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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创建新区海洋文化、海洋生态环保等应用示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且在新区连续开展两年以上的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相关的实际支出给予最gao50万元经费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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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第十八条 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创建新区海洋文化、海洋生态环保等应用示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且在新区连续开展两年以上的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相关的实际支出给予最gao50万元经费支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应是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或获得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使用许可,应用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在新区创建的海洋文化、海洋生态环保等应用示范项目。 (六)项目应在新区连续稳定运作两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并获得了国家或广东省或深圳市相关部门表彰。 详情可咨询深圳市中科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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