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文物是不是要无偿给国家的,
很关心这事,请大家知道帮我回答一下,如给国家有什么好处
1.别跟爸爸说病的实情.就说他是生了病,现在科技发达了,什么病差不多的就都用上化疗的.化疗会对他的病情转好的快.你说这些话时,要很轻松的,给爸爸鼓劲,别让他感到绝望.让他在最后的日子里,也是快乐的.这是人走完最后一程,我认为是必须的.让他精神上快乐,达到减轻病症带来的痛苦. 2.安尉妈妈让她坚强,让她不能倒下,说我们尽力陪爸爸走,让爸爸快乐.还要对妈妈说,有儿子在,今后会让妈妈过上快乐的日子.这话必须对妈妈说. 3爸爸妈妈有单位吗?办没有办有医保.或是到社区去了解一下与你们家境相符的政府的优惠政策。
可以自己收藏,但不允许交易。
上交国家,收取合适的补偿,这两件事并不矛盾啊,上交国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让更多的人欣赏和了解它,收取合适的补偿是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又不是狮子开口漫天要价,不会损害捐出行为的高尚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不必羞于言钱
就你个B样也有国家一级文物???? CAO
不是!以自愿为前提,没人强迫的.
你手里有啊 有你告诉我你家地址我去你家打劫^_^ 打劫不许动把东西和钱交出来不然打110告你恶意伤害我的精神大哥我没钱啊穷啊打劫把东西交出来^_^
是
如果是有证据证明是家传的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上缴,但是如果是其他途径获取就要上缴了
是的
不一定要交啊,祖传的就不用交
不一定交.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可以自己收藏,也可以上交,但如是非法途径取得的文物,最好上交
我想应该是吧。
一口价多少?
不一定要上交呀!我要是喜欢我是不会上交的
这种问题也拉出来问?可笑! 自己愿不愿意谁又能强求 了,国家也不会逼你是吧,所以这很可笑! 自己看着办吧!
无偿上交
理论上是这样的,但你要知道在中国很多事都不是按照理论来办的,我要有保证卖给外国人了.当然,不能让别人知道.
是/ 但是国家对那些自觉上交或是正当来路的文物是会给予奖励的
给你一证书 饿了可不能换烧饼
先藏起来,合适切的时候透露给有关部们,让有关部们找你要,然后你漫天要价
你确认你的是真的吗?还是先去鉴定吧!等估完价你就知道该怎么办了
还是交吧,大家都知道这件事了,交了还能赚点美名!
这种事情要你内心怎么想就怎么做,反正都行。
自己的保管条件肯定不会很好,既然你已知道它是国家一级文物,最好是交由国家来保管.当然,原则上是拥有人自愿.谈到好处嘛,最大的好处是证明你具有爱国精神,我们都应向你学习致敬,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上交咯
如果是我我就交的 要一定补偿是可以的合理的 就象拾到东西交还失主可以有一定的补偿 法律上允许滴。
应该不是.
一般认为文物法确立了公民个人拥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只要非国有文物、非珍贵文物,公民合法拥有的都可以流通,方式有交换、买卖等。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但在民间文物流通问题上存在两大制度问题或者说是障碍,首先表现在法律、法规上的冲突,由于国家立法部门没有明确废除《通知》的法律效力,现实中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屡屡违反国家文物法保护公民合法文物流通的规定,近年来该方面案例屡屡见之新闻媒体,如引起收藏界震动的发生在湖南桃源县收藏爱好者无故受拘罚的事件,湖南汝城“圣旨”风波等。
其中桃源县相关部门提出“在拍卖市场、文物商店以外的场所买卖古玩文物即为非法倒卖”,当地执法部门以非法经营、倒卖珍贵文物为名,对当地收藏爱好者进行大范围传讯、拘押并处以大额罚款,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文物保护法》。事实上收藏爱好者买卖的古玩文物并非国家文物法明令禁止的珍贵文物和监管文物,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此外关于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间以买卖方式流通,理解上也并不一致。我国文物协会副会长李晓东就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不能自由买卖。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交换。这种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对《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转让"的理解,李认为:"依法转让过去在我们法律里面也是存在的,这一次特别讲到依法转让是什么意思?这种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无偿就是前面说的赠与或者捐赠给国家,有偿转让必须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它给你拍卖。
所有这几种方式里面都是要依法进行,不能私下转让,这是不允许的。"他认为公民之间私下买卖文物不具有合法性。相反社会普通公众在文物能否买卖问题上却持肯定态度,文物法出台后,有文物收藏爱好者称,长期处于地下状态的私人文物市场,现在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做"阳光下的交易"了。
广州一位收藏家说:"国家放开了一个市场,具有非凡的意义,广州不久有可能会出现私人博物馆。" 文物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法律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这里的依法转让是指除交换以外的其他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同时排除该条其它项规定,不然法律就没有必要作如此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自由公平买卖国家允许买卖的文物。此外文物法第五十一条对禁止公民买卖的文物范围作出规定,从另一方面可以得出公民只要买卖的非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就应当允许。 在文物民间买卖问题上另有一个不容回避的棘手问题,即如何区分传世文物与出土文物?根据我国文物法:埋藏在地下的出土文物所有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不允许民间买卖,对于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的犯罪行为国家一直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但现实是出土文物一旦进入古玩交易市场,就意味着进入流通和收藏领域,除非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抓获犯罪人,否则无法分清该物品属于传世抑或出土品。 笔者以为:我国文物法修正后明确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地位,但禁止公民个人拥有出土文物,为遏制非法盗掘古墓等犯罪行为大量发生,国家立法对出土文物加强管制十分必要,但对已进入民间收藏领域的出土文物,应当具体分析,对于善意取得出土文物的人,只要不存在对该文物造成破坏的可能性,如属于一般文物,国家应本着"藏宝于民"的态度允许其拥有和收藏,如珍贵文物,国家在依法取得文物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在经济上对收藏者予以合理补偿。
事实上很多收藏者在得到出土文物时对其来历无法搞清楚,而政策缺乏灵活性地一味打击,事实证明并不利于出土文物的保护,我国著名文物专家原国家文物局领导孙轶青也认为:"究竟何者须由国家收藏,何者可归民间收藏,如何保护,如何利用,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情况,需要有符合客观实际的政策法规。
"收藏者对于出土文物的善意收藏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文物,避免了文物可能因走私等原因流出境外,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鼓励民间收藏者捐献珍贵文物保护奖励措施不完善,客观上不利于个人捐献文物行为。 参考文献:中国文物网 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 。
可以不还,但为了你自己的安全,以及中国公民的责任,所以就要还哦!!!
给我
这个看具体情况,不是都要无偿上缴的
有国家一级文物理应上交国家 还想要好处 真是不知羞耻 还上这询问 你死了算了 国家应该立法强制上交
一般认为文物法确立了公民个人拥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只要非国有文物、非珍贵文物,公民合法拥有的都可以流通,方式有交换、买卖等。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但在民间文物流通问题上存在两大制度问题或者说是障碍,首先表现在法律、法规上的冲突,由于国家立法部门没有明确废除《通知》的法律效力,现实中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屡屡违反国家文物法保护公民合法文物流通的规定,近年来该方面案例屡屡见之新闻媒体,如引起收藏界震动的发生在湖南桃源县收藏爱好者无故受拘罚的事件,湖南汝城“圣旨”风波等。
其中桃源县相关部门提出“在拍卖市场、文物商店以外的场所买卖古玩文物即为非法倒卖”,当地执法部门以非法经营、倒卖珍贵文物为名,对当地收藏爱好者进行大范围传讯、拘押并处以大额罚款,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文物保护法》。事实上收藏爱好者买卖的古玩文物并非国家文物法明令禁止的珍贵文物和监管文物,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此外关于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间以买卖方式流通,理解上也并不一致。我国文物协会副会长李晓东就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不能自由买卖。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交换。这种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对《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转让"的理解,李认为:"依法转让过去在我们法律里面也是存在的,这一次特别讲到依法转让是什么意思?这种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无偿就是前面说的赠与或者捐赠给国家,有偿转让必须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它给你拍卖。
所有这几种方式里面都是要依法进行,不能私下转让,这是不允许的。"他认为公民之间私下买卖文物不具有合法性。相反社会普通公众在文物能否买卖问题上却持肯定态度,文物法出台后,有文物收藏爱好者称,长期处于地下状态的私人文物市场,现在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做"阳光下的交易"了。
广州一位收藏家说:"国家放开了一个市场,具有非凡的意义,广州不久有可能会出现私人博物馆。" 文物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法律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这里的依法转让是指除交换以外的其他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同时排除该条其它项规定,不然法律就没有必要作如此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自由公平买卖国家允许买卖的文物。此外文物法第五十一条对禁止公民买卖的文物范围作出规定,从另一方面可以得出公民只要买卖的非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就应当允许。 在文物民间买卖问题上另有一个不容回避的棘手问题,即如何区分传世文物与出土文物?根据我国文物法:埋藏在地下的出土文物所有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不允许民间买卖,对于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的犯罪行为国家一直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但现实是出土文物一旦进入古玩交易市场,就意味着进入流通和收藏领域,除非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抓获犯罪人,否则无法分清该物品属于传世抑或出土品。 笔者以为:我国文物法修正后明确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地位,但禁止公民个人拥有出土文物,为遏制非法盗掘古墓等犯罪行为大量发生,国家立法对出土文物加强管制十分必要,但对已进入民间收藏领域的出土文物,应当具体分析,对于善意取得出土文物的人,只要不存在对该文物造成破坏的可能性,如属于一般文物,国家应本着"藏宝于民"的态度允许其拥有和收藏,如珍贵文物,国家在依法取得文物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在经济上对收藏者予以合理补偿。
事实上很多收藏者在得到出土文物时对其来历无法搞清楚,而政策缺乏灵活性地一味打击,事实证明并不利于出土文物的保护,我国著名文物专家原国家文物局领导孙轶青也认为:"究竟何者须由国家收藏,何者可归民间收藏,如何保护,如何利用,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情况,需要有符合客观实际的政策法规。
"收藏者对于出土文物的善意收藏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文物,避免了文物可能因走私等原因流出境外,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鼓励民间收藏者捐献珍贵文物保护奖励措施不完善,客观上不利于个人捐献文物行为。
不是
我觉得国家应该根据市场价给予补偿,总不能等文物流出国外 再高价购回吧
上缴 国家有补偿
我的看法有几点:第一点是看看那件文物是哪里来的,捡的?还是自己的?如果是捡的就看看你自己愿意不愿意上交了,如果是你自己的,比如说是家传的那就没有那个必要了,所以说最后的结果要看你自己的意见了.
给是应该的..你是中国人应该有爱国的荣誉感..
应该有补偿吧!
大部分都是无偿的!上交后有相关博物馆收藏,这是一次贡献!
现在是市场经济,只要你的文物是你的,比如祖传的,什么的,那你自愿,但是如果是盗墓...什么的那就不行了,而且比如兵马俑的发现,当然另一方面是一个人的道德体现,尽量不到最差处境不要买给外国人
本着自愿的原则,有关部门将授予荣誉证书及一定数量的补偿.
不要交 自己的为什么要交呢? 交国家是可以的 但不一定要交政府 政府不过是个小利益团体
当然了,那可是国家的东西,那也是我们的义务....
就是 只不过是给些奖励 金钱和精神都有
基本上是有一些的奖励的,有物质奖励,也有精神奖励的,只是通常都要求是捐献人无偿捐献.再说了,国宝那家伙丢家里,你就不担心?????
你可以不上交,但是你要保证那文物还在我们国人手里,你不把他买给 外过人就行,因为那样流失的文物太多了
大价值 很值钱 最妥当就缴国 不一定把握住这玩儿 若偷了 在国内还好说 流国外 找不回来 屁都放不得 再者 千万双眼睛盯着那玩儿 会觉得很累很累 甚至**安金问题
祖传的也就是私人所有的不用上交。
想交就交,不想交就不交。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果对你没什么用处.那就上缴国家,至于好处总比你买掉被国家法办强.如果想收藏就留着自己欣赏.
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文物上交给国家,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发放荣誉证书,
还是交吧,当然,如前面那位说的,要是自己有物权,就是自愿的交了.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若是有祖传之类的话,是有物权的,要看情况
本着自愿的原则,文物上交给国家应视为无偿捐献。有关部门将授予荣誉证书。捐献的文物如对国家历史、考古研究有重大发现或重大贡献的,将视研究成果和价值给予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既有精神上的,也有物质(包括奖金)上的。 捐献的文物究竟属于哪一级,需要出具权威部门的鉴定证书。但无论是哪一级的文物,捐献给国家都是无偿的。而国家法律规定是允许个人收藏文物的,决不会要求个人收藏的文物必须上交。国家鼓励个人本着自愿的精神捐献文物。
如果你是从地里挖出来的那就必须上缴的
国家文化传承
当然了
看看这个吧~~~~
不是的,属于自愿的啊
一般认为文物法确立了公民个人拥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只要非国有文物、非珍贵文物,公民合法拥有的都可以流通,方式有交换、买卖等。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但在民间文物流通问题上存在两大制度问题或者说是障碍,首先表现在法律、法规上的冲突,由于国家立法部门没有明确废除《通知》的法律效力,现实中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屡屡违反国家文物法保护公民合法文物流通的规定,近年来该方面案例屡屡见之新闻媒体,如引起收藏界震动的发生在湖南桃源县收藏爱好者无故受拘罚的事件,湖南汝城“圣旨”风波等。
其中桃源县相关部门提出“在拍卖市场、文物商店以外的场所买卖古玩文物即为非法倒卖”,当地执法部门以非法经营、倒卖珍贵文物为名,对当地收藏爱好者进行大范围传讯、拘押并处以大额罚款,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文物保护法》。事实上收藏爱好者买卖的古玩文物并非国家文物法明令禁止的珍贵文物和监管文物,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此外关于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间以买卖方式流通,理解上也并不一致。我国文物协会副会长李晓东就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不能自由买卖。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交换。这种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对《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转让"的理解,李认为:"依法转让过去在我们法律里面也是存在的,这一次特别讲到依法转让是什么意思?这种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无偿就是前面说的赠与或者捐赠给国家,有偿转让必须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它给你拍卖。
所有这几种方式里面都是要依法进行,不能私下转让,这是不允许的。"他认为公民之间私下买卖文物不具有合法性。相反社会普通公众在文物能否买卖问题上却持肯定态度,文物法出台后,有文物收藏爱好者称,长期处于地下状态的私人文物市场,现在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做"阳光下的交易"了。
广州一位收藏家说:"国家放开了一个市场,具有非凡的意义,广州不久有可能会出现私人博物馆。" 文物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法律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这里的依法转让是指除交换以外的其他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同时排除该条其它项规定,不然法律就没有必要作如此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自由公平买卖国家允许买卖的文物。此外文物法第五十一条对禁止公民买卖的文物范围作出规定,从另一方面可以得出公民只要买卖的非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就应当允许。 在文物民间买卖问题上另有一个不容回避的棘手问题,即如何区分传世文物与出土文物?根据我国文物法:埋藏在地下的出土文物所有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不允许民间买卖,对于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的犯罪行为国家一直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但现实是出土文物一旦进入古玩交易市场,就意味着进入流通和收藏领域,除非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抓获犯罪人,否则无法分清该物品属于传世抑或出土品。 笔者以为:我国文物法修正后明确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地位,但禁止公民个人拥有出土文物,为遏制非法盗掘古墓等犯罪行为大量发生,国家立法对出土文物加强管制十分必要,但对已进入民间收藏领域的出土文物,应当具体分析,对于善意取得出土文物的人,只要不存在对该文物造成破坏的可能性,如属于一般文物,国家应本着"藏宝于民"的态度允许其拥有和收藏,如珍贵文物,国家在依法取得文物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在经济上对收藏者予以合理补偿。
事实上很多收藏者在得到出土文物时对其来历无法搞清楚,而政策缺乏灵活性地一味打击,事实证明并不利于出土文物的保护,我国著名文物专家原国家文物局领导孙轶青也认为:"究竟何者须由国家收藏,何者可归民间收藏,如何保护,如何利用,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情况,需要有符合客观实际的政策法规。
"收藏者对于出土文物的善意收藏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文物,避免了文物可能因走私等原因流出境外,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鼓励民间收藏者捐献珍贵文物保护奖励措施不完善,客观上不利于个人捐献文物行为。 参考文献:中国文物网。
交给国家,后半辈子平安。不交给国家,会有无数双眼睛盯着你和你的家人。
本着自愿的原则,文物上交给国家应视为无偿捐献。有关部门将授予荣誉证书。捐献的文物如对国家历史、考古研究有重大发现或重大贡献的,将视研究成果和价值给予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既有精神上的,也有物质(包括奖金)上的。 捐献的文物究竟属于哪一级,需要出具权威部门的鉴定证书。
但无论是哪一级的文物,捐献给国家都是无偿的。而国家法律规定是允许个人收藏文物的,决不会要求个人收藏的文物必须上交。国家鼓励个人本着自愿的精神捐献文物。一般认为文物法确立了公民个人拥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只要非国有文物、非珍贵文物,公民合法拥有的都可以流通,方式有交换、买卖等。
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但在民间文物流通问题上存在两大制度问题或者说是障碍,首先表现在法律、法规上的冲突,由于国家立法部门没有明确废除《通知》的法律效力,现实中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屡屡违反国家文物法保护公民合法文物流通的规定,近年来该方面案例屡屡见之新闻媒体,如引起收藏界震动的发生在湖南桃源县收藏爱好者无故受拘罚的事件,湖南汝城“圣旨”风波等。
其中桃源县相关部门提出“在拍卖市场、文物商店以外的场所买卖古玩文物即为非法倒卖”,当地执法部门以非法经营、倒卖珍贵文物为名,对当地收藏爱好者进行大范围传讯、拘押并处以大额罚款,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文物保护法》。事实上收藏爱好者买卖的古玩文物并非国家文物法明令禁止的珍贵文物和监管文物,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此外关于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间以买卖方式流通,理解上也并不一致。我国文物协会副会长李晓东就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不能自由买卖。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交换。这种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对《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转让"的理解,李认为:"依法转让过去在我们法律里面也是存在的,这一次特别讲到依法转让是什么意思?这种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无偿就是前面说的赠与或者捐赠给国家,有偿转让必须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它给你拍卖。
所有这几种方式里面都是要依法进行,不能私下转让,这是不允许的。"他认为公民之间私下买卖文物不具有合法性。相反社会普通公众在文物能否买卖问题上却持肯定态度,文物法出台后,有文物收藏爱好者称,长期处于地下状态的私人文物市场,现在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做"阳光下的交易"了。
广州一位收藏家说:"国家放开了一个市场,具有非凡的意义,广州不久有可能会出现私人博物馆。" 文物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法律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这里的依法转让是指除交换以外的其他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同时排除该条其它项规定,不然法律就没有必要作如此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自由公平买卖国家允许买卖的文物。此外文物法第五十一条对禁止公民买卖的文物范围作出规定,从另一方面可以得出公民只要买卖的非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就应当允许。 在文物民间买卖问题上另有一个不容回避的棘手问题,即如何区分传世文物与出土文物?根据我国文物法:埋藏在地下的出土文物所有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不允许民间买卖,对于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的犯罪行为国家一直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但现实是出土文物一旦进入古玩交易市场,就意味着进入流通和收藏领域,除非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抓获犯罪人,否则无法分清该物品属于传世抑或出土品。 笔者以为:我国文物法修正后明确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地位,但禁止公民个人拥有出土文物,为遏制非法盗掘古墓等犯罪行为大量发生,国家立法对出土文物加强管制十分必要,但对已进入民间收藏领域的出土文物,应当具体分析,对于善意取得出土文物的人,只要不存在对该文物造成破坏的可能性,如属于一般文物,国家应本着"藏宝于民"的态度允许其拥有和收藏,如珍贵文物,国家在依法取得文物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在经济上对收藏者予以合理补偿。
事实上很多收藏者在得到出土文物时对其来历无法搞清楚,而政策缺乏灵活性地一味打击,事实证明并不利于出土文物的保护,我国著名文物专家原国家文物局领导孙轶青也认为:"究竟何者须由国家收藏,何者可归民间收藏,如何保护,如何利用,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情况,需要有符合客观实际的政策法规。
"收藏者对于出土文物的善意收藏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文物,避免了文物可能因走私等原因流出境外,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鼓励民间收藏者捐献珍贵文物保护奖励措施不完善,客观上不利于个人捐献文物行为。 。
支持楼上说得,你应该替国家保管,交上去了,万一遇上贪污犯,那后果可就严重了,祖传的话就应该一直传下去,就更不能交了。
交什么啊,国家现有的已经保管不过来,都在拍卖,你上交就是给国家添麻烦。自己妥善保管。国家现在鼓励民间收藏。
你想怎么办都可以~~
可以自行保留,但不能随意转赠,出售
可以不用上缴
最好还是交吧,因为它是国家保护的文物,需要我们大家的爱护,国家繁荣富强,外国也不会轻易欺负我们,而国家文物是国家的一个象征.
现在是盛世,自然是给国家的了,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大家分享欣赏,如果过去的话,则有时候流出去的文物也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不至于毁于战火祸乱
现在是盛世,自然是给国家的了,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大家分享欣赏,如果过去的话,则有时候流出去的文物也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一些保护至少不至于毁于战火祸乱
在我国,本着自愿的原则,文物上交给国家应视为无偿捐献。有关部门将授予荣誉证书。捐献的文物如对国家历史、考古研究有重大发现或重大贡献的,将视研究成果和价值给予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既有精神上的,也有物质(包括奖金)上的。 捐献的文物究竟属于哪一级,需要出具权威部门的鉴定证书。但无论是哪一级的文物,捐献给国家都是无偿的。而国家法律规定是允许个人收藏文物的,决不会要求个人收藏的文物必须上交。国家鼓励个人本着自愿的精神捐献文物。[很光荣的]
会有一点补偿
家有凌罗千万件死后不是件件穿'家有良田千万倾死后只占三尺宽;早晨穿的鞋和袜不知明天穿不穿`;还是捐了罢!!!
国家对个人的一般文物捐赠问题没有做具体要求,但欢迎各界爱国人士无偿捐赠.
不是,上交了,国家也有给一定补偿 因物而定
无偿上交,你心灵高尚,上交有偿,亦合情合理,心安便得!
本着爱心你要上交,国家也会给你一定的补尝的,要看是什么样的文物.
身外之物,你赤条条的来,你还将赤条条的去,交了吧,心底无私天地宽,给补偿当然好,不给就当从来没有过这个东西。
首先要看文物的来源是是不是合法,如果是合法取得的,那就是你个人的,是不是无偿捐献那是自愿的,但不得用于走私,不得流出境外。
是你的为什么要交给国家?
既然是国家一级文物,我认为最好无偿交国家有关部门,这样对文物的管理,维护都会有益处;同时也体现了一个人的爱国精神.不应当借市场经济的口,让国家级的文物流失.做为国家,应该想办法,将已经流入世界和民间的所有国家级文物,回到自己民族的怀中.
国宝本来就属于国家的啊,如果你爱国就应该送回国家保管。这是一个中国人应该有基本素质,也是必须有的!
你是怎磨知道是一级文物的,既然是国家一级文物,就应缴给国家,国家财产吗。 家传还是留着吧。
国家没有硬性规定,但不能流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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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自愿的原则,文物上交给国家应视为无偿捐献。有关部门将授予荣誉证书。捐献的文物如对国家历史、考古研究有重大发现或重大贡献的,将视研究成果和价值给予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既有精神上的,也有物质(包括奖金)上的。 捐献的文物究竟属于哪一级,需要出具权威部门的鉴定证书。但无论是哪一级的文物,捐献给国家都是无偿的。而国家法律规定是允许个人收藏文物的,决不会要求个人收藏的文物必须上交。国家鼓励个人本着自愿的精神捐献文物。
应该是无偿给国家的
一般来说应该是无偿给国家的, 国家也有给一定补偿。
如东西是祖传的,打死我也不交
acgscgchc741 有你这样说话的?这个世界认没有私心?
是文物就得无偿捐献.
本着自愿的原则,文物上交给国家应视为无偿捐献。有关部门将授予荣誉证书。捐献的文物如对国家历史、考古研究有重大发现或重大贡献的,将视研究成果和价值给予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既有精神上的,也有物质(包括奖金)上的。 捐献的文物究竟属于哪一级,需要出具权威部门的鉴定证书。但无论是哪一级的文物,捐献给国家都是无偿的。而国家法律规定是允许个人收藏文物的,决不会要求个人收藏的文物必须上交。国家鼓励个人本着自愿的精神捐献文物
不是,不过给国家当然是好嘛
自家的不用,来历不明的就要了。哈 不过你可以自己收着就行了
家传的不用,其它类上交
I THINK SO
要看是谁了,
随便
地里刨的,墓里挖的,要上交的。 在古玩市场买的,不用必须上交。
答:本着自愿的原则,文物上交给国家应视为无偿捐献。有关部门将授予荣誉证书。 捐献的文物如对国家历史、考古研究有重大发现或重大贡献的,将视研究成果和价值给予一定的奖励...详情>>
答:玉人是妇好墓玉器中最为珍贵的器物,两件跪坐玉人更是精美。其中一件高7厘米,米褐色,头戴圆箍形筒饰,长脸尖颌,大鼻小口,表情肃穆。身穿长袍,交领垂于胸,长袖至腕,...详情>>
答:如弹簧枕、气枕等,都不能算是有利的枕头2挑选瓷器餐具时,用食指在瓷器上轻轻拍弹,如发出清脆的罄一般的声响,表明瓷器胚胎细腻、烧制好,如拍弹声发哑,则有破损或瓷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