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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朋友我这官司能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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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朋友我这官司能胜吗?

今年3月我按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所签的共4份购房合同上都没有填写交房时间.而今我拿出的合同的(实际上是我的朋友加的,因开发商不按规范办事,唯恐于我不利)交房时间2005年6月30日,如我持有的合同有效,则开发商构成违约,根据合同写明交房违约的规定,我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被告抗辩说提出抗辩 下面是我根据其抗辩辞,所作的陈述意见,请问懂法的朋友,我是继续打这官司或是拆诉?

    

           关于诉六顺房产一案的陈述意见

一、被告在答辩状中称,交房时间为空是原告同意的,这不是事实。

原被告所签一共四份合同,虽然被告称其持有及相关部门存档合同上的交房时间均为空,但是原告持有合同的有关条款上明确交房时间为:2005年6月25日;这是原告在看房时,售楼人员作出的承诺(三月初看房时已快封顶),也是3月19日原告在被告的委托代理机构重庆金湖房地产经纪责任有限公司交纳定金时得到的承诺。原告作为从事经济工作已近20年的金融工作者,经济师,在自己拿出一生的积蓄购房时,起码的法律常识是要求开发商明确把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上来保证。而开发商从对其有利的角度不愿明确交房的时间,但在不能满足原告要求,原告就不签约的情况下,被告只好同意至少在交给原告的且作为原告唯一可以主张权利的合同上明确了交房时间。因被告自己的原因造成其持有的合同上没有交房时间,应以原告持有的合同明确的交房时间为准。只要有约定就得从约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被告故意设置合同陷井,不约定交房时间,使其可在X年内想什么时候交就什么时候交,是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一个购房户都不会接受的,是没有依据,违法违规的行为。相反,必须(应当)明确时间是有法规保证的。

㈠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由建设部颁布并已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 ④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⑤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第三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方所签的由被告提供且由被告的有关人员(不管他是谁)事先填好后再由原告签署的格式条款合同,原告未作任何改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41条之规定,对关于交房时间条款的解释,法院不能支持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各项内容上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主张。即不能支持其想何时交房就何时交房的主张,原告举证的合同的交房时间应予认可。

四、被告辩称,原告所持有的合同上的时间不是被告的人员填写的,由此得出结论,被告不承担履行该条款的责任。原告认为无论从情理或法理的角度都必须约定时间,致于合同的条款或具体那条由谁填写才有效,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肯定的是除了署名和签约时间是原告所写外,其余都不是原告所写;而关于合同的生效条款的规定是第二十三条 “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被告对有关交房时间的条款进行抗辩,并举证称其与原告所购“家合花园”的其他购房户均未明确交房时间,由此就得出结论,其持有的合同不明确时间是正确的。原告认为,原告与其他购房户并非“团购”购房,有关合同条款没有必要一致;其他人不维护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并不能得出,原告作为一个消费者维权是错误的结论;其他的购房户放弃权利是他们的自由,与本案无关。

六、被告辩称,原告曾订购的三层一号房的合同亦明确交房时间,由此就也得出结论,与原告所签合同是合理的,正确的。原告认为,正因为被告不按规范行事(包括不约定交房时间),原告已于2005年8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退房;且二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七、被告辩称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与该款的第2条“该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并列的选择项。原告经过咨询,得出的结论是被告的认识是错误的,其推理更是谬误的。第2条“该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该房于2005年6月25日前交房”的必要条件,而非并列的可选项。

九、被告称,即使输了这个官司,也应当将原告所缴的代收费中的契税扣除,原告认为是不对的,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房地产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房地产交易合同解除的,经营者应退还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赔偿购房者已支付的有关税费等损失。”

十、原告所持有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应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至今未交房,已严重违约,其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

在目前建筑行业不正之风盛行情况下,违规经营猖獗,个别开发商尤其不讲职业道德,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的购房户饱受欺凌,在与实力强大的开发商的博弈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在向有关政府部门、人大上访求解决的同时,必须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权,希望得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祈盼原告的主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敬呈

                          人民法院 

                             陈述人: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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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答案

    2005-11-11 10:01:31
  •     合同有关事项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合同法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提出随时履行合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就此案例来说,合同的履行时间是你单方加上的,应属于无效的。

    j***

    2005-11-11 10:01:31

  • 2005-11-10 19:22:57
  • 打官司不是靠有没有理的 看律师 看法官

    d***

    2005-11-10 19: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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