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合并C公司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原告A和被告B皆为一家提供空中出租服务的柏林空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原告是副总裁,被告是总裁。1977年该公司与几家旅行社为德国旅客提供服务的合同,未能达成协议。1978年6月,被告获悉那几家旅行社可能愿意订约,同年7月,被告便合并另一家空中出租公司C,并成为其惟一股东。同年8月20日,C公司向上述几家旅行社发出要约,经谈判,于9月1日达成契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请问,原告的指控是否成立?为什么?
1、这个“公司法”是那国的法啊,如果说是中国的,不能适用于德国,如果说是德国法律,你得先查查德国是否有“公司法”。 2、空中出租公司C既然是”合并“组建的就不是“一人公司”,又怎么能是”惟一股东”呢。这题有漏洞。 3、被告B的侵权是对“柏林空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而不是对原告A个人的侵权,应该由“柏林空中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原告A个人没有诉讼权。原告A的指控因主体不合格,不能成立。
答:违背忠实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是指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通过从事一些违法违规 行为,而严重损...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