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在你的购房贷款已经批下来,并且存入开发商开立的指定帐户后,才开始计算的. 在此之前,银行会通知你领取放款资料,包括你贷款时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等文件和一个用于还款的储蓄卡,并通知你何时开始还款.在银行未放款之前无须还款及利息(也就说这时候款还没有借贷给你). 至于贷款能不能办下来,你无须担心,这一点开发商会积极的配合你,因为它也等钱用呢.
利息是在你的购房贷款已经批下来,并且存入开发商开立的指定帐户后,才开始计算的. 在此之前,银行会通知你领取放款资料,包括你贷款时签定的抵押贷款合同等文件和一个用于还款的储蓄卡,并通知你何时开始还款.在银行未放款之前无须还款及利息(也就说这时候款还没有借贷给你). 至于贷款能不能办下来,你无须担心,这一点开发商会积极的配合你,因为它也等钱用呢.收起
不会.你的贷款申请银行还在审理,实际上还没有被批准.贷款利息应该是在银行签发贷款到开放商账户上下个月才交.银行会通知你的.实际上.开发商比你还着急拿到贷款.
不会.你的贷款申请银行还在审理,实际上还没有被批准.贷款利息应该是在银行签发贷款到开放商账户上下个月才交.银行会通知你的.实际上.开发商比你还着急拿到贷款.收起
你好! 属于违约! 售货员不能因为人家对违约忍受了,就让你忍受。 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一般消费者协会在工商局。
如果是房屋或开发商有问题你可以退款,如果是因为你个人觉得现今销售房价对你不利,那就不太现实了!
由于合同必须要登记备案才生效,而登记备案就必须解押后才可以办理,因此只要约定登记备案后付款就没有问题,如果开发商不能够按时解押自然就无法登记,合同也就不生效,开发商要支付违约金给你。不过开发商一般都会去解押的,有的时候是逐套解押的,不是面积,就是说卖一套解一套,如果在同一家银行按揭的话就更容易。
想卖房子必须得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不可能过户的,所以必须把房产证想办法办下来,不然你是没有办法的,你可以拿着你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公证处去问问,能不能凭房屋买卖合同做公证,如果可以,你可以让中介公司帮你找客户,到时如果有人买,你可以先做公证,让买方先付一部份房款,等产权证下来了再去过户收全款.
建议你按规定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多询问,不要到最后惹来很多麻烦,到时候解决就很难了
你好! 1、到开发商处查复印一下;2、不相信开发商,可以到房管局查备案的合同。
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仅为借款人及配偶与一名子女(可含配偶)或父母(可含公、婆或岳父母)。所以,你俩若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出示结婚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神错错:您好! 1、首先, 房屋买卖是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买卖关系不像我们买衣服那个简单,衣服不喜欢可以丢了,但作为不动产买卖的房屋可不是谁都舍得扔的。 2、其次,公证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能得到法律公证,以后即使有相关的买卖纠纷的话,有公证书和没有公证书情况都不一样,有公证书的情况下,买卖关系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温馨提示:我建议您还是做一个公证比较妥善一些,免得夜长梦多,有总比没有要好得多。 希望能对您有帮助,谢谢。 poliyang
不要闹事,有话好好説,退了钱别买房,得到它再降价再説。
你好! 没有办理房产证前不能办理转让手续。 取得房产证后,办理转让手续: 一、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办理转让手续前,办理房产证的税费: 0.25%的交易手续费;0.05%的印花税;工本费10元; 办理转让手续卖方的税费: 营业税5.5%,所得税差价的20%,0.25%的交易手续费;0.05%的印花税;
你好! 1、很多开发商确实是交房的时候才开发票; 2、开发商应该有存根; 3、可以查的清的。它们这个态度是不对的。
卖主户口簿问题和他配偶的新身份证问题,到派出所开个证明。 同时,在到房管部门过户时,带上派出所开的个证明和其他房管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卖主他和配偶都必须到场就行啦。
很简单,叫你朋友的对方把首付退给你的朋友就成了。因为在办理产权的时候会在签一份购房合同的。到时候只要你朋友的朋友办理产权的时候自己一个人就行了。 如果你朋友的朋友不同意的话,那么只能他们协商处理这件事了,例如赔偿一定金钱给对方。 签了没关系,在办银行贷款和你房产所有权证的时候只办你个人的就行,在开发商签一份变更声明就行
慎重点比较好。多看点房源,肯定有更适合你的房子。
你们签订的是定金合同,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另一方违约而将房子再转卖他人,他们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你打官司你能赢,但是你能得到的只是两倍定金的返还,也就是两万元,而不是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你好! 又不是开发商买的房子。 找施工队啊!让施工队去和开发商协商!
按自己的需求购房,但是买个那么小的你也住不了几年,还是建议买个70~80平的两居可以长久住一阵,月供1300,还贷20年估计可以贷20万多点,主要看你买房的价格,至于合适不合适,只要自己需要,还是早点买,象萧山这样的城市,估计房地产还没有泡沫,肯定会价格越来越高
对,就是!经济适用是针对低收入,及住房面积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家庭.但是它的购买也是有限制的,家庭购房 总面积不得超过80平米。
可以以妻子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届时需要到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领表并且办理审核核准手续
很好 你是问的挺特别 放在2005年1月1日前可能有人说你问的问题"白痴" 谁都会想:还不了钱银行把房子拿去拍卖换钱不就行了? 但现在出台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再来问就显的问得有水平了 <规定>的第六条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有了这条后银行放贷是小心了很多 虽说<规定>的原意是保障最低的居住生活条件 但是这个"可以查封"几字可是大有文章 根据怎样的情况 怎样的封法? 现在谁也遇到过 几年后见分晓
北京: 1、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 2、属于无房户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 3、北京市城镇户口或者持有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
不买。 这种操作方式风险很大: 向你说明可能的几种风险由你自行斟酌: 1、房产证下发之后业主将该房产抵押,怎么办? 2、如果业主一房多卖怎么办? 3、“参加集资建房选到住房者,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计,五年内不具有转让和交易资格。”在这一条的基础上此次转让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如果几年后产权证下发并且可以过户的时候,房价上涨了很多,那么业主就可以凭借这一条款主张合同无效,对方只需要赔偿你一部分的装修补偿和银行利息就可以撤销该合同! 买是不买,请自行谨慎斟酌
要看你得收入是否稳定,每月收入有3500以上,首期得款是否有,那样条件都满足,另外你是长期生活得,那样还是建议你买房
个人住房公积金不是购买,是缴纳.具体办法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为是外地互济,而且没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话,新开盘的肯定是不能买了。 如果是居住不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那么也还是不能买。 如果是买已经满5年的,就可以购买,但是要做好心理准备,附加的税费、印花税、综合地价款很高,即使不找中介机构的话附加的费用也要达到总房价的11.6%左右。 办理贷款的花最好是能准备出40%的首付款,因为贷款批贷的成数不会很高,此外,审批资格也比较严格。 过户的话只要买卖双方持有有效证件以及暂住证、房屋产权证等到国土局就可以办理。 如果办理二手房商业贷款那么自己个人是不能直接到银行办理的,只能找一家中介公司办理或者找一家担保公司办理。
可以买第二套,但是贷款时不要在第一套房贷款的银行继续贷款。而是另找一家银行贷款,这样,利率不会按第二套房贷计算。因为,目前各家银行之间数据信息没有共享。你可以在贷款时向银行隐瞒已购第一套房屋的事实。
北京市的可以到东花市白桥大街1号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购买资格认定
1.需要的前提条件:一大专毕业,二从事房地产工作3年以上。北京地区具听说从明年开始必须有协理证书,但是浙江地区您还是去问问。 2.需要的证件:一是大专证原件,二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板二寸照片两张. 3.从人事网上下载报名表,然后盖上单位公章,贴上一张照片去经纪人协会报名付费. 4.考试科目:四科房地产经纪相关法规及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四本,考试大纲一本.具体在哪里购买您报名时问一下. 5.考试费用:北京报名时交考务费每科100元共计400元,书费五本140元,考前辅导560元共计1100元.至于浙江您具体咨询一下. 以上仅供参考.
1、与购买方协商,预交一部分购房款用于偿还贷款,偿清之后马上过户(很多购买方不接受此种方法); 2、找中介公司办理,很多中介公司有“垫资转按揭”业务,但是要收费
当然可以按揭买房,银行所需要的不是公司担保,而是你的个人收入证明,此外你还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有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等。银行将综合上述证明,对你进行信用评估,然后决定是否提供按揭贷款。
这种房子危险性非常大! 首先房主的身份不能确定! 再就是中介公司是否正规! 买房子千万不要相信个人!就是给你看房本,你能认的出真伪吗? 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去房管局去确权。去确认这套房子是不是他的,有没有抵押,查封等! 再就是买住房一定要通过大型的中介公司!
因为你们首要解决的是现实的居住问题,所以建议你们还是买下来比较好,但是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最好还是购置一套,若以后条件好转可以将房产转手之后购置其他住宅,或者干脆将该小户型出租。如果条件有限而且有了孩子的话,那么亦可将该房产出租后再行租赁其他较大面积住宅
既然没谈妥,为什么急着交押金呢?或者在没谈妥的情况下,少交一点(50、100元什么的)。若交了,那就不好要了,除非房东厚道,不想为难你。 继续找房吧。下边网址,可以在地图上点击工作单位附近或公交沿线的2公里见方的一个个区块,直接找到相应的房子信息。每天2000条,14天内无重复电话,凡发布2个以上不同房源的电话都视作中介被屏蔽。非常值得一试。 如真好用的话,就回帖谢我吧:)
你这时候看的都是表面问题,你应该在楼房在建过程中去看,才知道主要的质量问题。目前,从我从事监理工作的经验来看,主要看保温(北方),结构是否按图纸施工。。。。。。其实一个房子最主要的是图纸!你应该看图纸在说话
现在的规定是——不许卖毛坯房——至少要简单装修。 二手的较新的大概多少钱?不会低于10000元/平米。 “国贸核心圈”就是这么个样! 祝顺利!
对于曾经有过警示信息的房地产中介,还是谨慎为好。 如果中介不知名,要看其是否是在买方卖方同时到场的情况下签署购房协议,交易过程是否透明
容积率计算公式: 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占地面积=容积率 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如果想找一个比较好的工作当然还是塘沽滨海新区 ,在开发区那里租房子也是很不错的选择。环境比市中心好很多,而且交通也很便利。 欢迎你的朋友来天津发展!
我喜欢"世纪花园"小区,公园终点站北侧,一个是做车方便,再者利客来开业后购物非常方便,最主要的是,靠近公园不仅空气新鲜,而且出去锻炼玩也方便.当然了,李村还有很多大的知名度高的,但我对这个小区情有独中,不过遗憾的是,这个小区的房价挺贵,据小区北大门东侧的水之秀房产得知:房价已达到5000/平米左右!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地下室面积除外)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总用地面积 绿地率=总绿地/总用地面积
买房子要注意六个方面: 第一,要选择资金实力雄厚、品牌形象较好的房产商。公民在作出购买房屋这一重大决定时,应尽可能对房产商的经济实力、资质优势、开发经验等方面有所了解,选择品牌好、实力强、信誉佳的房产商。 第二,购买“烂尾楼”时应要求开发商明示其缺陷。公民在购买改建、再建的“烂尾楼”时务必详细了解楼盘状况及缺陷等情况,并尽可能要求房产商在合同中将涉及改建、再建的内容一一明示。 第三,参观楼盘时要注重收集资料、保存证据。公民在参观楼盘或购房时,应当注重收集各种宣传资料,在将来引发争议时,这些都有可能成为重要证据。 第四,签订合同时要做到平等协商、明确细节。公民在购房时,一要对房屋的面积、质量、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情况要了解清楚,不能轻信承诺;二要看清文本、写清约定,特别是对合同条款要明确,不能有歧义,对特殊约定要细化。 第五,购买二手房前必须摸清底细、及时过户。一是仔细观察、了解房屋状况。要仔细检查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违章改建搭建。二是多方查询、了解权利状况。要到物业管理、房产交易等部门进行查询,了解房屋是否具有产权证、是否设定抵押、是否可以自由转让。三是速战速决、及时办理过户。购房者支付订金或购房款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内原有户籍迁出,以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购房者遭受损失时要正确诉讼、依法维权。在一些房产案件中,购房者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当、证据不充分、合同约定于己不利等原因没能赢得诉讼。
你好! 上海九亭现在的环境不是太好,周围也没有多少象样的商场,如果要购物就要去七宝了吧。原先这里的奥林匹克花园销售很快,主要是有修往松江的地铁的计划,但你得耐心等待。 在这要求大家推荐买房不太合适,因为这里的人地域太广了,我今天也是在看疑难问题的时候发现你的提问。我的建议是你到上海热线去,在那发布你的购房信息,并留下邮箱地址,或许就有收获。
芍药居附近的交通现在已经很方便,购物方便..119.125路公交汽车到达.
《1》1.你是外地的,要选择房子离你工作点的差距。2,交通是否方便。3,房子周围是否在污染范围内。4,再看房子的高度是否适逆。《2》1.看房首先要看这个房地产是否有引响力.2.看房子整过占据面积广不广.3.房子里面的物业设施是否完善.4.把你看的和你心目中的房子比较一下是否稳合相差多大.5.看房要多看几家,还要把房价比一比.6.不能相信广告的片面之词.
二手房 + 转按揭 + 公积金 + 个人办理 = 不可能办
国有企业一般都要给正式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各缴5%,一般以工资作为基数。 有的私企也在向国企看齐,但大多数私人企业没给职工缴住房公积金。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1:筹集住房资金; 2:提高职工个人购房、建房能力; 3:使房屋福利分配制向房屋货币化分配转变。
来源:北京晨报 第一批已购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高潮即将来临,已购经济适用房(即我们俗称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上市进行买卖,成为老百姓现在最关心的话题。根据2004年5月20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99年修建的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在2005年已经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了。对此,房屋中介公司“我爱我家”专业人士就新规定下,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再上市进行买卖的问题进行了解析。 已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对于如何计算“住满5年”的时间问题,专家指出: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两个证件可由购房家庭提供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时间。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以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0.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即购买者首先必须具备北京市常住户口,其次购买者家庭年收入应在人民币6万元以下。 符合此购买条件的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购买人凭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后的缴款通知书、缴款收据、《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不能了,就算单位又按经济适用房卖给你房了在你办房产证时也会遇到麻烦,你在买第一套经济适用房办理审批表时已经登记了夫妻双方的信息,一个家庭只能办一套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 不过有个办法可以搞定,你们先协议离婚等你们单位的经济适用办好后并且两套房都办完房产证后再复婚,这样就没任何问题了。 我就是这么办的,现在有两套经济适用房
可以签个合同,但是不能明写他的指标让给你云云,而是以对方的房子作为抵押向你借款的事由签合同,在合同中写明一些限制条件,比如:付款时要将房产证交给你;何时交割,否则赔款多少等等.就是说要用合同规定对方必须在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期限内还款但对方没有还,造成必须将抵押物交付的事实(对方明白其中奥秘),比如,让对方写个借条,规定还款期限是30天,但是合同日期向前推两个月,既签合同的时候已经使对方处于违约状态,只有交割房屋来履行合同(双方真实意图的体现),同时要规定对方必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等必要条件,防止今后对方反悔或者对方单位出面干涉,合同要签的对方必须把房子交给你,否则就要造成巨大损失.即使上法院也必须交房子才行.这种合同是没有现成的,可以请律师代写,说明情况,让律师提出限制条件.
可以的。但是,这是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你剩余的贷款则和你父母无关的(当然你父母自愿帮你),然后你到相关部门办理一下相应手续就可以了。
两种年限实际还款额不一样, 贷款15年的还款总额度少--每年还的本金额多,所以还的利息总额少。 贷款30年的还款总额度多。 另外,银行公布的利率5年以上都是一样的。只是如果是第2套以上购房贷款,银行采取标准利率,第1套的贷款采用标准利率下限(即90%)。
1、还清剩余贷款后等产权证下发之后再办理过户; 2、在开发商的“大产权”办理下来之前与开发商协商“改底单”,但是如果你的父母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话,那么只能改作商业贷款了。
如果开发商没有将房产抵押,在取得大产权后就可将全属登记资料报房地局备案,备案后就可以办理分户手续,在北京各区县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不一样,最长的是丰台区20个工作日。一到两年才办完产权证肯定是开发商有问题
正确说法应该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就是把财务上的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转赠当然是免费的。不过转赠以后,股价肯定会下来。
支取公积金持购房合同和发票就可以,如果用公积金贷款现房的话则要先办理产权证后凭产权证和合同办理。具体能贷多少要根据你每月缴存的数额反推你的月收入减去400元的最低生活费,剩下的钱可用来还袋再根据还款系数算出你的贷款额度和年限
进城务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 -------------------------------------------------------------------------------- 2005-04-08 09:21:59 河南报业网讯 据新华社4月7日电 (记者杜宇)针对日前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详细介绍这部新规的内容。在众多的内容中,意见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是一大亮点。 该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责任编辑:冯玉平
向阳律师回复: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步骤是:1、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贷款经办人员领取借款申请表,由经办人员给您初步建议,告诉您需准备的材料。 2、一般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是指: (1)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填写好并由单位盖章的借款申请表; (3)购房合同; (4)若有保证担保的,出具担保方同意担保的担保函;(5)经办人员要求的其它材料。3、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需要评估的贷款,由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办理房屋评估手续。初审完毕,由管理中心签发调查通知单。4、您拿到调查通知单后,要到调查通知单上注明的银行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并会指导您填写有关的贷款合同。需要盖章的合同(如保证合同)到有关部门加盖公章,采用财产抵押担保或购买购房综合险的需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和保险手续。银行对贷款调查后,将有关材料送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复审。5、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银行的调查意见对所有贷款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完成有关签字后会将材料送至银行,并会通知您到银行办理放贷手续,贷款将直接划到开发商单位账户。在银行放款后你就需要按约定按月还贷。 先买房再贷款也是可以的。
净资产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名下的全部资产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其中,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例如存款、股票、债券,汽车、房产。此外,净资产还包括申请人拥有的公司净资产。
因为公积金贷款操作周期较长,房主要将近两个月才能拿到全部售房所得,所以房主不配合,结局就是无法办理
以工商银行为例: 1.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借款申请表(配偶及参与计算额度的直系血亲同意使用其住房公积金的,须在本表上签字);个人和配偶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房价20%或以上的购房首付发票;借款人和配偶及符合条件参与计算额度的直系血亲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 2.借款人还须满足以下条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不少于两年;贷款申请人与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同一人;夫妇双方均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借款人家庭中没有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 3.向银行提交申请后,银行会对你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可以为你免费提供公证、抵押、保险等一条龙服务。
只要之前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是没有将公积金提取,那么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