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房子的问题
本人是外省一县城的,因在外读书毕业后现工作目前的城市已有4年,因收入有限,对目前的生活有很大压力,就当前城市住房消费甚高,一时无法承担购买此房产的压力,考虑父母2人没有老保,也没有太多积蓄,加上结婚生子,生活负担很重,妻子是本市当地人但也没有正式单位,收入够她自己开销,我是一个自己创业的,虽然可以应付家庭的需要还可以存入一些,但本人从事的行业是短期效益的,效益虽高,但随着市场竞争 对二次投资没有多大信心, 目前我手中只有28万的现金,自己的生意上目前月入利润1万左右,但是短期最多还有1年左右就要面临二次投资了,因二次投资需要很大资金不想做了,想撤出,目前 本城市的住房价格是3300/米 ,普通工资700左右的城市 个别职位的1000多就算比较理想的了, 目前我个人喜欢留在本城市发展 ,父母打算要回老家,而妻子随我,父母考虑到目前的生活给我很大压力,父母劝我回老家购置房子 ,以后叫我们回去,说在这里我们夫妻注定要一辈子为房子而奔波,生活的太累, 目前老家的房子是现房900/米左右,最好的3-4层是1050元左右,是地暖 客房是大落地窗的框架结构的新楼房,买个110米的也就在11万左右,就目前的经济条件来说 应该生活的很轻松自在, 但要是在现在的城市购买110米 3代之家住的房子最起码要40万左右,就目前来说只有一半的支付能力, 如果回老家的话,对于日后工作 家庭的收入 年大概在3万左右吧 因县城的经济条件所县就目前本人能力也就这样吧,不过在相对消费都比较低的县城来说 年纯收入3万也算可以的,生活虽然不是特别紧张但也挺自在的毕竟没什么可担心花消大件了, 如果,选择定居当前城市,看来要一辈子奔波了 说了这么多 请大家给我提下建议 ,我是继续留在此城市好呢 还是和父母说的回老家生活呢, 就目前的在当前城市的生活质量 实在不尽人意呀,父母跟着找罪,哎,内心难忍呀,想让父母 过上幸福的晚年,我是继续大拼还是回老家 为父母改变生活质量呢! 我现在很矛盾 (不过在目前的城市真的生活压力很大,因我们相对来说都是外地户一年多花好多的冤枉钱,还有就是回老家以后除了鱼肉以外的生活用品都可以免费)因为有好多亲戚都是农村还在务农 粮食 蔬菜 不是问题。在这里现在可都是高价吃喝)
哥们,你是个孝子.我理解你的心情.我认为你应该留下,经济有困难可以父母先回去,孩子能做出成绩就是对父母最大的回报.你所在的城市压力大是事实,但高的压力背后一定有高的回报,我们年轻人应该敢于面对挑战.同时你所在的城市机遇也一定比你回去的地方多的多.象房子的投资与事业相比还应以事业为重.不必着急.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你怎么知道二次投资不行.
哥们,你是个孝子.我理解你的心情.我认为你应该留下,经济有困难可以父母先回去,孩子能做出成绩就是对父母最大的回报.你所在的城市压力大是事实,但高的压力背后一定有高的回报,我们年轻人应该敢于面对挑战.同时你所在的城市机遇也一定比你回去的地方多的多.象房子的投资与事业相比还应以事业为重.不必着急.市场是瞬息万变的你怎么知道二次投资不行.收起
朋友,叶落归根,您早晚要回家的,建议您将房子买在家乡,而您继续在大城市打拼,能创出路来更好,实在不行回家还有个窝呢。
朋友,叶落归根,您早晚要回家的,建议您将房子买在家乡,而您继续在大城市打拼,能创出路来更好,实在不行回家还有个窝呢。收起
你好,你的问题有三个方法: 1.去你们当初买房是办理贷款的银行去问问是否可以办理转按揭,就是把现有未偿还的贷款直接过户的他的名下,如果有就好半了. 2.就是提前还贷,但他没有资金就不多说了. 3.找一家信贷或是担保公司,让他们帮提前还贷,当然要付给他们一部分费用.还完以后在把房屋抵押在帮他还贷的信贷或担保公司. 上述不管是怎么做,针对房屋来说都要办理过户手续,费用也不少.
他们说的不对,问题在于银行(或则说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可以办转按揭.以前这方面有松动过,现在好象又紧了.这看地方及银行政策.不妨看下当初你签的贷款合同上的地址电话,咨询一下.如果不能办转按揭,你又想买卖的,只有将收到的首期房款部分用于一次性还清了.如果是家人间的买卖只有在家人间协商处理.
您的这种情况,只用使用转按揭的方式, 但是目前转按揭贷款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目前大多数银行在央行最新房贷政策的指导下,严格禁止操作转按揭贷款 而您的亲戚及您又没有足够的能力将贷款偿还清楚,再去过户 因此目前最适合您的方式是找一家类似【伟嘉安捷】这样的专业贷款服务公司或是信誉较好的中介公司,为您操作垫资转按揭的业务 垫资转按揭业务有一定的手续费 同时您的房屋由于是五年之内进行过户的房屋,会有5.5%的营业税,再加上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具体您可与电话咨询我们
公证处说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买卖不能公证,因此也没有公证。由于种种原因,房产证到现在也没有办理下来,所以也一直不能过户。当时的房款是一次付清的,只留了5000元做为办理房产过户后支付。现在卖方后悔了,想要50000元的补偿,我不同意,她就想要回房子。卖方当时集资的房价是7万元左右,卖给我的房价是13.5万,现在卖方打算还给我13.5万加上银行利息就想要房子,我肯定不同意,因为现在的这套房子的价钱至少是24万,加上我去年才装修的6万,至少是30万。但是当时我们签的协议上是说:如果卖方违约,退还房款及利息。我很想知道如果法院判决,应该会支持哪一方呢??? 介于上面介绍的情况,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买方与卖方之间,只存在一个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存物权法律关系,因为交易的标的物并没有实际过户登记,所以,不发生物权转移。那么,现在人民法院怎么判取决于买方的主张,如果买方坚持《合同法》“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出发,判决卖方继承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内容,即判决卖方办理房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如果买方不坚持要求卖方履行实际交付的义务,人民法院也不能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义务,因为这是买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结合对民事争议双方对争议不同要求的综合判断来做出判决。
可以,风险肯定有的啦,人家如果还不了钱,这钱就相当于是你要帮他还啦,担保就是有责任没好处的 如果他是恶意不还,那你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
对灾区的优惠政策还是很多的,其实,有一些开发商也推出了一定的方式,帮助灾区人民。 如:一些房产开发商对灾区人民买房实行“免息零首付” 某些房地产企业,为灾区人民提供优惠的服务,为买房者“垫付”首付,尽快安置灾区人民,开始新生活。“我们理应尽自己所能为灾区民众多些便利,为国家分担些压力,首付无息资助只是一点小小的心意,希望能帮一部分灾区居民尽快实现重建家园的梦想,毕竟安居才能乐业。”
贷款的期限确实是贷款前要仔细考虑的. 近几年,我国的贷款利率已经调高四次,加重了按揭贷款和商业贷款者的负担.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判断,10年之内利率不变动是不可能的,你考虑到这一点很现实. 如果提前还贷,利息自然就少支出.必然你2年就一次性提前清贷,利息自然就只付2年,不可能按合同规定付10年. 但你申请提前还贷属于违约行为,要缴纳一定的违约金,银行才能同意.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了优惠政策的,因此,购买人必须具备一定资格,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买的
清官难审家庭事阿 钱是你出的,名字写你爸的,你爸房子有份,那你继母也会有份(那你说她女儿有份吗?/),他两共有(即使不过户)当然你也有份,关系太乱很难说清 (即使上了法庭也难说) 最好是写协议 五年后过户,若赠与 ,税费很多,20%, 只要房产证明出来了 随时赠与都可以, 建议是五年后在过户最便宜,买卖房屋价钱写低一 点 税就少拉
贷款吧,现在年轻人结婚的代价已经很高了,房子,车,宴席,婚庆,婚纱,婚房,装修, 这些都是需要大手笔花钱的地方,相信真正的爱情不应该是纯建立在金钱利益基础上的,介乎能贷款买房大有人在,主要看自己的能力能够承受多少,但凡家里富裕一些,没有一个家长愿意孩子贷款的,谁都知道利息高,年轻人结婚贷款买房很正常,随着经历的增加,收入的提高,未来再把房款还上很正常。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老人家庭、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清官难审家庭事阿 钱是你出的,名字写你爸的,你爸房子有份,那你继母也会有份(那你说她女儿有份吗?/),他两共有(即使不过户)当然你也有份,关系太乱很难说清 (即使上了法庭也难说) 最好是写协议 五年后过户,若赠与 ,税费很多,20%, 只要房产证明出来了 随时赠与都可以, 建议是五年后在过户最便宜,买卖房屋价钱写低一 点 税就少拉
没有这种感觉,有的二手房可能差一些,你不要要就是了,大多数的二手房还是不错的,就是结构差了点,但是作为过渡性住房还是很好的..
可做商贷,其实你要考虑的是你要贷多少,因为公积金最多贷19万,
房地产抵押合同经过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抵押权人,还是抵押人,都必须依照抵押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有关问题。 作为抵押人来说,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个人购买房屋的贷款,数额相对较小,而且归还时间较长,银行在计算每一期应当归还的数额时,已考虑了贷款人逐年应当支付的利息。因此,每一期归还的数额都是相同的,如果贷款人没有特殊情况,一般都能按期归还。 但是,遇到特殊情况,如工作变动、家庭收入突然减少或疾病等原因,有的贷款人确实无法按期归还贷款。 作为贷款银行来说,要维护银行的利益,就得向贷款人催还贷款。假如贷款人和银行原来约定15年全部归还贷款本息,这并不是说银行要等到15年期满后方能行使抵押权。如果一期、二期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并不一定立即行使抵押权,但积累到一定程度,银行就会行使这一权利。 这时,贷款人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如果贷款人已大部分归还,就可以考虑临时接济,归还其余的贷款本息。如果不是临时的困难,就应考虑采用其他办法来解决。比如,征得银行同意,将购买的房屋转让,用转让所得的款项归还贷款,并征得银行同意,由新的购买者与银行订立抵押合同,由新的购买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这虽然不是理想的方法,但比之银行通过拍卖或是诉讼来解决,要主动得多,经济损失也更小。
非北京户籍如果没有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话是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而且自从北京市今年将经济适用房定向销售给拆迁户之后,及时北京户籍也很难买到经济适用房。 至于房改房、商品房,那就没有什么限制了,任何户籍都可以购买(但是使用权公房不能买)
言谈举止,穿着打扮.最主要是如何运用你对于市场的判断了解\对出售计划的操作思路是否清晰. 可以参加一些培训了解. 我的BLOG有不少同行交流:
1、延期交房国家有相应规定,每天 万分之3的违约金,即使不约定也不会不赔;2、面积要自己计算好,要有误差超过心理的准备,但是认真看看正式图纸不会有大出入;3、阳台要看看施工图纸,最好到规划局看看批复的图纸;4、交房自有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要求有建委、建筑质量监督站管着,正规的开发商不敢触法的。因此主要看看开发商的信誉如何。
人们常说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这个道理.
找当时卖给你房子的人!看看他从那里得到的房子,是不是合法! 你的购买凭证也很重要!现在二手房交易政府都要登记,转让房产证的! 你的是私下交易!只能依靠公安部门帮忙或者法院找当时卖给你房子的人解决问题!有证据的话,你可以胜诉! 另外也要注意看看前面的那家房主是不是有你的房子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哈哈~,你以为连岛还停留在原始社会啊?水电,有线电视宽带都有的啦,不过你还是挺有远见的,连岛将会发展的越来越好,而且这里的环境也很好,非常适合旅游,生活!连岛和墟沟之间有神州第一坝相连,怎么能说是孤岛呢?你来吧,欢迎你来啊~~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呢?买房子要抓紧时间啊,不然将来想进连岛都困难呢~还有什么要问的发邮件zhangtong_bobo@
只能说明您前期没有了解清楚,北京市场很乱,不正规的公司很多,现在中介行业只是靠自律,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只能靠消费者自己了,正规公司大街上也有阿,只能是下次注意了。
里面的小区都比较旧了,像志强园,红联村之类的,文慧园15号,和16号是比较好的两个新楼,大概03年的,临河可以观景,比较安静,五月花庭也比较新,可是临街,商住两用 今典花园算里面最大的社区,但是因为是白色外立面,外观看起来有点脏,比较老了,一期是99年的房,二期是个黑色的楼,还挺有档次看来,但是只有一栋,02还是03年的房 你要是能买到积水潭地铁一下来的那个冰窖胡同几号的房子的话,买那个最好了,又方便,房子又新 小西天里面比较深,只有一趟834,还是单向路过,没有外面豁口,电影院那边坐车方便
农民办理建房手续应交多少钱? 问: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农民建房的越来越多,但是,有关部门批复宅基地、办理建房手续时,乡国土所与县国土局的收费却不同,请问农民办理建房手续时到底应交多么钱?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关于农民建房审批及收费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民建房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的规定,凡农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工本费(每证10元);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应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经营性房屋的,除按相应规定办理外,应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每户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复垦费;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基金)。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免交一切建房收费。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的,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只能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
不可能办理房管局颁发的正式的房产证,可能是自己印制的,很多这样的情况。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砖混和框架均为建筑的一种结构类型,其中砖混结构主要由砖、石和钢筋混凝土等作为承重材料的建筑物。其构造是砖墙、砖柱为竖向构件来承受竖向荷 载,钢筋混凝土作楼板、大梁、过梁、屋架等横向构析,搁置在墙、柱上,承受并传递上部传下来的荷载。这种结构的建筑造价较低,是我国目前建量较大的建筑。但是这种建筑的搞震性能较差,开间和进深的尺寸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层高也受到限制。所以这种类型的建筑正逐步被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所代替。 框架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一种)建筑,该类结构的承重构件都是由钢筋混凝土结构构成的,外墙、隔墙等围掮 结构则是由轻质砖或其他砌体组成。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特点为:结构的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和耐用年限较长。从多层到高层,甚至超过高层建筑都可以采用此类结构形式,是目前我国城市建筑工程中采用最多的一种建筑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结构形式有: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筒体结构和筒中筒结构等多种开形 从以上对比可知,肯定框架结构要比砖混结构更优,耐用年限更久。当然造价也相对较之为高一些。
有条件的上15层以上吧~~我家就是,还是比较安静的,经管这样,比起小区里面还是挺吵,建议你就别考虑买路边了,我是过来人劝你啊~~
根据具体情况不一样,比如如果附近就有高压电、燃气站、自来水管线、有线电视、电话等,配套就相对容易,一般主要投资就是高压配电室及变压器、配电柜、大约120~150万元,燃气的调压站,大约20~30万元,自来水的开口费一般100毫米大约80~100万元,最好的就是电话、宽带,几乎不收取费用。如果有城市供暖一般每平方米40元开口费。有的还有道路的开口费,也就数万元。
不知你买的房共几层?是否电梯房?一般靠近公路的房较吵,而噪音是向上走,越高越吵,铁路两旁种树就是这个目的.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比净容积率要低50%左右。这两个指标都是合法的,除特别说明外,说到容积率时一般都是指净容积率。但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开发商只能宣传净容积率,于是,一些开发商就钻法律的空子,将净容积率换算成毛容积率来宣传,购房人弄不明白其中的奥妙,还以为这个小区的容积率真的很低,入住后才发现上当了。 什么是容积率?按照《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解释,容积率是地面以上各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直接关系居住的舒适度,容积率越低,居住密度越小,人们的居住舒适度就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但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价格中的比例,决定被开发土地的含金量。因此,容积率越高,开发商的利润就越大。
在这里给你一个例子,也许就是你想要的答案: 本人去年买了一套房子,深刻领教到房地产奸商的地痞奸诈行径。记得该楼盘刚开盘时,售楼小姐便称一梯两户已卖完,还雇佣了很多人在售楼部排队假装买房、看房,给真正买房子的人制造一种错觉,本人本来立场坚定,结果耐了几个月,心理防线还是崩溃了,急忙买了一套,但价格已经涨了几百元一个平方,在我买时,售楼小姐称整个楼盘已卖完。当时是2004年5月前。 结果2004年10月本人去签定正式购房合同时,我拿着售楼小姐真正的卖房记录发现,在2004年5月以前,该楼盘实际只卖了三分之一,(有部分是在中介手上,并不是实际的居住者),大部分都是2004年5月后才开始卖的,而且在本人签定合同时,发现还有相当部分楼没卖出。 本人所知道房产商的销售手法: 1、开盘时安排大量民工排队假装成买房者,制造热销假象。 2、通过跟银行勾结,借新钱还旧钱,以延长自己的资金周期,使自己在房子没卖出时,能长时间支撑高价位。 3、勾结部分政府人员,让政府人员对其违法违规手段视而不见。所以为什么预售证没出来前楼盘照样卖而没人管理,为什么珠海没出台政策打击奸商的不良行为。 4、房子面积缩水、偷工减料这是必然的。 本人几点见解: 1、房产商联合起来,与老百姓打心理战,所有房产商联合起来哄抬价格,利用自己跟银行的关系延长资金链,与广大买房者打长期的心理战,一般是两到三年,由于买房人的素质问题,很多都比较幼稚,看不到奸商的深处,往往坚持几个月后就耐不住不得不买房了,你买房子了就中了套了,而且帮房产商解松了蹦紧的资金链,并且与房产商有利益关系的中介会到处在媒体网络散步房市上涨的言论,已击碎真正买房人的心理防线。房产商跟你斗两到三年,看谁耐得住。 2、基本上大家都可以看到,房产中介象雨后春笋般开了起来,有时一条街上有将近十家的中介,这些中介手上也握着很多房子,他们的存在消化了珠海一些空置房,也导致了房子的上涨,但大家记住,他们只是投资,不会入住,所以房产泡沫就增大了. 3、珠海的利好消息,在媒体网络上鼓吹发布利好消息的人一般都是炒房者,他们的险恶用心自不用说,大家可以知道,铁路、轻轨能拉来多少常住人口,珠海的人口只有一百四十万,(已经包括暂住人口外来人口),很多城市都有铁路了,房价还不照样上不去。房子越来越多,实际住的人口没上涨,你说房价长远来看怎么走? 4、部分澳门人到珠海买房,但不多,澳门房子价格上涨,导致部分澳门人开始在拱北买房,但大家请记得,澳门人口只有50万,相当大部分人的收入都不高,能来珠海买房的可能只有十分之一。能消化珠海多少房子大家可以算。 5、真正促进珠海房价上涨的是大桥。但现在实际已经透支了大桥的效应了。我本人最关注的是大桥,但前车可鉴,大桥的因素尚未明朗,若大桥真的明年动工,则很多香港人会到珠海买房,那时珠海的房价应该在五千以上,大桥的成败可谓一半一半,房产商就和我们在赌博,所以,现在房价的涨跌机会是一半一半,如果大桥计划延长或失败,则珠海的房价将在坚持走高两三年后就下落。(因为银行给房产商的资金链周期是两三年,这就是支撑房产商跟我们买房人斗的原因)。 其实奸商的伎俩得逞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素质太低了,看不清奸商的嘴脸,买房子的人部分可以看清,但大部分看不清,所以导致了大部分人上钩买房,助长了奸商的恶行。 部分很聪明的人借着这躺混水,从中赚取炒房的暴利。 管理员提供答案!
绿化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如小区的屋顶的绿化也算,就是竖着的墙面的绿化也算,总之只要是小区的有绿的也都算; 绿地覆盖率:绿地率是规划指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率是绿化用地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在通常的情况下,许多开发商都是在售楼书上印制出“绿化率”一词,其实这是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国家有关园林绿化用语根本就没有这个用语,准确的只有“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说法。对购房者而言,绿地率高为好。
买房子都是这样,关键是合同签署后必须及时由买卖双方共同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才受到法律保护,房子就是你的了。
对于大多数首次置业者来说,购买二手房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但是应选择什么样的二手房呢? 1、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来选择。在选择购买什么样的二手房时,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选择,只选合适的,不选贵的。总的原则是你的积蓄付过首期款后,还小有余款。 2、要了解楼盘的使用年限、开发商及物业管理的情况。有的楼盘批地时间早,而建成入伙时间较晚;有的物业管理不到位,服务差,安全状况不好;有的开发商建设楼盘时使用的建材质量较差,这些情况是在选择二手房时要重点考虑的。 3、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所购买的楼盘能不能保值或者增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二手房的地理位置。要尽可能多的了解物业所在地的市政规划,将来的发展状况。 4、不要盲目高额贷款。一般原则是每个月的月供金额不要超过月收入的一半,超过这个界限,经济压力将很大,如果自己的收入不稳定,压力将更大。 5、要多次实地看楼。除了要选择信誉好的品牌中介公司和选择专业素质好、负责任的经纪人外,选择购房时,一定多次、实地看房。 6、要了解产权状况,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有的楼盘可能会因为债务问题而变买,一旦没有了解清楚,就可能造成房产被查封,还带来损失。有的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或男女朋友分手而处置房产,有的是因为遗产继承问题而转让房产,这些情况如果不了解清楚,就会卷入到不必要的纠纷中。 7、不要被装修迷住眼睛。有的楼盘因为质量缺陷、结构不好等情况,而用装修去掩盖。做工好的装潢都会让人眼睛一亮,但高明的装潢却可以把龟裂的墙角、发霉、漏水等毛病一一遮掩。因此买房子的时候,购房者必须要注意房屋的做工,尤其是厨房、洗手间、墙角、窗沿、天花板的收边工序是否细致,而这些地方往往容易被忽视。 信息来源:锦联房交网 欲知更多内容请登录:锦联房交网
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字拆除你的阁楼时,你没有任何反抗的权利,你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因为开发商在申请项目时,他要把所有的计划递交当地的有关部门,政府部门审批以后他才能开始施工。如果他不能半房产证的,那么肯定不是在审批之内。要不然肯定能办
应该由你的表弟到当地的公证处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个授权委托书,委托别人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你现在的问题和我正解决的问题一样。当时我也是没有在意,结果现在还要做。如果你购买的是一手房,那么就直接向开发商申请。他可能以各种借口推脱,但是只要房地局还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都是可以是申请的。如果是二手房,那么中介是不会太介意的。如果你要等到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在申请加你的名字,那么可就麻烦了,而且费用很多,和买卖差不多
这叫做房产的共有,所以你最好马上和开发商申请(注意多说些好话),不要等到证出来了再加,那样会很麻烦的。因为再加名字属于产权的变更,不仅手续烦琐,还要缴纳相当多的费用。特别是银行的抵押也是相当的麻烦。如果一旦产权证出来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加名字。不如做公证
按合同约定,你可补款或退房! 合同与房产证上房屋面积有出入怎么办 胶东在线网12月1日消息 前日,一刘姓市民通过本网对话台询问房管部门:在清泉小区买了一个阁楼,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房屋面积比房产证上的多了两平米,也就是说当初多付了两平米的钱。现在想咨询一下,我的房子是否也适用多退少补的政策。他们坚持不退我们多交的钱是不是合法的。(问题编号41655) 房管局回复说,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 )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综上,若开发商违约,您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维权。 来源:胶东在线 对《购房说明》的法律评析 2002年10月,一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简称购房合同)一份。其中一项约定:“建筑面积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若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简称产权机关)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机关测定的面积为准。若产权机关测定面积大于或小于暂测面积1%时,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可是,开发商随后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简称购房说明)一份,上面主要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地产权属证件(简称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当时,开发商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让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接着又把这份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约半年后,购房者在领到产权机关颁发的房产证时,发现产权机关对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是按50%计算的。这样一来,在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的问题上,开发商从中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房价款3万多元。购房者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在购房合同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并被行业规范所明确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是一种明确触犯我国法律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对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建筑面积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行业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83年1月1日颁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16)项明确规定“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建设部[1995]736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规定“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0年8月1日实施《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86—2000)第3.2.2.c)规定“半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国家行政机关为推行上述规定,对开发商制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例如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2年7月20日共同颁发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第12条(1)款(1)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又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22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中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广东省物价局1997年1月17日颁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规定“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局、监察部2002年5月23日颁布《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2条(2)款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2)款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再如,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返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例如《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第2条(2)款(2)项规定“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又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违反第6条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有,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房字(1999)128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中第3项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销(预)售商品房面积计算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的,要责令其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在未改正之前,停止其销售商品房业务”。第(5)项(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定计算商品房面积的,由市、县建委责令其停止销售业务,限期整改”。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法规、政策的条文中,多处呈现出“应当”、“不得”、“要遵守”、“严格执行”、“返还”、“双倍返还”等字样,这就清楚地说明,开发商在本案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如果站在国家基本法律的角度上看,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更是一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购房者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所作的签字,应认定为无效 (一)制作购房说明的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明知故犯,有意将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从而对购房者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3万多元。可是,开发商心里也十分清楚,根据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中所作的“暂测面积与测定面积出现差异时,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的约定,在产权机关对现场商品房作出测量后,其对阳台多算的8个平方米的行为与事实肯定会暴露无遗,作为购房者也肯定会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并根据购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条款,名正言顺地索回多算多收的3万多元。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开发商想出了制作购房说明的办法。在购房说明里,开发商明确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在每次卖房时,开发商都会在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紧接着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诱使不知情的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随后又将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以后若有的购房者在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而进行交涉时,开发商就会拿出购房说明来,称“购房说明已对购房合同中面积出现差异时的约定条款作出了修改与变更,应以修改变更后的条款为准。购房者在当时也是自愿的;不是自愿的,又怎么会签字呢?” (二)在开发商未尽真实解释义务的条件下,购房者所作的签字不能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筑领域中从事开发、建设、销售的主体,自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对购房者出示购房说明时,应当对说明中的主要条款履行真实解释的义务,即不能对购房说明中条款的确切涵义、法律后果等有意隐瞒,或编造虚假情况等,更不能利用绝大多数购房者不具有购房专业知识与购房操作技能的自身弱点,骗取购房者的钱财,侵害购房者的权益。显而易见,本案中开发商对自己制作的购房说明在当时肯定未尽真实解释的义务,诱使购房者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条件下作出了签字。可以推断,如果开发商在当时尽了真实解释的义务,那么,会有哪一位购房者在明知对方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地”让对方在阳台问题上多算自己8个平方米,多交3万多元的购房款呢?答案只能是否定的!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签字绝大多数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可是,也有少数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但又在形式上是“自愿的”签字,应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签字情形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年龄、智力情况,作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签字;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事后又不被代理人追认的签字;因对方掩盖事实真相,使已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不合真实意思的签字;因被威胁、逼迫,一方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所作的签字;因处于危难境地不得已接受了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作出的签字;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为逃避债务而非法转移财产,故意在“赠予协议”上所作的签字等,从形式上看都是“自愿的”,但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上看,都是无效的签字。 (三)购房说明的实质在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中,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同时也利用对方不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弱势,在签订经济合同中作出不公平、不诚实,甚至明显欺诈对方财产的约定,在现实中是屡见不鲜的。例如某医院违反国家卫生部、药监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明文规定,将没有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的心脏起博器安装到患者的心脏里,被患者发现后该医院竟称“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又如数交纳了医疗费,说明是自愿的;所以医院安装该起博器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这种解释,在法律上能成立吗?如果将这种欺诈行为认定为“自愿”、“合法”,那么,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都会有可能公然违背国家行业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上坑蒙拐编、牟取暴利了;所要解决的就是找个借口让对方在类似购房说明的材料上签个字就行了。这种行为的实质,不仅仅在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在于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某法院违反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故意增加名目多收诉讼费,随后以“履行交费手续”为由,让当事人在已经准备好的另外的材料上签上名字。于是,法院这种多收费的行为就变成“自愿的”、“合法的”,这样能行吗?这种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 开发商制作、签订购房说明的过程中,其行为直接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合同法(总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违反价格法第14条(4)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有关规定,均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购房说明是一种确定的格式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出现了两种合同文本,一种是《商品房购销合同》,另一种是《购房说明》,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怎样甄别并取舍呢?让我们先看一下两种文本的区别:1、从制作上看,购房合同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共同制作的,而购房说明则是由某一房地产开发商单方制作的;2、从文本上看,购房合同是样本合同,对全国的开发商、购房者都有法律约束力,而购房说明则是确定的非样本合同,只在某一特定的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产生;3、从利益关系上看,购房合同的制作,与全国的开发商、购房者都无利益关系,而购房说明则是在有利益冲突的双方中,由一方为自己制作的,是一种“对自己有利就会对对方不利,对对方有利就会对自己不利”的利益关系;4、从合同内容上看,购房合同体现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精神,而购房说明则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条件下,作出了全部条款对开发商有利,对购房者不利的说明内容;5、从签订的过程上看,购房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修改的,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而购房说明则没有经过协商、修改的过程,只让购房者在上面签字后就终结的;6、从法律效力上看,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产权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而购房说明则在购房者签字后由开发商即时收回并单方保存的,也不报送产权机关备案。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购房说明是一种确定的格式合同,其危害性在于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免除了已方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应当以购房合同为标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开发商制作购房说明,其行为本身违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1日颁发《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5条“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根据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统一合同文本;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统一合同文本中自行增加条款”。违反佛山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佛价[1998]141号文件中第3条“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订必须规范,按国家建设部、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执行”。退一步讲,本案中即使开发商想要变更修改合同,也只能在购房合同上直接增加或修改相关条款,或者在购房合同后增加附页,而不能擅自作主,另外制作什么购房说明之类的材料,从而逃避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2)款又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取舍,有着特殊的认定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购房说明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是一种使用格式合同的行为,不论从哪个角度去评析,均应当认定为无效。属多算多收的,应当将多收的购房款连本带息返还给购房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开发商还应该承担双倍返还的民事责任。
1.你应该是购买到建在农村“集体用地”上的房。 2.国家明文规定,该用地上建筑物是不容许对外(非本村)销售的。 3.别墅类的房屋能办理房产证基础是先办理好土地证,现在你这情况已经有异常了。 4.如果真能办理出房产证,那风险不算大,因为最起码有政府部门认头了。 5.退不退房自己评估,风险肯定有的,就看价格是否“便宜”的值得冒险了,现在国家这方面抓的严,希望你家乡钱能通神吧。
这是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你可以和开发商谈判,一般别墅成交比较困难,开发商会做出适当让步,但具体谈判结果就看开发商的心态和你的决心了。
权属证明指开发商的大证,转移是指转移给你的时间,其实你在合同中约定的旧被认为是你认可的,约定大于法定,比较麻烦了
没有,他们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的,说实话像这样的开发商现在还真不多了。 相关规范规定,房屋销售面积与办理产权时的面积的误差应控制在正负3%范围内,他们的销售面积是133.52平方,也就是误差不能超过4平方,在129.52至137.52平方内的误差你们双方实行多退少补,超过这个范围的如果多了开发商不能收你钱,少了的要按合同价双倍返还你钱。 你买的房子最后经过政府面积测绘部门测量是142平方,你补了4个平方的钱,剩下来的4.48平方属于超出误差范围的,所以就没有收你钱了。
1.想的太复杂了。 2.不用管开发商因何原因不交易,关键在“房屋购买定单”的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 3.如果生效,那开发商要赔偿你双倍的定金。 4.由于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这种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可能索赔更多。(开发商不会蠢到再和你签合同) 5.建议拿“房屋购买定单”咨询当地律师。
事情不是绝对的,我知道在北京鑫尊地产和中原地产就真正的不吃差价,你可以和业主随便聊,你可以上网查询一下的,并且现在房价居高不是没套房子都可以吃到差价的,一般在您看房时最好可以看到真正的房主。不过您还是擦亮眼睛,听业内人士说有一家大型中介公司一套房屋吃吃了10万,业主知道后都傻了,但是没做任何表态,认可了。
期房就是从你买房子到你入住到你的房子之间存在一定的时期的买房形式,叫做期房, 期房可以付全款,可以做按揭!
没有办法,只有想来办法将买房的钱和装修的钱要回来了。
看你情况你买的是期房 期房只要合同登记过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没关系放心 房产证在交付后90天内办理完毕
要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重新进行产权变更过户.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什么问题。需要由该中介公司出具收据。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一栏应该注明“由中介方保证资金安全”。 如果还是不放心,那么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房款提存公证”,但是发生的费用相比中介方是不会承担的. 小心中借用你的钱周转!
没有别的合适投资收益大于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渠道 且手边有足够应急资金的话 建议提前还款。
没有一定的时间规定。 有些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银行进行“履约保函”业务,或者可以先将房款提交公证处进行提存。 以上两种都需要收取费用,不通过中介那么这方面的风险不太好说。
充即充抵的简称. 用当月才缴纳的公积金抵充部分贷款---月充. 全年合计月充-----年充.
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职工本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不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至20%左右。 至于你所说的单位额外补充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自行指定的,国家现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商业贷款不能变为公积金贷款,产权已经抵押给银行了
有好多城市的公积金网页都有计算器 公积金和商贷都有 还可以对比 你直接输入数字就能计算出来了 你先输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收索一下 然后找个城市进入 在看有没有还贷计算器 进入 没有就换个城市 大部分都有
一般得看单位有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卡,每张卡与职工姓名对应,卡上都有密码。可以打电话,也可以在网上直接查询,但是必须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或者身份证号和密码,才能查询余额。
新政策只针对再出售住房,如果你不打算卖就跟你没关系
1 你若购买一手商品房,出示公积金存折,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填写个人住宅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公积金借款合同,并由开发商担保(盖印),夫妻双方至公积金审批中心办理即可。 2 每月的公积金不可以拿来还月供的,但可以累积到最后一次性还清剩余的贷款。 如:月缴公积金(单位+个人)X12个月X距退休年数X2=于可用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00元 X12个月X30年 X2=72000元。 以上仅供参考,如有不对请原谅。
1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可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等资料至住房公积金审批中心领取你公积金存折上的住房公积金。 2 你在购买商品房后想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按照你公积金月缴额(单位+个人)X12个月X你离退休年数X2就等于你用公积金可贷款的金额。如:100元X12个月X30年X2=7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