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9月27日投保中国人寿康宁终生主险,并同时投保附加住院医疗险.2005年10月24日,我乘车出了车祸,花费医疗费用24935元,后出院回家休养恢复。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至今靠双拐行走,生活和经济都非常困难。 交管部门认定我无责任,我乘坐的车辆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对方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但负次要责任的对方驾驶员在警察现场勘察后不知去向。在将要出院时,车主家人给付两万元(没有交到医院,我的医疗账户上),后我向法院起诉相关责任人,法院判决责任人赔偿我58000元,又于2006年6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但因为不能掌握其财产状况,所以至今没有执行到一分钱。 同时,我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索赔,提交相关资料,后在电话咨询中人寿公司口头答复不能赔偿,因为在附加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 之约定。 我想问,我能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吗?
可以理赔.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1.康宁终身保险只负责重大疾病和身体高度残疾. 2.附加住院医疗可以报销医疗费用.但是你需要提供住院时的发票原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3.查查有没有投保附加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如果有是最好的.在意外伤害中就可以申请残疾赔偿,此项无需发票,需要残疾证明. 4.如果发票已经被伤你的人拿走,你可以用发票复印件报销对方没有赔偿给你的差额款. 5.电话咨询不可取,因为你问的人不是专业人员.
合同条款没有疑问。不能和人寿索赔。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对的,因为在健康险中对于医疗费用赔付是有明确规定的,你可以在一些参考书中查阅,例,中央财经出版社出版的"人寿保险"一书中健康保险栏目有专门的讲述,你可以看到的. 另外,医疗保险是起补偿作用的,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一次意外事故而获得额外的收入.所以,在健康保险中有些条款作出了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不给予重复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