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利率为: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利率 5-30年 4.5% 3-5(含)年 4.0% 1-3(含)年 4.0% 1年 4.0% 6个月 4.0%
公积金利率为: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利率 5-30年 4.5% 3-5(含)年 4.0% 1-3(含)年 4.0% 1年 4.0% 6个月 4.0%收起
什么意思啊?公积金存在账户当中还有利息?没有吧,我是真不懂了。你到99贷上面去查查吧! 如果是贷款的利息,那么看你有没有享受首套房利率优惠的政策了。
什么意思啊?公积金存在账户当中还有利息?没有吧,我是真不懂了。你到99贷上面去查查吧! 如果是贷款的利息,那么看你有没有享受首套房利率优惠的政策了。收起
在上海有两种方法: 1、退休后一次性取出; 2、购买房产,在每年3月可以申请使用。具体的还要咨询建设银行。
很多房产网站里都有计算器的,比方上海的很多房地产网上就有很多.
各个省市规定不尽相同,但原则基本差不多。 —————————————————————————————————— 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5. 出国、出境定居的; 6. 户口迁出本市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9.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0.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办理提取的一般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情形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属实后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单位申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将经初审后的职工申请证明材料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 4中心核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核准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帐支付给申请单位,由单位支付给申请职工。 对因单位破产已领取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包括领取封存通知书后单位破产)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申请人持封存证明和符合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现金支票给申请职工。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由单位办理,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个人办理。(您属于特殊情况,可以自己办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所购住房为自住住房;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在申请贷款之前,已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购买住房总价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 6有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并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7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要看你是国管还是市管的,费用和时间都不一样的,市管要40个工作日左右,国管是2个月左右,要快的话可以交加急费会快些,单也要30个工作日,尾款到卖房手中要看你的新房本什么时候下发并做完低压登记后银行才会放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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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失业和住房公积金都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必须为个人缴纳的,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为你缴纳。 缴纳后,如果你2002年购房款已付清,就不能支用,只有等你下次购房时才能使用。如果你2002年购房采用按揭贷款,就可以支用。每年的支用额要小于等于你每年贷款还款额。
职工到贷款银行的网点领取“职工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须知,贷款职工凭《买卖契约》原件、首付款收据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查完上述资料后为贷款职工发放住房贷款文本,贷款职工凭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账号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银行根据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商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借款人填写住房贷款文本,并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指定的区域中,借款人将住房贷款文本带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并付清剩余房款,贷款银行审查职工贷款资料后,通知经审合格的职工办理公证、抵押手续,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贷款银行以转帐的方式将贷款转入售房单位账户,职工于每月14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这是目前武汉市的办理方法,你可以参考一下. ①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经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尚未全部支付购房款的,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款,一律以转帐到售房单位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已付清购房款的,需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然后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③凡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受理申请后在三日内给予可否提取的明确答复。 ④尚未全部付清购房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要提供售房单位的收款帐户名称及帐号,方能办理转帐支付。 ⑤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出示《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对账薄》,证明其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未领取《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对账薄》的,需先到经办银行补领。 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之前,本人及配偶只能用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⑦单位组织申请批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受理。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行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要注意的太多了,只说最重要的:产权合法性,有无共有人,共有人同意否,抵押情况,土地使用时间,通过什么方式取的土地(划拨或出让),有没物管等,其他如建筑结构,采光,邻居等自己留意吧.
基金不是活期存款.因为基金是投资行为,有风险的,如果你不满意银行的活期存款的利息,害怕定期存款的不方便,我建议你投资货币基金。中银国际的货币基金比较令人满意,净收益一般为2.0%左右,可以复利投资,我本人比较欣赏中银国际货币基金的投资经理苏淑敏女士,比较稳健,可以信赖。货币基金的手续费全免,赎回为T+2日,比较方便。当然,投资有风险(尽管很小),入市须谨慎。如果你害怕股票风险大,又嫌基金收益小的话,可以考虑投资股票式基金,如申银万国的新动力基金,很牛的,基金经理比较果断,目前收益较高最高达12%(才两个月啊)。费用总和约2%,可以考虑入市。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河南省电力系统者及出国、出境定居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房改房如果没有办好房产证的话,说明房主还不具有完全产权,你和他签的合同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因为还有一部分产权是他们单位的,建议你先不要下定金,价格就要看当地的市场行情了,还一点需要注意的,办房改房的产权证可能还有另外的费用,这部分费有由谁承担也会影响房屋总价的。
原则上到退休年龄,男的60岁,这个案子可以贷款5年,特殊的经过批准可以10年,到65岁。
你可以去望园路的房改办咨询啊,排号轮到你选房了才能去选房
户口在当然可以的.现在房价不便宜哦~听说要降的.电视也说要降了.你等等看吧
开始家里肯定不会同意的,但是我觉得你可以用实际行动证明给他们看,你是有能力购买房子的,再说了,我不觉得女孩子,就一事无成的,支持你买房子,当然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允许才可以供房哪,先下手为强吧,加油!
据限购令您属于外地户口只能套房!只要您有再西安一年的纳税 或者社保 就可以买房,其他按正常手续!或者您把户口转回来到西安,也可以买房子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签订了合同如果不约定违约责任,出现了一房二卖的情形也会使很多购房者吃亏。 <br/> <br/>2、所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你可以申请预告登记,这可以有效地维护你的权益。看一下物权法的规定: <br/> <br/>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r/>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现在首套房认定国家是要求以家庭为单位了~~~你原来用自己的名字贷款买的房子,卖掉再贷款买,还是算二套房的,银行贷款系统是全国联网的,都可以查到的。建议你不要报侥幸心理,有的开发商许诺你没事啊,可是到时候查出来你有过贷款,责任他们会都推到你身上的~~~
以自己为单位申请的话,工资明显偏高,而且得到35岁才可以。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居住面积人均不足20平方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居委会填表申请,一般会告知是否符合条件及是否有房源。
从物权的角度分析,婚姻关系是晚于购房合同存在的,且购房首付和购房款均为甲女自己支付,因而可以认定此房的归属权在女方。女方未就此事做婚前财产公证,这是个不利因素。如能提供一系列的物证,如购房合同、发票、银行款项往来账单等,也可以依法予以认定的。
1、现在能够直接到银行办理转按手续。 2、有备案,但需要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办理合同转让。 3、该房屋未下产权,到银行转按揭办理过户后领取产权做抵押。 --------------------------------------------------------------------------------------------------- 房产证押在银行,具体参照以下:三---柒条 一般要注意以下八个步骤: 1.是签订定金协议、居间协议,签订协议后付定金; 2.是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在网上做合同备案; 3.是付首付款,若上家有贷款,通常上家会用首付款去提前还贷;(如果无力一次性付清贷款,可以按第4条继续办理银行申请贷款转按揭) 4.是办下家的贷款手续,下家贷款要持买卖合同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5.是办过户交易手续,过户手续办好后,交易中心会出具收件收据; 6.是领取市房地产权证,在收件收据出来后20天,下家就可以拿到房地产权证; 7.是贷款银行向上家发放贷款,放贷款的时间有可能在产权办出前,也可能在产证办出后,这取决于下家和银行怎么约定; 8.是交房和付尾款。 ---------------------------------------------------------------------------- 在交易中手续及费用要注意: 买方持身份证,卖方持房屋两证等相关证件到房产交易所具体办理。 需要: 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过期); 卖方的房产证。 手续: 去公证处凭有效身份证办理公证手续。 手续费: 第一部分费用:公证的手续费; 第二部分费用:根据二手房的价格,上缴税,具体税率是多少,看公证处给出的税率。 二手房交易费用包括 一、房管局费用: 产权证登记费:80元一套(买方支付)。 印花税:成交价X 0.1%(双方各付50%)。 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双方各付50%)。 契税:1.5%(买方交)。 印花票:5元/张,(买方交)。 测绘费:住宅面积1.36/平方,门面2.07元/平方,多功能房(带门面住宅)2.72元/平方。(买方交) 二、土地局费用:(买方交) 1、年代基金费用:年代基金数X产权面积X1%(买方交)。 2、土地证公本费:100元。 三、地税局费用:(卖方出) n级地段X n元X 产权面积 = 个人所得税 (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 一级地段为50元 二级地段为40元 三级地段为30元 四级地段为20元 五级地段为10元 个人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购买二手住房均免征契税。 还贷期间的商品房本来是不可以出售的,但是现在可以采取转按揭的方式出售商品房。 “转按揭”的推出,引起了广大购房者的关注。那么,到底什么是“转按揭”?“转按揭”到底适合于哪些购房人?以及如何办理“转按揭”呢?下面就将“转按揭”的相关知识介绍如下,以供你参考。 “转按揭”就是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个人住房转按贷款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 “转按揭”的实质就是已购房产的借款人主体的变更。也就是说,购房人在未还清贷款时,可以转让或出售该房产;买入该房产的人,又可以向银行申请二手房贷款。购房者也可以在收入低、偿还贷款能力不足时购买较便宜的住房,待收入提高、偿还能力增强后,将第一套房转卖给他人,再购买条件较好的住房。 发生“转按揭”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房产转移由银行进行处置所发生的贷款主体的变更;另一种则是由房产的转让发生了产权关系变化,使贷款主体也发生改变。这其中,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如何办理“转按揭”? 目前,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一般是发生在同一银行之间,其中,中国工行北京市分行“转按揭”操作具体程序为: 首先是银行将重新审核“按揭房”的合法性,并按照新买主的收入情况,重新审核新买主也就是新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确定新买主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其次是银行核实新的保证人资格或落实新的抵押物。 第三,新买主经审核合格后,如果转让的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办理,那么新买主可与开发商签订新的购房合同;如果房屋产权证已经办理,那么新旧买主可直接签订购房合同。 第四,如果新买主用新购置的房产作抵押,则须重新为抵押物办理保险。 第五,银行与新买主就新的贷款金额和抵押物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同时,终止原借款合同,收回原贷款,撤消原抵押登记手续。 未取得产权证如何办理“转按揭”? 如果购房人还未还清购房贷款,并且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前,那么需要办理再转让时,该购房人需要与开发商之间签署中止买卖合同的协议,由新的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新的买卖合同,同时银行对新的购房人资信进行审查后,由贷款银行与新购房人签署新抵押借款合同,同时中止您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 ■办理了按揭贷款的住房能否拿到房屋产权证? 按揭贷款只是购房方式的一种,并不影响购房者所购买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只是在取得产权证后,需要与贷款银行办理他项权证,在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后由贷款银行收取,该房屋产权证取得后由业主自己收取。 ■“转按揭”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购房者在办理“转按揭”时,由于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在房管部门设定抵押,所以当发生二次转让时,首先需要征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其次,在完成第二次交易后,银行发放贷款与房屋产权过户之间存在时间差,银行在办理转按揭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 另外,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时,该借款人在工商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时间应超过1年,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必须为现房,并且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具有合法、完全的产权。此外,如果原贷款有连续两次(含)以上违约记录,那么该借款 人将不能再申请加按揭贷款。另外,借款人所能获得的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额度加上原贷款余额之和,不能超过原住房购置金额或评估价值的70%,商用房不超过50%。
月薪6000供房不成问题的。<br/>首付20万以内可以考虑80平左右小两室均价7000左右的。<br/>这样的条件在西郊,东郊,北郊二环内,经开区凤城十二路,三环外,南郊三环外,电视台附近,高新区二次创业区等都可以买到。
要退房,协商不成,看合同有没有约定仲裁等争议处理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br/> 建议起诉前,先看看合同确认有没有约定无法贷款的处理方式,同时弄清不能贷款的原因,如果有证据证明售楼方承诺肯定能办成贷款,也最好先收集证据。全权代理,不代表承诺肯定办到。这是有区别的。
1.你这个情况最好就是浦东和闵行了,也就这2个区不要3年了。当然,想在市中心不太鸡血,那么黄埔和静安也是可以的。这几个区有哪些代表性小学我基本都说过的2.肯定是杨浦和徐汇的,但是你的情况不太好弄(基本都要求3年)3.不是同一个区,是同一个房子4.是的
您这种请款属于限购了,买不了房子了。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不在限购限贷的情况下1.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农业户口(本地和外地)可受理;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1、贷款金额:可贷到房款70%(视房龄和房屋面积而定)2、贷款期限:房龄贷款期限≤40年,贷款期限长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贷款期限多不能超过65年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1、您买的是公房吧?产权办要找到原产权单位开具可以出售的证明,到房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产权证。 2、房产证写您和您老伴的名字都无所谓,是共同财产,写谁都是一样的,各50%。 3、想添您儿子或孙子的名字是可以,但要走转让手续,交的税和二手房交易一样的,而且外籍手续也很麻烦。如果您想把产权给他们,不如用遗嘱来让他们继承。 4、可以请亲朋代办,但要去公证部门做全权委托公证,写明委托事项(尽量写全一点)。
你好!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是说:房产证是谁的房产所有权就是谁的!如果房产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是你妻子的名字,房产就是你妻子的个人财产。
你没有产权证理论上是无法转让的,当然也不存在税费问题! 唯一卖房办法!你们交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了吗?没交的话您可以去开发商那里咨询下,看能否"改底单".就是将原购房人的名字更改成要买房子的!开发商会从中收取一部分费用! 这是新房在产权证没有的前提下,从事的一种交易方式! 我在北京,北京地区这样的情况!
1、已经收房就不可以按照延迟交房来起诉开发商了; 2、国家的规范没有强制要求有电梯的住宅必须配备发电机,一般要求双回路供电,还有消防楼梯或者消防通廊,停电可以走步行梯,某电梯失火时可以通过消防通廊到另外的电梯。
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房管局卖给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只有房管局颁发的合同才可以登记备案,才可以生效、办理产权。 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其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
放心,可以的,房产证上写的名字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像你这种情况,以前4年中一直是你供的,所以所有权人可归为你。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无论如何, 你不当没拿一份补充协议的, 作为主要的当事人, 这种协议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本协议如更正了原购房合同, 则以本份为准, 没约定的则按原来执行, 我不明白, 你为什么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不清的情况会签字确认?
这类官司,只要你去打,保管能赢,开发商没有能在约定的时间履行约定事项,而且是在没有办理销售许可证前去销售新房,属于违规操作。
首先,这个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开发商违规操作或是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从这二个方面来看: 1.意向书。在开发商未取得建地的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施工及销售,而双方所签属的文件仅为买卖意向书,只有在达到双方协商的条件之下,可以进一步对买卖合同作确认。当然,若是日后双方对于合同的条件未能达成一致或其它原因而未能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卖方或买方违约的问题。 而这份意向书的内容就显得重要了,是否有写明双方就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时的处理模式? 2.协议书。双方明订为商品房买卖协议,也标明在此协议书的内容中,则此协议即可视为商品房销售的行为。在开发商未取得施工许可及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此举即为违法! 在处理上: 1. 第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仅需将原先收的定金还予买方即可,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若是意向书内有写明不论何原因,一方未能签订合同的情况需赔付,则可向开发商要求双倍的定金赔偿。 2. 第二种情况下,开发商属违法操作,可以向主管部门告发,开发商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不过开发商是不需向买方支付任何赔偿。在签订协议时卖方并未达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这样的协议为无效;买方若知悉卖方未具备资格而签订,不受法律保护,回复原状。若是卖方弄虚作假致使买方在受骗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则卖方需赔付双倍的定金与买方。 所以,不论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你的朋友都可以拿回那10000元的预定金,但是否双倍返还得看意向书的内容或是是否在受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协议。此外,第二种情况较佳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向建设主管部门举发投诉,房产商除了需要返还10000元外,还可能遭受行政罚款,这样他们就不得不多想一些,是否还要和你们抗衡
新房的话关键看你的合同是否已经在建委的网站上作过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话,只要开发商配合就可以。如果是二手房,只要没有过户就可以,交税和过户用你爸爸的名字,出的房产证自然就是老人的。
有合同在手,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律解决!但你的钥匙有明确的标记是此楼六楼的钥匙吗?或者合同上指明是这套房吗?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说明你是买的这一套房子,打官司就会赢!
如此大的事情为何会没合同? 我真不明白居然世上有此事! 一般说来你们的口头有说好的, 不然怎么会交房付款呢, 我看如果问题小的话就先付款了, 等到玻璃好了再付最后一期款, 要求退房恐怕他们会不太方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