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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为补贴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企业的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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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为补贴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企业的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4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
初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补贴,3人以下每人20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多补3000元,最高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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