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买还在还款的二手房,如何让风险降到最低?
在网上看上南城一处不错的房子,但对方尚未还清银行贷款,我要全款买房子,但为买主提前还款风险太大了,到底应该怎么操作才能让让风险降到最低呢? 今天给北京应该算是很大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我爱我家”打电话咨询了一下,对方说可以给我们产权过户做担保。就是我和房主分别把房款和产权证给中介,中介去银行做提前还款的手续,拿到被抵押的“他项权证”后,到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总共需要大概一个月的时间。 请问一下,这么做的风险是不是最小了? 我爱我家应该是可靠的了吧?它拿什么做拿什么做担保能避免我的风险呢?他所起草的合同对我会不会有什么漏洞,到时候是否用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这儿有对这种操作方式有经验的人吗? 大家是否还有更好的主意? 多谢~老百姓买房子真不容易~唉~
可以如此操作。因为国内银行现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转按揭业务。很多有担保资格的经纪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就开展了类似我爱我家这样的业务。
可以如此操作。因为国内银行现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转按揭业务。很多有担保资格的经纪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就开展了类似我爱我家这样的业务。收起
可以如此操作。
可以如此操作。收起
去我爱我家做吧,那里绝对没有问题的,呵呵,我非常清楚的.
去我爱我家做吧,那里绝对没有问题的,呵呵,我非常清楚的.收起
只能这样
只能这样收起
这种办法是可行的。 但是你不用把全部款项一次给付我爱我家,而是只将提前还款的那一部分提前给付就可以,剩余部分在过户当天给付。 我爱我家的操作周期有点长,一般情况下,原来的业主只要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那么到了还款日交付款项之后几个工作日房产就可以解除抵押,对于处于按揭中的房产很多都是这样操作的,谁让国内的银行没有真正意义的“转按揭”业务呢。徐东华老师如是说.
这种办法是可行的。 但是你不用把全部款项一次给付我爱我家,而是只将提前还款的那一部分提前给付就可以,剩余部分在过户当天给付。 我爱我家的操作周期有点长,一般情况下,原来的业主只要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那么到了还款日交付款项之后几个工作日房产就可以解除抵押,对于处于按揭中的房产很多都是这样操作的,谁让国内的银行没有真正意义的“转按揭”业务呢。徐东华老师如是说.收起
一般的银行现在都取消了转按揭这项业务。所以只能先还完贷款再去过户。原因是,以你前夫贷款时,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也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是你前夫(包括你),但是处置权确不属于你们。只有在还清贷款后,银行出证明,然后去房管局解除抵押以后在过户。
如果是商品房的话就很简单了,交5.5%的营业税 0.005%的印花税 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要按照(卖价-最早购房成本)*20%的方法交,按照现卖房价*1%的方法交就可以了.
你可以去看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上面有解释: 变更:叫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过户又可以叫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免税的话,这两证不重要. 两种方法:1当地房产局证明你及你家人只有这套房产. 2你和你家人对你们只有这套房屋作出书面承诺即可,但不要乱承诺要付法律责任的. 一个到土地局办,一个到建工局办
福利分房涉及很多方面,基本两种,一种是单位已经将该房产卖到个人手中,就是说已经私产化,因此可以买卖(过户),而另一种只是将使用权卖给个人,或者是所谓的央产房,要上市买卖的话,需要办上市手续。 你的问题确实是央产房所共有的问题。一般的央产房上面都有“成字第”的字样。比如海淀区的央产房,上面表明“京房权证***海成字第”的字样,但是不是所有的都这样,特别是外地和不知道和北京是否一样,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本人持房产证和身份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或央产房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觉得不算,购房成本是合理费用,在买卖双方谈价格时,有些是应卖方交的,但强加在买方身上,这种都是私底下的交易,所以不是纯粹的购房成本,而且还有可能造成法律法规的麻烦。最好在先和房地局沟通后再做决定,
赠与,是过户的一种形式。过户包括赠与、买卖、继承、法院执行等等。所以过户是一种统称,只要产权变更都要在过户后才算。 销售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项费用: 一、契税 二、交易费用 三、中介费、 四、各项手续费 赠与嘛,契税是免不了的,在过户过程中的手续费也是少不了。交易费及中介就省了。
如果是你自己要求开发商给你改造才可以收取费用,但是契税是超过原面积才收取超过部分的税、营业税不用缴纳,因为不是营业,土地增值税全国都没有征!即使征也是增值超过20%以上才征,所得税是如果你把这个房子卖掉,超出原来购置价格的利润部分的20%,一般二手房为交易价格的1%~3%。 如果是开发商由于开发你家的位置进行的改造称作“产权调换”,一般是拆一还一,就是按照原来面积置换,超过部分仅仅缴纳契税、印花税,其它都是开发商该缴纳的。
按利润的20%征税。可扣除的项有:买进时的房价,契税,银行贷款的利息,不超过房屋总价10%的装修费用(以装修发票为准,超过总价10%的,按总价10%计算)。 假如你现在卖出是¥100万,买进时房价是¥50万,有银行贷款30万,估约4年利息为¥6万(以银行计算为准),装修花了¥15万,那现在你至少得缴纳的个税为:(现在卖出价100万-买进房价50万-银行利息约6万-装修费10万)*20%=6.8万 具体的最好再咨询当地的中介公司或房产交易中心
有关系,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要双方签字才保险.否则,可能是圈套或者日后带来很多麻烦.因为,无论如何都是人家双方的财产,要双方裁决的/
1、需要的税费: 契税:1.5%(非普通住宅为3%) 印花税:交易双方各0.05% 如果产权证发放不足5年或者地税局出具的契税税票不足5年,还要交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居住不足5年的,交纳"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你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那么产权过户前你需要先将剩余贷款全部还清方可过户
1、只要遗产分配好了,到公证处公证; 2、拿老人死亡证明和公证到交易中心办理就行了。继承是不需要交契税的。
6%的收费等于营业税+所得税了,根本没有省钱,一般合同更名没有什么贵。可以自己打电话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更名费的收费标准,注意更名后一定重新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
已经出了房地产证,风险已经很小了,请注意2个问题 1\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否:国有 只有国有地才能进行二手楼买卖的。另外国家新政规定城镇居民是不能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所以要小心。 2\土地出让金是否缴清 土地使用权来源是转让或划拨关系不大,重要的是地价是否缴清(土地使用情况栏有写终止日期证明已缴清地价,否则未激清)。如果未缴清地价,二手交易前必须补缴地价才能办理过户。我这边划拨地补差价通常是150元/平方米。 个人意见供参考,你最好到当地房管部门了解相关的情况。
需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局办理过户,在此之前需要先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什么也不要劝了,很多事情还是不说好,顺其自然吧!做好你该做的事情,在他结婚时尽己所能就可以了!时间见证一切,早晚他会理解你的!别说还有供你上学的功劳,就是兄弟情谊也应该相互提携啊!
参考答案 我们缺乏的不是机遇,而是在机会见前将自己重新回零的勇气。
外地户口,在济南买房只需要有一年社保证明或者个税证明,你与社保就有资格买房,面积小于90平,只是说明你不能落后,房产证上肯定是可以写你的名字的。<br/>如果你是大专以上学历,可以考虑一下济南集体户口,这样,及时面积不够90平也可以落户的。更多信息可以直接找闫老师。
看你个人是什么情况了,结婚,离婚,单身,要的都不一样,单身要本人户口页,户主页,身份证,单身证明。别的没有了 。结婚就需要结婚证和有孩证明或无孩证明,离婚的需要离婚证、离婚协议和有孩证明或无孩证明、
看了上面两个回答,应该都是法律工作者吧,悲哀!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可以这么说,银行什么时候起诉是有制度要求的,你如果态度好,确实可以暂缓起诉,但这个态度好是有标准的。按国有行的普遍标准(股份制银行的弹性较大,可能比国有行更紧,也可能更松),态度好包括:1、有还款意愿,前面两个回答其实教你的就是这个;2、有可行性的还款计划,包括还款来源、还款的时间安排,但你作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很难说服银行,更不用说随后的还款时间安排了。如果你家大人的刑期不长,而且出狱后马上获得收入的可能较高,那还可以一试。否则,在现在的经济下行期,资产(包括房产)价格跌得厉害,银行肯定是倾向于早起诉早拍卖,减少损失的。
你喜欢他的人还是钱 他对你好不好 <br/>有没有上进心<br/>没有先买房<br/> <br/>有先结婚
1房管局应给予查询,答复说你没资格查是无任何依据的,你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比如地区房管局不给予查询可向市房管局进行投诉,若不给予解决则可申请行政复议. <br/>2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产权办理、未履行违约责任,可向房管局进行申诉、同时可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若仍然无法解决则可采用诉讼形式维护权益. <br/>3其它建议:可尽量多联系同类情况业主集体向开发商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予以解决,并可考虑使用媒体予以曝光施压.
您好,您可以向开发商协商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因为政策原因合同的履行已经没有意义,若开发商因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结婚了就要一个家~这样才安定.家安定了你们两口子才能全心全意的去努力事业啊~贷款买房子是觉的还利息很吃亏~但是房子现在基本上每年都在增值啊~既然两个人打算结婚就是打算有一个自己的家~所以我个人建议你们还是买房子比较好~也许可能是男人想拿结婚礼金那些钱来创业~我说的这些都是现在的宏观趋势~对于你两个我也只能说外行人的话~但是吵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法律上确认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为准,你爸爸出钱买下后过户给你叔叔,即成了你叔叔的财产。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你的叔叔是该房的产权人。<br/>你叔叔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则应当按法定程序继承。除非是当初你爸爸把房子过户给你叔叔时,在协议书上有你叔叔去世后该财产返回给你爸爸的约定。<br/>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br/>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br/>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br/>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br/>从你陈述的情形看,你叔叔的在去世时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应该由你爸爸和你伯伯二人共同继承。你没有继承权。<br/>如果说要把这房子过户为你的个人财产,需要你爸爸和你伯伯共同继承后,再共同赠与给你。<br/>如果你爸爸同意赠与给你,你伯伯不同意,你可以与你伯伯协商把他的份额购买下来,这样,这房子就全是你的了。别无他法。<br/>怒直言,空悟的说法不够准确。那是不可能实现的。 <br/>建议你问问你爸爸或到房产处查查,当初你爸爸把房子过户给你叔叔时是怎样约定的,这或许是个转机。
法律上确认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为准,你爸爸出钱买下后过户给你叔叔,即成了你叔叔的财产。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你的叔叔是该房的产权人。<br/>你叔叔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则应当按法定程序继承。除非是当初你爸爸把房子过户给你叔叔时,在协议书上有你叔叔去世后该财产返回给你爸爸的约定。<br/>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br/>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br/>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br/>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br/>从你陈述的情形看,你叔叔的在去世时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即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应该由你爸爸和你伯伯二人共同继承。你没有继承权。<br/>如果说要把这房子过户为你的个人财产,需要你爸爸和你伯伯共同继承后,再共同赠与给你。<br/>如果你爸爸同意赠与给你,你伯伯不同意,你可以与你伯伯协商把他的份额购买下来,这样,这房子就全是你的了。别无他法。<br/>怒直言,空悟的说法不够准确。那是不可能实现的。 <br/>建议你问问你爸爸或到房产处查查,当初你爸爸把房子过户给你叔叔时是怎样约定的,这或许是个转机。
先首付48万元(不含公积金),然后月供7000,其他的资金用于理财,可以到银行买理财
定金是不能退的,晕啊<br/> <br/>你怎么会没有能力贷款买房呢?<br/> <br/>我在天津,退定金帮不了你,但是你要是买那个房,需要贷款资质啥的,联系我就可以了。<br/> <br/>现在你就两个选择,1,定金不要了,2,想办法买那个房子。<br/>那是没用的,难得你还准备跟他们公司打官司啊,<br/>我觉得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你给售楼员5000块,让他从他们公司给你退出来定金。也就是说让他退你2.5万就好了。<br/> <br/>这个还比较靠谱。<br/>那你起诉开发商吧。
1、住宅的产权 <br/>住宅的产要一般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住宅的所有权,简单地讲,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住宅全面支配的权力。住宅的所有权一般包括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也构成了住宅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br/>2.住宅的占有权 <br/>占有权一般由所有权人来行使。当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时候,占有权就为使用人行使——比如出租,当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占有权也随之转移。 <br/>3.住宅的使用权 <br/>对住宅使用的权力称住宅的使用权。会使使用权的人,既可以是所有权人本人,也可以是租房人等“外人”。在占有权和使用权暂时不归房主所有时,房主的所有权并未丧失。 <br/>4.住宅的收益权 <br/>收益权是指房主利用住宅、房产等产生某种利益的权力,比如上文提到的出租。 <br/>5.住宅的处分权 <br/>处分权由房主行使。只有房主才有权力处分住宅、房产、如继承、赠予、变卖、抵押等。但当房屋、住宅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时,债权人拥有房屋的处分权。 <br/>. <br/> <br/> <br/>6、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该怎么处理 <br/>房屋的使用寿命是根据其设计年限规定的,但因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故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由产权人继续交纳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该土地或按政府规划收回该土地,但对于地上建筑物目前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
这个年收入,也就相当于月收入1500吧,如果申请经适房,一居最多60平,如果按6000算,是36万不含其他税,首付10%,3.6万,如果采用公积金贷款30年,每月还贷1300元
你好! <br/> 夫妻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房改,另一方就不能享受了。
1.如果是期房的就先 和销售方签买房合同 2.到楼房封顶以后,销售方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后给销售方交付首期款,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对方开具收据。 3 到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你要提供买房合同,首付款收据,身份证,户口本,公积金帐号,婚姻证明,收取证明 4 签好贷款合同后,银行审批下,
如果房主或者客户心有不轨的话,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但是通过不断的努力和积累经验可以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平时跟客户或者房主多沟通,不管你跟哪一方沟通的好,遇到双方中的一方有这种想法,对方都会考虑到你的感受。事情既然发生了,我建议你不要想那么多,把心思用在日后的工作里,别为这种事情牵扯太多的精力。不要想你丢了多少钱,要想你要挣多少钱,这次当个教训。
我教你一招,如果你能确定房东已经和第三方签了合同,你就和房东说不退房了继续住到合同期满,这样的话她就要陪对方违约金,叫她里外不是人.她会主动叫你退房的.另外有线费你是应该交的,不管你用不用,提供房屋时都已包括这项设施了.
观澜不是太远,最近龙华房价大涨看清楚再买也不迟
当然要找一个你住得好的房屋了,但最好房屋还要有保值、增值的作用,这除去价格不说之外,还要考虑以下的问题: 一、房屋本身是否在设计上合理、实用空间大,通风、采光良好,质量好 二、房屋的周边设施如:花园、市场、车站、医院、学校、有没有商业城等等(包括治安好与坏) 三、将来的规划情况是怎样的,你所买的房屋几年到十年在什么之列 四、算下投资回报率有大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和总占地面积的比值乘100% 总建筑面积就包括项目内的所有面积,自然是楼体每层面积的累加。 绿化面积和容积率没有关系,它属于占地面积中的部分。所谓占地面积就是项目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不考虑立体的楼层部分。
花点功夫可以自己制作一份,主要包括看房位置,看房人姓名,看房人身份证号码,带看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还有 就是业主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双方的违约责任(就是私下成交的违约责任)。不过这个一般只不过是给对方心理上的启示,最重要的还是你 最好能把握一方。
很认同你对“跳单”的看法,客户的“跳单”行为让中介公司的劳动付诸东流,站在客户的角度来说,中介公司“食价”的行为,也是白白挣了老百姓的辛苦钱。人的素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不健全,不管是中介公司还是客户都不能保证这种事情不再发生,要律人应先律己,中介的名声好了,这种情况自然会少很多。
如果你想以后留在北京 而且经济实力也允许的话 那就在北京买房 但是如果你想转房赚钱的话 我个人不赞成 北京的房子可能还有上涨的空间 但是现在二手房子交易成本大了 而且二手房交易也不是很容易
实际上此题为合作开发建房中的常见模式,只是把建成的房产不是拿去销售变现,而是变成了长期的置业投资了。 假设B集团的成本利润率为H%,现解答如下: (1)对于B集团而言,假设为N年可以收回投资并达到目标利润率,那么对其而言,年纯收益A=3600*(1-35%)=2340万: 项目开发总价值P=2340*(P/A,10%,N) (2)项目开发成本: A、建造成本=建安单价*建筑面积=4000*(4000*5)=8000万元 B、专业人员费用=8000*10%=800万元 C、管理费用=(建造成本+专业人员费用)*5%=(8000+800)*5%=440万元 D、融资费用0 E、财务费用:(建造费用/专业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利息) (8000+800+440)*[(1+10%)^1.5-1]=1420万元 项目开发成本合计:8000+800+440+1420=10660万元 (3)B集团开发利润=10660-2340*(P/A,10%,N) (4)利润率=(10660-2340*(P/A,10%,N))/9240=H% 所以你自己算算就知道是N年了
是一个概念,但最准确的说法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纯板式小高层(11+1一梯二户)二层好 明楼梯, 不临街,前后楼间距35米 比较好吧,主要看你喜欢什么样的风格和环境了
从房子本身的条件讲,应该是第1个房子最好.纯板式住房的优点就是一般南北通透,采光通风都很好,而楼的间距35米还不错,一梯二户也不错.只是二层有点可惜. 第2套房子应该是条件最差了,18层高,离另一个楼房只有15米好象不符合标准,非常的影响采光和通风,而且还是在客厅和卧室的一边. 第3套房子比较实际,临街肯定是进出都方便,楼层也比较合适.至于楼梯是明是暗没什么影响,以为你的每天在楼梯里的时间太少了 综合比较是第1套最好,当然如果你比较懒又不怕吵的话可以考虑第3套.
这种房子危险性非常大! 首先房主的身份不能确定! 再就是中介公司是否正规! 买房子千万不要相信个人!就是给你看房本,你能认的出真伪吗? 最安全的方法就是去房管局去确权。去确认这套房子是不是他的,有没有抵押,查封等! 再就是买住房一定要通过大型的中介公司!
你这种情况还应该看你是否有交税发票,有就应该按发票上的日期计算,如果只是签了合同,没有交款,自然没有发票,就只能按办过户时的房产证来交税,因为你办证也必须有一些证据证明你们双方完成了交易过程,证明中就应该有合同和支付钱款的证明,你拿的出就提供给税务机关. 还有一种情况,你买的房一直没办证,从税务机关来看,你是没有完成房产交易,他们以房产证为准,所以认为你应该是2009年卖的,按规定以09年计就需要交营业税,这还是要由你提供完成了交易的证明,比如签合同就交钱完成了交易,但房管部门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不过,最后的决定权还在税务机关.
可以一搏。 要点是跟贷款行讲明订约和付款的真实情况,如果他们知道你实际仅支付了3成房款的情况下,都不同意放贷,则你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程序是: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不成则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祝你好运!
在实践操作中,这种属于改底单的情况。原购房人的资料虽然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案了,但是还没有登记造册,还没有到出产权证的程度。 理论上,从法律风险来说,不应该去办理过户,严格来说不能叫做过户。但是如果开发商愿意去做,房管部门配合的话,可以这样操作。
目前不能了,共有产权,必须在没有贷款的情况下才行。 贷款的房屋,银行拥有他项权,属于限制转移的房子,一般不能变更的!
你这个应该是合同发票更名,要是想安全,最主要的是把所有手续都更名到你名下,尤其是重新签署的合同,一定到房产局备案,不备案的都不安全,一房子两卖的,都是没在房产局备案的,只有合同没备案的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打官司只属于诈骗或者叫民事纠纷,房产部门根本不管,只要合同改你名字后,可以到房产局备案那就一切OK.否者天天提心吊胆。
对的,首付款发票是在交纳交齐所有首付款的时候给开具发票。开发商说的是这么回事。
要咨询你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可上网站查看,目前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政策不大相同。
1、不知道除了没有合同外,有没有开发商当初的广告、宣传页、宣传画、规划图等之类的东西,只要是公开的对外的资料,都可以搜集起来以作为证据。 2、如果仅是你个人的现象,胜算率不大。 3、如果是多数人都共有的现象,也就是说有许多人受骗,大家联合起来,胜算就大些。 4、还可以找媒体、政府有关部门等进行申诉,争取支持。
从法律上讲不行,但要看双方的信任程度,如果卖方反悔,吃亏的是你,因为我国房产权的转移是以房产证的登记为准。况且现在二手房的赋税很优惠,等房市回暖后,也许就不会这么低了。
多做慈善事业,哪怕是帮一个小孩子读书,也容易得财富福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分析]:(1)购买“合作联建房”,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的联建房尤为注意,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如涉及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违反规定擅自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3)该房屋是某开发商与村里合作开发联建,其性质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殊形式。该村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未办理法定的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无法进行办理有关房屋权属方面的证明即房屋所有权证书。 [提醒]:通过“中介”购房,首先要了解此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若是后者,最好不要购买;购买二手房,还要查询卖方有无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若仅只有一份合同和一张发票,再便宜的房屋也不宜购买。
办 户口本 携带房产证 身份证 去派出所办理 同时上孩子的户口比较好 否则 以后单上孩子的 更麻烦
首先要明确一下, 如果你的贷款已经下来,只是领取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及凭证或银行卡的话,则完全不用你本人去签字. 你可以和银行或开发商说一下情况就可以找人代领了. 如果是贷款手续尚未完善,或是银行抵押未办理完毕,则是要求必须本人到场的., 但是你可以委托朋友和亲戚进行办理.确实需要公证 公证费一般不高,也就无所谓,砍价也是一点点 ,这样你可以省很多麻烦.
只要合同是有这一条,等你过了户。原房主不签都不行,你拿到房证后,直接去管区派出所办落户就行了。