统一印制。 购卡单位凭收据到中心更换发票(一般十元以上开发票)。 网点每月月底凭收据到中心结算当月销卡款项。
二手房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下月可能降低担保费用 -------------------------------------------------------------------------------- 中国顺驰置业网 2004-06-20 09:00:18 自2000年5月北京批出第一笔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到现在,四年过去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市场并没有火起来。记者了解发现,考虑到公积金贷款较低的利率,很多人都希望能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但目前通过该方式获得贷款的仅几百例,所占比例非常小。究竟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能给购房人带来怎样的实惠?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负责人。 逾19万笔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业务仅几百例 记者采访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个人贷款管理处副处长潘峰。潘峰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中心一共发放了逾19万笔公积金贷款,主要分布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里,二手房贷款业务仅几百例。潘处长认为,从银行角度,二手房商业贷款也比较少,均缘于二手房性质特殊,办理手续相对复杂。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常务副主任何玉波也告诉记者,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发展不迅速,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北京很多存量房没有上市,可供选择的二手房商品比较少。二是相对烦琐的程序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公积金贷款必须等到办理完抵押手续才能放款,而对急于拿到房款的卖方来说,几个月的办理时间比较难以接受。三是二手房的价值不好评估,交易成本较高,很多人宁愿选择以租养房。 据记者了解,置业家园早在2001年就开展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中介代理服务,但该公司总经理杜为告诉记者,到现在为止,代理的数量也不过100单左右。 利率低、费用下调二手房贷款不是鸡肋 尽管目前仍有不少因素制约,何玉波还是反对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是鸡肋的观点。他介绍,自从2002年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介入之后,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就大幅提高了办理效率。目前只要担保中心确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性,并为借款人提供全程担保,银行不用办理抵押登记和过户就可以放款,办理时间缩短了很多。 何玉波表示,随着政府推出更为完善的措施,二手房交易量一定会大增,公积金贷款的办理也必然会有更大的发展,毕竟公积金的贷款利率还是比商业贷款低近一个百分点,如果能够的话,购房人还是愿意选择更为实惠的公积金贷款。此外,何玉波还透露,担保中心可能还会在下个月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用。 各管理部现场办公1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 对此,潘处长也表示,中心一直在努力促进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发展。比如加快放款时间,比如通过冻结账户解决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等等。去年10月中心又开始推出一站式办公,即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康正评估、代办机构在城区各管理部设点现场办公,个人不需到其他地点办理担保、评估等有关贷款手续,节约了中间环节的时间,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 潘处长和何主任都表示,他们对城八区1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很有把握,并要求远郊区县也尽力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业务,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是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用于集中管理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有新单位为其继续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无法办理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建设银行仓边路支行、工商银行银山支行(以下统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开设一个集中封存户,户名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二、转入 (一)转入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 3. 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二)转入手续 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封存在原单位。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前,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挂在原单位名下转入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管理,原单位名称后增加“集中封存户”字样。 3.已关闭、注销且未办理集中封存的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由公积金中心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转入手续。 三、转出 (一)转出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转出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由接收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申请表》、单位的接收证明(盖单位公章的接收证明或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 四、提取 (一)提取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单位盖章处盖业务专用章,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04]26号 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业务,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是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用于集中管理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有新单位为其继续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无法办理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建设银行仓边路支行、工商银行银山支行(以下统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开设一个集中封存户,户名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二、转入 (一)转入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 3. 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二)转入手续 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封存在原单位。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前,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政府或上级主管等有关部门准予变更或者终止的批文(或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职工身份证号码缺漏或者错误的,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需根据职工身份证补充或者更改系统信息后再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符合转入条件但无法提供身份证的职工,暂不能转入“集中封存户”,仍挂在原单位名下转入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管理,原单位名称后增加“集中封存户”字样。 3.已关闭、注销且未办理集中封存的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由公积金中心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转入手续。 三、转出 (一)转出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转出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由接收单位的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转出申请表》、单位的接收证明(盖单位公章的接收证明或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转出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 四、提取 (一)提取条件 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办理。 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单位盖章处盖业务专用章,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实施日期】1998/01/01【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1997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查询、提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予以监督;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借贷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计划; (三)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负责公积金的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项目计划和提取申请; (四)负责与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存贷金融业务的协议,并予以监督;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情况。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应当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委托银行承办,并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第三章 缴 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职工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 职工工资收入按统计局公布的相应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存入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专户,并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漏缴、少缴。 受委托银行应自收储之日起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接收单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调出单位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时,应当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移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将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本单位的职工储存帐户。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单位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等情形,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缴存登记。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 第十六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将所欠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列入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算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应当定期登报公布。 第十八条 不按本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出售公有住房及动用房改售房款;不得申请购买政府建造的安居、解困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四章 使用与提取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抵押贷款; (二)单位购买、建造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专项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前款(一)、(二)、(三)项的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单位、职工提供贷款或实行抵押贷款应按缴存公积金的比例和限额控制并提供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安居工程住房,对履行缴存公积金的居住困难职工按成本价出售。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后,提取属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本息余额尚不足时,可以申请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如放弃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计划的,必须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6个月内,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原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尚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可以用作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的使用必须经市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批准。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调动工作,接收单位不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代表及特邀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对违反住房公积金使用原则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接受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归集、使用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市公积金中心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凭证,职工可以凭证查核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房的储存余额应当于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 职工或其所在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行监督。 职工对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于每年九月将经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审核同意的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缴纳欠交额千分之三的滞纲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挪用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按挪用金额处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出具虚假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上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的,除由市公积金中心给予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缴。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委托银行的过错造成单位或者职工的经济损失的,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十九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日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1.5×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二、贷款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5万元;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首期付款比例: 一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二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四、贷款期限: 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一日
如果你有公积金,那么只要告知售楼处你要做公积金贷款就可以了。 届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出具相关证明。
在购买不动产方面(物权),我想不会有哪个城市还在设定户籍限制吧? 您购买的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 以普通住宅为例: 1、商品房 契税: 维修基金: 手续费: 登记费: 测绘费: 抵押手续费: 2、存量房 契税: 手续费: 登记费: 测绘费: 抵押手续费: 具体收费比例请咨询所在地的房产登记部门。
1、申请公积金贷款,除了二手房以外都可以 2、购买房子之后凭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公积金 3、装修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首先,一次贷款20年是不可能的,只有每年还一次然后再续贷才有可能操作。 其次,贷款需要有担保(比如房屋价值在80万元左右,银行借款要对担保物打折) 再次,你的借款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也是银行考察的范围。 具体要办理哪些手续直接问银行就可以了(每年的利息是不同的)。 如果要问私人借款,关键看借款人和出借方的关系了,一般很难。
提前还款是一门学问,对此马虎不得。这里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要选择好按期还贷方式;二是要选择好提前还贷方式。 1.我们先来看看哪种还款方式比较划算? 据银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选择购房贷款的同时,90%的人都开始注重选择还款方式、合理贷款期限等问题。特别是一些预期较好的人,往往会提前还款。对于这部分人,选择贷款方式很重要。一般的偿还贷款方式有:按月还款法和按季还款法。具体偿还贷款又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又称“月均等额还款法”,目前较为常用,它是在你还贷期限内,以固定的数目每月还贷。也就是说,不仅每年每月本金保持不变,而且每年每月利息保持不变。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本金×月均还款额系数。可以看出,其特点是每月的还款额都固定不变。 “等额本金还款法”目前采用的不算太多,它是在你还贷期限内,以并不固定的数目每月还贷。也说是说,虽然每年每月本金保持不变,但每年每月利息则会由多到少不断变化。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月还款额=本金÷贷款期限(月)+(本金-已还本金)×月利率。不难发现,每月的还款额并不固定,而是随着每月利息的变化而变化的,是一个递减的过程。 2002年5月30日,王先生购买了一套40万元的房子,首付15万元后,剩余25万元进行为期20年有240个月的商业贷款。如果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为1655.5元(25万×66.22%)。其中,月均本金为1041.67元,月均利息为613.83元。在20年当中,你每月都要还这么多,连本带息一共要还397,320元。 如果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来计算,月均本金与前者相同为1041.67元,不过每个月的利息不同,所以每个月的还款额也不相同。第1个月的还款额为2091.67元(1041.67元+25万元×0.0042)。第2个月的还款额为2087.3元11041.67元+(25万元-1041.67元)×0.0042)。以后每月依次类推,到第20年亦即第240月时,一共要还清375,191.26元。前一还法与时间无关,每月均还1655.5元;后一还法与时间有关联,每个月还款均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月还款额会越来越少。 从每月还款额来看,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均为1655.5元;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则每个月还款均不相同,其中第一个月为2091.67元,第2个月为2087.3元。以第1个月相比较,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多还436.17元;以第2个月相比较,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多还421.8元。由此可见,等额本金还款法前期压力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你的压力将会逐渐减小。 从每月还款利息来看,等额本息还款法,本金一直大于利息,且本金、利息都固定不变,所以,还的利息自然就多一些;等额本金还款法,一开始是利息大于本金,但大部分时间则是本金大于利息,但利息逐年减少,其结果是还的利息相对少一些。等额本息还款法20年还款总额为397,320元,其中利息总额为147,320元;等额本金还款法20年还款总额为375,191.26元,其中利息总额为125,191.26。 哪一种还款比较划算呢?“等额本金还款法”比较划算。为什么“等额本金还款法”要划算一些呢?因为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一方面,等额本金还款法还贷初期的压力较大,但其本金的偿还逐月减少,以后会很轻松。另一方面,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少还利息221,287.74元。 什么样的人适合“等额本金还款法”?并非所有的人都要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来还贷,这要看你自己的财政计划如何了。对于高薪者或收人多元化的人们,不妨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假如你现在的资金较为雄厚,又不打算提前还款,建议你也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还贷。因为,这种还款方式虽然前期资金压力较大,但可减轻日后压力,其特点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到后来还款越少,越轻松。如果你是一位公务员、普通教师、一般研究人员或者是一位工作四平八稳、与世无争的人,建议你还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2.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提前还贷?哪种提前还贷方式比较划算? 所谓提前还贷是指借款人在保证按月按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基础上,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借款的一种经济行为。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提前偿还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另一种是提前偿还全部个人住房贷款。例如,谢先生申请公积金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在没有逾期不还款的前提下,可以分次提前归还一部分本金,每次提前还款后,相应冲减余贷款本金。银行根据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均还款额,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假设当剩余还款总额为9万元(本金是6万元,利息是3万元),谢先生决定提前还5万元,那么,本金就只剩下1万元,利息仍是3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提前清偿的5万元本金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银行只就尚未清偿的1万元本金及3万元利息,按不变的期限和利率重新计算的月均还款额。 提前还款并不是空穴来风,既有国家的一些规定,也有地方的一些细则。 从国家来看,1998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下发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借款人不必在原定的期限内逐月平均还清,只要有条件,也可以提前归还贷款。该办法还规定了提前还贷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一种是提前归还一部分。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商业贷款,也适用于公积金贷款。 从地方来看,1998年5月北京市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该细则规定,北京市建设银行可办理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剩余贷款本息的业务。2000年4月北京建设银行又对相关业务进行了修订,并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同时,为规范业务操作,北京市建设银行专门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该规程第10条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正常归还某一月均还款额时,可同时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冲减其剩余贷款本金,但归还额度必须为1万元的整数倍;贷款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规定。 如何办理提前还贷,提前还贷有何要求?一是借款人须在按月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后,方才可提出首次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二是贷款机构为严肃贷款管理,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规定了最低限额,一般需1万元以上;三是借款人提前还贷一般需提前 10天或15天告知贷款机构,并须持原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储蓄卡、每月还资本金利息表、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向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四是借款人在当月仍需要偿还原定的月贷款本息还款额,同时再将需要提前偿还的贷款金额存人银行储蓄卡内。贷款机构经确认后,对属于是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的,则将再按原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计息还贷方式以“先息后本,每月等额减少,缩短还款期限”的计算原理,重新计算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的借款余额和最终偿还期限,重新打印“每月还资本金利息表”,重新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贷款利息是随着本金的不断减少而相应下降的。那么,怎样才能少还利息?一种办法是贷款前最好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由于“等额本金还款法”前期还的本金多,所以,当你提前还款时,利息的损失就小。而“等额本息还款法”由于前期还的利息多,本金少,则当提前还款时就要吃些亏。所以,选择合情合理的还贷方式十分重要。以前述王先生购房为例:贷款年利率为5.04%,月利率为4.2‰。如果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获得贷款后20年所还利息总额为147,320元;如果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获得贷款后20年所还利息总额为125,191.26元。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到第20年,等额本金还款法要比等额本息还款法少还利息22,128.74元。 另一种办法是确定提前还款的最佳时间。提前还款在何时最好?专家建议最好在5年以内。在偿还贷款过程中,随着经济实力的提升,许多人愿意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2002年2月21日起,银行贷款年利率5年内公积金为3.6%,商业贷款为4.77%,5年以上公积金为4.05%,商业贷款为5.04%。因此,在确定提前还贷时尽量不要跨过5年的最佳时间段。毫无疑问,只要提前还贷,王先生不管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是等额本金还款法,都可以少还贷款利息。 第三种办法是确定提前还贷的具体方式。如果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总额为397,320元,借款人还款五年即第60个月还款后,剩余贷款本金变为234,990元。对于提前还款的,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将剩余贷款本金234,990元全部还清。二是提前还款一部分如5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变为184,990元,剩余贷款期限变为180个月,贷款利率为5.04%,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公式计算,月均还款额变为1225元,每月还款额下降430.5元。进一步计算可以发现,全部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63,000元;部分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27,490元。 如果是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总额为375,191.26元,借款人还款五年即第60个月还款后,剩余贷款本金为187,500元,提前还款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是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将剩余贷款本金187,500元全部还清。二是提前还款一部分如5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变为137,500元,剩余贷款期限变为180个月,贷款利率为5.04%,由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计算公式可知,第一个月还款额变为572.92元,月还款额下降468.75元。进一步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全部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71,048.7元;部分还贷,买房人少还利息为21,241.26元。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一是您可别忘了到保险公司退还提前期内的保险费。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贷款机构将同时交还给借款人原一直由贷款机构保管着的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单正本。而由于借款人原在办理贷款时已一次性付清了借款期限内的所有保险费,故原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保险合同此时已提前终止。按有关规定,借款人可携带保险单正本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到保险公司按月退还提前期的保费。提前还清贷款退还保险费,须根据原购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期房的投保费实际期限(半年以上期房的投保期限一般是将借款期限再减去1年计算)、原一次性交付保费的贴现利率与速算系数等因素,其计算公式为:提前还清贷款退还保险费=已交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提前归还前占用保险费在提前归还时的现值。 二是您可别忘了到税务部门退还提前期内的税。当您购买商品房时,应将可退税的家庭成员全部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写入买房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即办理“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申请,取得本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后,即可取得房地产证,应在办妥房地产权利证明后的6个月内,前往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三是您可别忘了降息可以减少还贷利息。以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10万元,期限30年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为例,老利率月还款572.8元,采用新利率后月还款下降为539.3元,每月可减少33.5元。在整个贷款期内,原30年10万元贷款到期本息总额为206,208元,新贷款利率到期本息总额为194,148元;总计可减少12,060元的还款利息。
这个问题,不同的地区解决的办法不同。我所了解的是:1、工作一年并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2、所从事单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 不过,如果你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良好的话,也会降低对你本人工作时间的限制的。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满意么? :)
到贷款银行办理。 一般提前还款额度须是10000元的整倍数,如:10000、20000、50000。 有些银行只在每个月的几天办理提前还款,同时需要提前若干天通知银行,有些银行则不需要。 具体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你现在还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只有公积金交纳一年以上才有资格的!到你可以的时候再答复你!
这肯定是不能的,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交纳公积金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请的。
你的问题关键是二个:1,单位解散后是否给你退还了公积金;2,十年来是否仍然在继续交纳公积金。你可以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已经退还了你公积金或者十年来没有继续交纳公积金,都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否则,就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