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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有居住年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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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各地政府规定不一,以下供您参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续约及退出第三十四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出借或转租等情形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事项。
      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第三十五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自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申请续约,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产权人(出租人)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相应调整租金标准,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全部

      各地政府规定不一,以下供您参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续约及退出第三十四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出借或转租等情形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事项。
      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第三十五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自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申请续约,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产权人(出租人)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相应调整租金标准,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30天内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出现或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含租赁其他住房的);(三)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以及被取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标准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参考价计收,一年后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收租金。收起

    只***

    2018-02-14 18:16:27

  •   各地政府规定不一,以下供您参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续约及退出第三十四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出借或转租等情形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事项。
      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第三十五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自租赁合同...全部

      各地政府规定不一,以下供您参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五章 续约及退出第三十四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地址、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出借或转租等情形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事项。
      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第三十五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自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申请续约,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产权人(出租人)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相应调整租金标准,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30天内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出现或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含租赁其他住房的);(三)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产权人(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以及被取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标准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参考价计收,一年后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收租金。收起

    一***

    2018-02-14 16: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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