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按银行1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不足1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银行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单元式公房(不含两户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单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按银行1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不足1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银行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单元式公房(不含两户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单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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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期银行一年期利息,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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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按银行1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不足1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银行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单元式公房(不含两户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单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年度按月交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当年按银行1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不足1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后每年度均按银行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1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但在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承租单元式公房(不含两户以上家庭合租一套单元式公房)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收起
当然有啦而且免个税,满一年安定期,不满安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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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息的。你可以到我的共享资料中看一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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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积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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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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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活期算,而且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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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是按活期利息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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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息还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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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的公积金也有利息,当年交的按银行活期存款计息,历年交的按银行三个月定期存款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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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不用交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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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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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息,而且是复利,还不交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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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活存款利率计息。 现在可能是每季度利息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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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且不用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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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息的,每年都会发一个单子,可以看到多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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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帐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利息以工商银行为例 参见
人民币存款利率表 日期:2004-10-29
项目
年利率(%)
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
(一)活期 0。
72
(二)...全部
住房公积金帐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利息以工商银行为例 参见
人民币存款利率表 日期:2004-10-29
项目
年利率(%)
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
(一)活期 0。
72
(二)定期
1。整存整取
三个月 1。71 半年 2。07 一年 2。25 二年 2。70
三年 3。24 五年 3。60
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 1。
71 三年 2。07 五年 2。25
3。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
二、协定存款 1。44
三、通知存款 。
一天 1。08 七天 1。62
以下参见参见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起
当然有啊,而且这个利息不用交税啊只是按照活期利率算的
当然有啊,而且这个利息不用交税啊只是按照活期利率算的收起
有利息,而且不用交利息税!
有利息,而且不用交利息税!收起
有利息,按活存款利率计息且不用缴纳利息税.
有利息,按活存款利率计息且不用缴纳利息税.收起
有利息,并且全归你自己。
有利息,并且全归你自己。收起
有利息,活期的 ,还不用上利息税.
有利息,活期的 ,还不用上利息税. 收起
有利息,而且不上利息税!
有利息,而且不上利息税! 收起
这个钱等买房子才能用,郁闷
这个钱等买房子才能用,郁闷收起
有利息。
有利息。收起
有
有收起
有利息,且不用缴纳利息税。
有利息,且不用缴纳利息税。收起
有利息,活期的
有利息,活期的 收起
当然有利息,每年的七月一日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次,不扣利息税。公积金的基数越高,贷款的额度也就越高,贷款利率也低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而且是固定的,不随银行的贷款利率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建议购房用公积金去买比较合算:)
当然有利息,每年的七月一日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次,不扣利息税。公积金的基数越高,贷款的额度也就越高,贷款利率也低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而且是固定的,不随银行的贷款利率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建议购房用公积金去买比较合算:)收起
提取公积金两种情况: 1。贷款买的房,每年可以凭贷款合同和银行的还款计划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 2。已经全额付款的房子,凭房屋产权证和完税证明(在房管局办理完相关的契税后的证明),只能取一次,就是将帐户中累积到现在为止的钱取出。 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盖上相关的公章和签字之后,再准备好自己的银行存折就OK了,一般3-5天后,钱就可以到自己的存折中了...全部
提取公积金两种情况: 1。贷款买的房,每年可以凭贷款合同和银行的还款计划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 2。已经全额付款的房子,凭房屋产权证和完税证明(在房管局办理完相关的契税后的证明),只能取一次,就是将帐户中累积到现在为止的钱取出。 这两种方式都需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盖上相关的公章和签字之后,再准备好自己的银行存折就OK了,一般3-5天后,钱就可以到自己的存折中了,呵呵收起
当然有利息了,是活期利息,每年的七月一日按活存款利率计息一次 但是不扣利息税.我们是单位扣的,扣我多少单位就要出多少,
当然有利息了,是活期利息,每年的七月一日按活存款利率计息一次 但是不扣利息税.我们是单位扣的,扣我多少单位就要出多少, 收起
有的,且不交利息税.
有的,且不交利息税.收起
没有
没有收起
若干年后我不在没法在工作用到,我该如何获取到这笔钱呢? 每个月都要扣这笔钱有点不忍心。
若干年后我不在没法在工作用到,我该如何获取到这笔钱呢? 每个月都要扣这笔钱有点不忍心。收起
这个钱我凭什么去取呢
这个钱我凭什么去取呢收起
按活期计息
按活期计息收起
有利息
有利息收起
按活存款利率计息
按活存款利率计息 收起
有利息,而且不上利息税!
有利息,而且不上利息税!收起
有利息,活期的
有利息,活期的收起
每年的七月一日按活存款利率计息一次。
每年的七月一日按活存款利率计息一次。 收起
按活存款利率计息
按活存款利率计息收起
有,当年汇交的按活期计息,上年交的按三个月定期计息
有,当年汇交的按活期计息,上年交的按三个月定期计息收起
以自己为单位申请的话,工资明显偏高,而且得到35岁才可以。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居住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居委会填表申请,一般会告知是否符合条件及是否有房源。
从物权的角度分析,婚姻关系是晚于购房合同存在的,且购房首付和购房款均为甲女自己支付,因而可以认定此房的归属权在女方。女方未就此事做婚前财产公证,这是个不利因素。如能提供一系列的物证,如购房合同、发票、银行款项往来账单等,也可以依法予以认定的。
1、现在能够直接到银行办理转按手续。 2、有备案,但需要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办理合同转让。 3、该房屋未下产权,到银行转按揭办理过户后领取产权做抵押。 --------------------------------------------------------------------------------------------------- 房产证押在银行,具体参照以下:三---柒条 一般要注意以下八个步骤: 1.是签订定金协议、居间协议,签订协议后付定金; 2.是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在网上做合同备案; 3.是付首付款,若上家有贷款,通常上家会用首付款去提前还贷;(如果无力一次性付清贷款,可以按第4条继续办理银行申请贷款转按揭) 4.是办下家的贷款手续,下家贷款要持买卖合同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5.是办过户交易手续,过户手续办好后,交易中心会出具收件收据; 6.是领取市房地产权证,在收件收据出来后20天,下家就可以拿到房地产权证; 7.是贷款银行向上家发放贷款,放贷款的时间有可能在产权办出前,也可能在产证办出后,这取决于下家和银行怎么约定; 8.是交房和付尾款。 ---------------------------------------------------------------------------- 在交易中手续及费用要注意: 买方持身份证,卖方持房屋两证等相关证件到房产交易所具体办理。 需要: 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过期); 卖方的房产证。 手续: 去公证处凭有效身份证办理公证手续。 手续费: 第一部分费用:公证的手续费; 第二部分费用:根据二手房的价格,上缴税,具体税率是多少,看公证处给出的税率。 二手房交易费用包括 一、房管局费用: 产权证登记费:80元一套(买方支付)。 印花税:成交价X 0.1%(双方各付50%)。 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双方各付50%)。 契税:1.5%(买方交)。 印花票:5元/张,(买方交)。 测绘费:住宅面积1.36/平方,门面2.07元/平方,多功能房(带门面住宅)2.72元/平方。(买方交) 二、土地局费用:(买方交) 1、年代基金费用:年代基金数X产权面积X1%(买方交)。 2、土地证公本费:100元。 三、地税局费用:(卖方出) n级地段X n元X 产权面积 = 个人所得税 (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 一级地段为50元 二级地段为40元 三级地段为30元 四级地段为20元 五级地段为10元 个人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二手住房均免征契税。 还贷期间的商品房本来是不可以出售的,但是现在可以采取转按揭的方式出售商品房。 “转按揭”的推出,引起了广大购房者的关注。那么,到底什么是“转按揭”?“转按揭”到底适合于哪些购房人?以及如何办理“转按揭”呢?下面就将“转按揭”的相关知识介绍如下,以供你参考。 “转按揭”就是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个人住房转按贷款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转按揭”的实质就是已购房产的借款人主体的变更。也就是说,购房人在未还清贷款时,可以转让或出售该房产;买入该房产的人,又可以向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购房者也可以在收入低、偿还贷款能力不足时购买较便宜的住房,待收入提高、偿还能力增强后,将第一套房转卖给他人,再购买条件较好的住房。 发生“转按揭”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房产转移由银行进行处置所发生的贷款主体的变更;另一种则是由房产的转让发生了产权关系变化,使贷款主体也发生改变。这其中,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如何办理“转按揭”? 目前,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一般是发生在同一银行之间,其中,中国工行北京市分行“转按揭”操作具体程序为: 首先是银行将重新审核“按揭房”的合法性,并按照新买主的收入情况,重新审核新买主也就是新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确定新买主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其次是银行核实新的保证人资格或落实新的抵押物。 第三,新买主经审核合格后,如果转让的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办理,那么新买主可与开发商签订新的购房合同;如果房屋产权证已经办理,那么新旧买主可直接签订购房合同。 第四,如果新买主用新购置的房产作抵押,则须重新为抵押物办理保险。 第五,银行与新买主就新的贷款金额和抵押物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同时,终止原借款合同,收回原贷款,撤消原抵押登记手续。 未取得产权证如何办理“转按揭”? 如果购房人还未还清购房贷款,并且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前,那么需要办理再转让时,该购房人需要与开发商之间签署中止买卖合同的协议,由新的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新的买卖合同,同时银行对新的购房人资信进行审查后,由贷款银行与新购房人签署新抵押借款合同,同时中止您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 ■办理了按揭贷款的住房能否拿到房屋产权证? 按揭贷款只是购房方式的一种,并不影响购房者所购买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只是在取得产权证后,需要与贷款银行办理他项权证,在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后由贷款银行收取,该房屋产权证取得后由业主自己收取。 ■“转按揭”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购房者在办理“转按揭”时,由于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在房管部门设定抵押,所以当发生二次转让时,首先需要征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其次,在完成第二次交易后,银行发放贷款与房屋产权过户之间存在时间差,银行在办理转按揭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 另外,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时,该借款人在工商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时间应超过1年,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必须为现房,并且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具有合法、完全的产权。此外,如果原贷款有连续两次(含)以上违约记录,那么该借款 人将不能再申请加按揭贷款。另外,借款人所能获得的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额度加上原贷款余额之和,不能超过原住房购置金额或评估价值的70%,商用房不超过50%。
月薪6000供房不成问题的。<br/>首付20万以内可以考虑80平左右小两室均价7000左右的。<br/>这样的条件在西郊,东郊,北郊二环内,经开区凤城十二路,三环外,南郊三环外,电视台附近,高新区二次创业区等都可以买到。
要退房,协商不成,看合同有没有约定仲裁等争议处理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br/> 建议起诉前,先看看合同确认有没有约定无法贷款的处理方式,同时弄清不能贷款的原因,如果有证据证明售楼方承诺肯定能办成贷款,也最好先收集证据。全权代理,不代表承诺肯定办到。这是有区别的。
1.你这个情况最好就是浦东和闵行了,也就这2个区不要3年了。当然,想在市中心不太鸡血,那么黄埔和静安也是可以的。这几个区有哪些代表性小学我基本都说过的2.肯定是杨浦和徐汇的,但是你的情况不太好弄(基本都要求3年)3.不是同一个区,是同一个房子4.是的
您这种请款属于限购了,买不了房子了。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不在限购限贷的情况下1.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农业户口(本地和外地)可受理;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1、贷款金额:可贷到房款70%(视房龄和房屋面积而定)2、贷款期限:房龄贷款期限≤40年,贷款期限长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贷款期限多不能超过65年
1、网上预签购房人需认真阅读相关限购政策,可先行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 “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亦可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br/>2、资料核查购房人持规定的资料原件向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br/>3、网上查询结果可通过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核查回执单》编号、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经核查48小时后,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符合条件者才能到房管局打印并签署备案的纸质合同,完成交易手续。
楼主,很难整啊!<br/>你应该已经提供了很多资料给售楼部,建议你去问下售楼部,协商下,不行请律师吧,胜算不大~<br/> <br/>定金与认购金不同,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发展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如果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限内去与发展商签订合同,但因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个体条款双方存在争议,不能达到一致意见,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发展商应当退还定金。<br/><br/>因此,您需要记住的是,当认购书中标明的是“订金”时,购房者可要回;如标明的是“定金”而您又未在认购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进一步协商,从理论上讲,要回定金就比较困难了。<br/><br/>在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更是难于解决。所以,对于购房者来说,为了避免丧失认购金或定金,千万不要急于在签订认购书时马上交钱,而是要考虑清楚后再说。一旦决定交钱认购,不妨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定,如果购房者决定放弃认购的房屋,发展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退回。
2015年政策房产契税分为三档,购买首套房:90平米以下(不包含90平米)契税1%;90平米~144平米以下(包含90平米、不包含144平米)契税1.5%;144平米以上(包含144平米)契税3%。购买二套房:契税税率则一律为3%。 新政(2016年2月22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才可以享受新政。) 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经济适用房便宜商品房贵。<br/>但是<br/>如果你买了经济适用房,是只买房子没买地。如果拆迁没补偿。<br/>如果你买了商品房,是连房带地一起买的,拆迁有补偿。<br/>个人建议:商品房
郑州现在房价均价为5500多<br/><br/>但是市区内一般在6000以上,好的地点7000以上了<br/><br/>如果想在新郑买的话,可以考虑龙湖
你参加资格复审没有啊<br/>现在你去房管局 要是能复审的话 <br/>还能参加今年的选房<br/>不然的话 就得重新申请 轮候了
1、父母同意将名下房产赠与长子某某。<br/>2、长子----于什么时间付给二儿子多少钱作为补偿那个。<br/>只能这样写。<br/>必须帮助什么的都没有用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