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②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
③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
④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
⑤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⑥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⑦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⑧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条件的;
⑨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