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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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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如何处理?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 分转让的,地役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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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0 17:02:30
  •   
       转让部分涉及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
    仅仅以一部分而存在。即使供役地或者需役地被分割,地役权在被 实际分割后的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仍然存在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
    转让,产生了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时,地役权 在部分转让后的需役地的各个部分上依然存续。
      这是因为地役权是 为整个需役地提供便利,如果土地的用益物权已经部分转让为各个 部分,这种为需役地的便利而使用供役地的需要与权利,也应当继 续存在于已经被部分转让的需役地上。所以,地役权也应当在需役 地被部分转让后的各个部分继续存在。 但是,如果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被部分转让后,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与部分转让后的地块有 关系时,那么,地役权就只在其有关部分继续存在。
      例如,甲地的 东部住宅与乙地相邻,甲为了观海就与乙签订了眺望地役权,要求 乙地不得修建高层建筑。后来,甲地东部分割给了丙,西部分割给 丁,但甲的眺望权只与丙有关而与丁无关,此时,受让人丙继续享 有地役权。

    挽***

    2016-05-20 17: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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