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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罪之6: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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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罪之6: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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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4-08 15:05:30
      非法行医罪,属《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一。
    刑法336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明确地指出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非法行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要件。危害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本罪是行为犯、后果加重犯。 本罪特征 客体方面 侵害了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 表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非法行医罪条文中使用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即“非法行医” 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必须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那么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中的法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本罪侵害的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医疗卫生的管理秩序,那么,非法行医中的“法”自然是指涉及管理界定医疗机构及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1999年卫生部在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的通知 中明确指出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由此可知,合法的行医行为必须是完全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江湖游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是医疗机构不能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定罪,定罪的主体是实施了该行为的“人”。
      有些人至所以认为只有江湖游医才能构成非法行医,就是不完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而作出的主观臆断。 。

    孙***

    2006-04-08 1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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