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十年合同到期,我不想续签,请问有补偿吗
我和公司十年合同到期,我不想续签,请问有补偿吗
不能主张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你就属于第五款的规定,因为是你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所以不能主张经济补偿,当然,如果因为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你不愿意签订,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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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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