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拒绝受理的条件(一)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三)委托鉴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通则规定的。鉴定受理的过程决定受理前,委托人应与鉴定机构共同办理以下事项:1、检验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5、符合受理条件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鉴定机构与委托方约定鉴定的相关事宜并签定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向委托方出具材料收领单,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与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6、对于函件委托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迟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