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离职两年,又复职原单位,请问工龄怎么计算?
我是1999年入甲厂工作,2002年10月辞职离开到乙厂,两年后受甲厂领导邀请复职回到甲厂(当时填写的是复职单,工号还是用以前的),请问我这种情况,工龄应该如何计算,目前人力部门在年休假计算时,是给我按1999年第一次进厂减去离开的两年计算的,请问这样合理吗?以后如何我被裁员是否也是这样计算呢?
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是指工作调转的,而不是再就业的。因为工作调转的前提条就是调入单位承认你的工龄。所以,是可以累计的。 而你离开甲单位是辞职,那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与甲方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就终止了,如果你是符合补偿条件的,甲单位应当给按当时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到乙单位再就业则是与乙单位重新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当你离开乙单位时,如果你是符合补偿条件的,甲单位应当给按当时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这个补偿意味着工龄已经买断了(当然,如果不符合补偿条件没有补偿的工龄也是解除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你回到甲单位,实际上是从乙单位离职后,再与甲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你的工龄应该从你回到甲单位时重新计算。
但由于你是甲单位“邀请复职”的,即该单位单位自愿承认了你此前在本单位的工龄,所以,是可以连续计算的,注意,这里适用的不是“累计”而是“连续”。而你在乙单位时的工龄甲方单位不承认,则就不可以“累计”了。 。
你好:如果只是涉及到单位年休假的问题,人事部门的计算是合理的,如果考虑以后的养老问题,缴费年限应该算上离职的2年,因为你离职后到乙单位,社保应该没有断,如果这2年没交社保,那么在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是会少2年。仅供参考。
人事部门的计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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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血管和循环障碍,要控制血糖,增强心功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