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为什么?
答:根据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国家机关并未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执行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办法。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机构改革的深入,国家机关以前实行的抚恤制度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国家机关的抚恤标准低于企业的工伤保险待 遇标准。
为了体现工伤保险的公平性,有利于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的流动,条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制度的建立也一并作出规定。 但是,由于国家机关的特殊性,尤其是国家机关的经费完全由财政拨款,以及在国家机关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概率较低,因此,世界上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大多建立单独的国家机关工伤保险体系。
条例参照了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不要求国家机关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但国家机关也需要参照条例规定建立对工作人员的工伤补偿制度,其费用由财政解决。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