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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担保与物之担保共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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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担保与物之担保共存情形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分担的份额。”

可见其已改变了.《担保法》第28条部分规定。

我有疑问,举些例子。
若甲欠乙100万,约定丙为其提供价值50万的轿车作抵押物,而丁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
问:1.若丙与乙约定,其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丁则没有约定范围,则到期甲没履行合同约定,则乙能否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
2.若丙与乙约定,其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丁则约定承担50万的保证范围,则到期甲没履行合同约定,则乙能否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
3.若丙与乙约定,其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丁则约定承担所有债务的担保责任,则到期甲没履行合同约定,则乙能否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
4.若丙与乙没约定担保范围,而丁则约定保证所有债务,则到期甲没履行合同约定,乙向丁请求履行合同债务,在丁还清100万债务后,能否要求丙向其偿还应承担部分?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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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10 20:40:14
      个人认为不矛盾。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的地方,一是担保法28条提的是“物的担保”,肯定包括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和第三人担供的担保物,而解释里面提的仅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你的举例适用解释规定。
    1。若丙与乙约定,其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丁则没有约定范围,如到期甲没履行合同约定,则乙可以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丁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也可以要求丙分担其应当分担的50万元。
       2。若丙与乙约定,其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丁则约定承担50万的保证范围,若到期甲没履行合同约定,则乙只能要求丁承担50万的保证责任,不能要求乙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 3。若丙与乙约定,其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丁则约定承担所有债务的担保责任,若到期甲没履行合同约定,则乙可以要求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
      承担责任后丁可以向债务人甲追偿,也可以要求丙分担其应当分担的50万元。 4。若丙与乙没约定担保范围,而丁则约定保证所有债务,则到期甲没履行合同约定,乙向丁请求履行合同债务,在丁还清100万债务后,可以要求丙向其偿还应承担部分,分担份额在100万以内以轿车价值为限。
       。

    那***

    2018-03-10 2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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