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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现在能向哪个政府部门求助和进行反映呢?

请问我现在能向哪个政府部门求助和进行反映呢?

市政府人员你们好,我于2008年6月13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购买海珠区翠城花园2栋一套间,该2栋楼房按开发商叙述是于2008年4月24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月12日到广州商业银行清平支行交付专项维修基金,按105元/平方进行收取。但按我市政府有关规定“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由于当时交该项资金的时候没留意该项费用,现在才发现交多了,但我曾到当时交该项资金的商业银行清平路支行进行询问,当时银行行长反映不能进行退回。请问我现在能向哪个政府部门求助和进行反映呢?

全部答案

  • 谢谢您的来信!根据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关于明确我市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1083号文)的规定:“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您如需要退回多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向广州市商业银行提出,由银行与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联系。咨询电话:广州市商业银行020-83966288,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020-83636550、020-83636625。

    谢谢您的来信!根据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关于明确我市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1083号文)的规定:“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您如需要退回多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向广州市商业银行提出,由银行与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联系。咨询电话:广州市商业银行020-83966288,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020-83636550、020-83636625。收起

    马***

    2016-05-18 12: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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