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的期货代理企业为取得 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货代理企业为取得 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计入期间费用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从事 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 理等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入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因此,对从事代理业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期 货代理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 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未列入企业营业成本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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