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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继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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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继承权问题

我是1980年被我现在的父母抱养来的,现在不知道亲生父母是谁。养父母已先后去世,养母名下有一房产,请问我是否能继承,手续如何办理。
具体情况:我母亲是刚去世的,生前并没有告诉我真相。我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调阅档案时发现我母亲原先还有一个配偶,但其已过世,二人无子女,与我也无关系,后来是我母亲的同事和邻居告诉我是被抱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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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8-01-09 19:58:35
  •   补充回答:
      1、公证处要求你去查你母亲是否与原配有子女,是合法的。这不是必要不必要的问题,如果你拿不出证明,可能做不了公证,是必需要做的。
      2、到你母亲与原配偶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街道、派出所开证明。
      
      ==================
      1、你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你是在1992年4月1日之前被收养的,且与养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以父母子女登记、一直共同生活,应视为事收养关系。
      不办理收养登记不视为收养关系成立,是在《收养法》实施之后,与你的情况不同。
      附:(1)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有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 司发通(1993)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请示,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能否办理公证。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认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2、你是你父母的合法养子女:对你养父母的财产有合法的继承权,可以继承养父母的全部财产。
      3、至于你母亲以前的配偶:已经过去(即使未过世,如果离婚了也与你母亲没有任何关系了)、又没有子女的,也没有人能和你争遗产了。
      

    林***

    2018-01-09 19: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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